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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责任批判反思:基于列维纳斯责任观视角

2018-01-23张朝枝王雄志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8年9期
关键词:维纳斯行动者相关者

张朝枝,王雄志

(1.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 UIUC-SYSU国家公园国际联合实验室(张家界),广东 广州 510275)

旅游过程涉及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本质上是责任与利益的博弈过程[1],而这种博弈在遗产生产、传播和消费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因此,有学者根据国际遗产保护的法理依据和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现实矛盾冲突等方面的需要,提出了“遗产责任”概念,并将遗产责任定义为“个体或组织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是指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认知、解释与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方面的责任”[2]。但这一概念并未清楚地解释“责任”与“权利”、责任的主体与对象间的关系。本文拟引入列维纳斯责任观哲学,再次反思遗产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并就遗产责任与权利的问题、遗产责任的研究议题作进一步探讨。

1 遗产责任概念的提出

1.1 旅游与遗产责任的研究困境

有关于遗产责任的讨论,因遗产地旅游矛盾冲突而引起,但旅游研究中有关责任的学术概念主要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和负责任旅游,以及最近提出的旅游地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最早由谢尔登(Sheldon)于1923年提出,发展至今已有上百种概念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学者很难对其进行无偏见的概念界定,造成了一定的概念混乱。现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容定义中,有3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同心圆”定义、卡罗尔(Carroll)的“金字塔”概念和艾肯顿(Elkington)的“三重底线”概念[3]。从现有研究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强调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并且更多地关注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在旅游地特别是遗产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发展严重依赖于遗产旅游资源,企业对遗产及其存在环境保护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4],但现有研究较少涉及。另外,在旅游地发展过程中,遗产保护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仅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法解决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问题。

负责任旅游(responsible tourism, RT)是一个直接将旅游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概念,经常与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民族旅游(ethnical tourism)、生态旅游(ecotourism)、替代性旅游(alternative tourism)等概念同义使用。不同学者或国际旅游组织基于不同视角阐释负责任旅游概念,这些阐释大致可分为产品说、规模说、方法说、伦理说、开发说和行为说等[5]。产品说强调所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社会、环境友好性;规模说强调小规模的旅游,是对大众旅游的一种回应;方法说和开发说则将负责任旅游视为一种制定旅游规划和政策的方法,一种新的旅游开发方式;伦理说指负责任旅游是符合生态和社会伦理准则的旅游形式。游客的行为规范应符合目的地社会文化习俗,旅游服务供给者和旅游者都应有道德地生产和消费;行为说认为负责任旅游是负责任地实践旅游的一种行为方式,这个观点在负责任旅游中占据主流。负责任旅游的多元阐释学说造成了理解差异。此外,负责任旅游涉及多元利益相关者,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仍然不清晰,不能有效解释旅游发展与利益相关者间责任的关系问题。

旅游地社会责任(destin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DSR)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逻辑类似,其含义是指“在旅游地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旅游对所在社区和环境的影响,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平衡和满足利益相关者对获利的诉求”[6]。旅游地社会责任概念背后的原理是“如果旅游目的地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朝着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共同目标努力的话,就可以实现目的地可持续发展”[7]。相较于企业组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动主体,旅游地社会责任将总体旅游地视为一个单一的行动主体,包括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和自愿责任等。尽管已有研究探讨旅游地社会责任与旅游者环境责任行为、居民生活质量、居民旅游支持、旅游者忠诚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旅游地社会责任概念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仍然不清晰,与负责任旅游一样,同样不能有效解释旅游发展与利益相关者间责任的关系问题。

综上,上述责任概念的提出,仍未能有效回答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部分议题,如权利与责任天然不对等、不同主体间责任的内容问题,以及遗产保护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问题。

1.2 遗产责任概念的提出

如上所述,旅游与责任的研究面临困难。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与多元化使越来越多的传统理论受到挑战。旅游研究也面临一系列范式转型与创新的挑战,其中旅游发展过程的公平、权力、责任与道德问题日益成为焦点[8]。

在这一背景下,遗产责任的概念应运而生。一方面,一些国际宪章与文献如《威尼斯宪章》《世界遗产公约》《巴拉宪章》等明确要求各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遗产责任;另一方面,宪章文献中遗产责任主体和内容论述的不清晰,导致遗产旅游地矛盾冲突日益尖锐[2]。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在遗产化过程中权力地位及价值取向差异[9],遗产地管理面临“增权”与“暴力维权”的双重难题[2]。

为解决上述问题,“遗产责任”这一学术概念最近被提出,并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了界定。广义上的遗产责任可以理解为“个体或组织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是指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认知、解释与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方面的责任”;与此相对应,狭义上的遗产责任可以理解为“个体或组织在遗产价值再现过程中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2]。但由于遗产责任的复杂性特征,这一概念仍未清楚地说明各遗产主体承担不同责任的逻辑是什么,责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关系是什么等关键问题。

2 遗产责任研究的复杂性

2.1 遗产责任主体复杂

遗产责任主体复杂性。相较于企业社会责任有明确的行动主体即企业组织,遗产牵涉的主体复杂,包括国际组织、中央/地方政府、遗产地管理者、旅游企业、游客和社区居民等,既包括组织层面的行动者,又包括个体层面的行动者,遗产责任主体类型与关系非常复杂。

遗产主体价值观差异化。遗产旅游矛盾与遗产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不同主体价值取向差异密切相关[9]。“谁的遗产、什么是遗产”,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遗产认同价值观的冲突问题,造成遗产多元价值、多重阐释和多元空间尺度以及遗产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内生矛盾[10]。遗产价值观不同,必然导致不同主体遗产责任的理解差异,也相应地增加了遗产责任理解的难度。

遗产主体权力话语不平衡。遗产与权力话语紧密相关,本质上是人们依据当前的目的与价值观对历史进行选择性再现,其核心问题与“选择”相关,即谁来选择或决定“遗产”以及选择的标准是什么[10]。遗产生产方面,权威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 AHD)如政府与社会精英、开发企业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遗产申报与认定(即遗产生产),而其他重要主体如社区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11]。遗产消费方面,由于话语权的差异,精英消费与大众消费的利益诉求不一,对遗产生产及目的地发展的影响也不尽相同[2]。权力话语不平衡,无疑也增加了遗产责任的研究的复杂性。

2.2 遗产责任指向不明

在现有遗产责任概念界定中,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遗产责任都是强调主体对客体负责,即“我”对“它”(遗产)负责。但主体-客体指向的遗产责任内涵并不完整。

伦理学视域内,存在两种责任观,即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12]。自我责任中的“我”是一个理性、自觉,是一个自我负责的主体,具有自由意志,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自己的行为与选择担责;集体责任是指个人为所属的集体负责,是由社会角色所赋予而承担利他和利社会的责任,以期在未来获得回报。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各有其适用性,一般不会发生矛盾。但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当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则就面临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选择困境。在遗产旅游情境下,权威遗产话语不断强调遗产责任主体的集体责任,如“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协会,1964)。但是,旅游活动的短暂性使得利他和利社会的行为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回报[13],因而,个体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承担自我责任,追求享乐主义目的[14]。因而,遗产旅游情境下,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选择困境频现。

总之,遗产责任概念中所强调的主体对遗产客体的责任并不明晰,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也不足以解释遗产保护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如为什么遗产保护的责任话语强调应该由游客或居民等弱势群体来承担遗产责任。

2.3 遗产责任逻辑不清

环境保护动机包括利己和利他。目前,关于责任行为的理论模型主要包括规范-激活模型(norm-activation model, NAM)和价值-信念-规范理论(value-belief-norm, VBN),广泛应用于解释行动者的亲社会/环境保护行为。施瓦茨(Schwartz)的规范-激活模型认为个体利他(altruistic)的亲社会/环境行为由道德规范(moral norm)触发,而道德规范则由后果认知(awareness of consequence)和责任归因(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激发,这种链式序列因果关系得到一系列研究的支持[15]。斯特恩(Stern)在规范-激活模型的基础上,结合价值理论,提出价值-信念-规范理论。该理论认为,行动者的亲社会/环境行为出于3种价值取向:利己主义价值(egoistic value)、利他主义价值(altruistic value)和生态价值(biospheric value)[16]。在实证研究检验中,利他主义价值和生态价值往往聚在一个因子上,形成广义的利他主义价值[17]。因而,行动者保护环境的动机可以分为利己和利他。

利己和利他,本质上还是利己责任逻辑,即行动者出于利他动机而承担利他和利社会的责任,以期在未来获得回报[18]。行动者道德消费的责任行为具有不一致性,因情况而异,本质上是自利的[19]。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也还是利己的,是企业组织考虑到公共和私人规制、非政府和独立组织的监督、制度化的规范等因素,出于自身利益而为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地社会责任的落脚点也在于通过旅游地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努力,营造负责任的旅游目的地形象,吸引游客到访以提升旅游地经济绩效[7]。

显然,上述利己责任逻辑并不能有效解释遗产保护实践中的责任叙事。在遗产保护实践中,国际组织等权威遗产话语对遗产责任的表述日益清晰,对遗产责任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也日益明确。遗产利益相关者“迫于”道德舆论压力而被动地承担遗产保护的责任,本质上,这是一种“为他”责任而非“为己”责任。

3 列维纳斯责任观

3.1 产生背景

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1906—1995)在批判胡塞尔现象学,并在之后与海德格尔存在现象学决裂的过程中,逐渐构建自己的哲学思想,将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他批判自巴门尼德至海德格尔的“同一哲学”,提出“为他责任”(responsibilityfor-the-other)。

列维纳斯“为他责任”哲学观的提出与其经历的系列暴力悲剧性事件紧密相关。出生于犹太家庭,列维纳斯在高中阶段目睹了乌克兰反犹运动,数万犹太人被杀。整个二战期间,他都在战俘营中度过,除了妻子和孩子幸免于难,他在立陶宛的亲属们都被纳粹屠杀。他反思二战中的暴力事件和痛苦经历,认为“同一哲学”遗忘和压制他者,必然在政治上造成大屠杀的恶果。因而,列维纳斯的“他者哲学”及“为他责任”,是对“同一哲学”决裂[20]。

3.2 责任对象:绝对他者

由于根深蒂固的一元开端(本原)论,“同一哲学”的基本任务在于追寻这个最终的开端(arche),而“arche”这个希腊词汇同时也具有“支配”和“统治”的含义,因而,追寻开端也相应地拥有解释世界的依据,从而拥有统治世界(包括他者)的权杖[21]。

他者概念在列维纳斯“他者哲学”与“同一哲学”中截然不同。“同一哲学”中的他者是我的一种变异,是“他我”(alter ego),要理解他者必须以“先验自我”为基础。因而,“他者可以被转化为同一”(a reduction of the other to the same)而被占有。作为第一哲学的存在论,将一切存在者总体化(totalize)到一个总体中。“存在作为总体,构成了万物存在的根据、理由,构成了每一个唯一者的意义之源”,以至于“为了总体,每一个存在者都可以被牺牲掉”[22]。

列维纳斯“他者哲学”中的他者是绝对的他者,是“我所不是”,不能被还原为我。这个他者不是我的影像,也不是“他我”,而是超越存在的他者。他者根本上外在于我,抵御着“同一”的统摄,在伦理地位上高于我,具有不可占有性和不可奴役性[22]。他者具有绝对的他异性(alterity),逃离本体论的总体化、同一化,我则通过面对面际遇的伦理方式来面向绝对他者[20]。

3.3 责任源起:面对面相遇

责任源起于一种体验,即我与他者面对面的相遇(face-to-face encounter)。这种相遇根植于我与他者的关系之中,即在“主体间关系”(intersubjective)中,因而这种相遇本质上具有伦理属性。在这种伦理上的原初相遇(originary encounter)中,他者呈现出“脸”[23]。

“脸”(face/visage)在列维纳斯“他者哲学”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最不容易理解的概念。“脸”不能被理解为知觉的对象,当把“脸”当作某种可见的对象(如鼻子、眼睛等)时,“脸”就变成“先验自我”建构的意向对象,又回到“同一哲学”中[22]。在列维纳斯哲学中,“脸”体现着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是指代他者的一种隐喻[20]。作为他者的显现(epiphany),脸和他者相连,是他者启示与在场的方式。“脸”是最脆弱、贫乏和裸露的,显示他者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23],但这种脆弱性却指向神圣性(“epiphany”特指“神显”)、超越和无限[22]。

3.4 责任言说

“脸”的显现也是一种言说,其本质是一种言谈(discourse)。“脸”所显现的他者不是经验的对象,而是一个对话者[22]。列维纳斯认为,伦理责任源起于他者的脆弱性发出伦理道德律令,似乎是“脸在言说”(the face speaks)。我对他者的本真关系(authentic relationship)存在于语言、话语中,回应(response)即是责任(responsibility)[23]。伦理则在与他者的本真关系中产生,即我在与他者相遇时回应他者的“脸”发出的责任话语而建立伦理关系。

“脸在言说”,我必须作出回应(response),这种回应是一种原初的责任(originary responsibility)。当我注视他者的脸时,我不只是在观察,更是在回应他的诉求。这种回应,不仅对“所说”(said)负责,也要负责任地“言说”(saying)[24]。

3.5 责任特性

列维纳斯对传统的责任进行了大逆转(reversal),从“为己责任”(responsibility-for the self)转向强调“为他责任”(responsibilityfor-the-other),从意向性(intentionality)转向被动性(passivity),从自我(the ego)转向他者(the other),从自由(freedom)转向臣属性(subjection)[23]。责任是一个主体间性的事件,是一种关系责任,源起于我与他者面对面际遇,不单是为己的,而且是为他的[23-24]。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选择,而是被动地承担“为他责任”。这种为他责任具有被动性、无限性、非对称性,这些特征相互交叠影响,共同反映着为他责任的原初性[23]。

为他责任的被动性。传统责任表述认为,责任主体是理性主体,基于自由意志(free will)和主观性(subjectivity)而自愿地承担责任[23]。列维纳斯责任观认为,责任发生在自我的自由意志之前,不由自己选择,而是在面对面相遇中,预先设定(pre-assigned)、被动地承担为他责任[23]。他者向我发出伦理命令,我被动地接受伦理召唤,成为他者的人质(hostage)和臣属(subjection)[21]。这种被动的为他责任,“是一种没有过错的内疚,一种没有贷款的债务,一种作为迫害、困扰的责任”[23]。

为他责任的无限性。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是有限的主体向无限的他者开放,“责任主体以超出自身能力来欢迎他者,这种欢迎他者就是责任的接受,超出了责任主体的接受能力”[23]。这种责任是过多的(excessive)、夸张(hyperbolic)的和压倒性的(overwhelming),“为他负责直至为他而死”[23]。绝对的他者在伦理地位上高于我,我对他者具有原初的被动性(pre-originary passivity),导致我对他者具有无限的义务,这种无限的责任成为我的困扰(obsession)[23]。

为他责任的非对称性。为批判“同一哲学”的总体化、同一化思维,打破责任的自我封闭性(egological enclosure),列维纳斯责任观中的他者是绝对的他者,在伦理地位上高于我。在面对面相遇中,他者向我发出伦理命令,我被动地接受并回应,成为他者的人质和臣属。这种原初的被动性(pre-originary passivity)导致我对他者具有无限的义务。此外,为他责任也是不可替代的,独特的我被推选(elected)和召唤(called)而向独特的他者负责。这种责任必须我自己去承受,是不可替代的(irreplaceable)和不可转移的(noninterchangeable)。换言之,“我可以向任何人承担为他责任,但由于我的独特性,没有人可以替代我来承担为他责任”。这种被动、无限的为他责任以及不可替代性,是一种非对称的征用(dissymmetrical expropriation)[23]。

为他责任的原初性(pre-originary)。人的主体性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 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和在为他负责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12]。为他责任是第一性的,在回应他者发出的伦理命令的过程中,我的主体性得以产生。列维纳斯割裂了责任与行动之间的关系。这种为他责任不是由于我的行动后果而产生的,“我什么都没做,但仍需负责”,而是“产生于(自由)行动之前,传达出我对他者的原初性”[23]。

4 基于列维纳斯责任观的遗产责任再思考

4.1 遗产责任的指向与逻辑

如前所述,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任旅游、旅游地社会责任等概念中的责任逻辑本质是基于利已主义,即行动者出于利他动机而承担利他和利社会的责任,以期在未来获得回报[18]。它们的责任指向是主体对客体层面的责任,但个体在“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往往会出现矛盾冲突。列维纳斯哲学观的责任逻辑是“为他责任”,源起于主体间面对面相遇[22],至少在3个层次上超越主体对客体(遗产)层面所遭遇的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困境[12]:①他者不同于自我和集体。他者是“我所不是”,不能被还原为我,是绝对的他者,具有不可占有性和不可奴役性,在伦理地位上高于我。②为他责任具有开放性和无限性。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理性主体,基于自由意志(free will)和主观性(subjectivity)而自愿地承担责任,这会导致责任的自我封闭性。为他责任是有限的主体向无限的他者开放,在面对面相遇中,他者向我发出伦理命令,我被动地回应伦理召唤而承担起无限的为他责任。③为他责任构成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前提。由于我和集体的隶属关系,我为集体负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为自己负责,因而,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本质上都是利己责任。为他责任是一种原初、本真的责任,他者具有绝对的他异性,我的主体性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和在为他负责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25]。

因此,根据列维纳斯的责任哲学,遗产责任涉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呈现出复杂的责任关系网络,不仅包括主体对客体(遗产)的责任,也包括主体间责任,不仅包括为己责任,也包括为他责任。

4.2 遗产责任的被动性和权责不对称性

遗产保护实践中,往往是权威遗产话语提出遗产保护责任,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迫于道德舆论压力而被动地回应这个命令,进而承担遗产保护的责任。国际组织、中央政府等权威的话语权,在责任言说中的地位高于其他行动者,其他行动者被动地回应伦理命令。因而,这种遗产责任是一种“为他”的责任,具有原初的被动性,与行动者的权力、行为割裂。所有利益相关者一旦进入遗产场域,就必须被动地承担起无限的、不可替代的遗产责任。因此,遗产责任具有被动性与非对称性,遗产保护中先天具有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特征,这很好地解释了遗产保护实践中责任话语强调应该由游客或居民等弱势边缘群体来承担遗产责任的现象。

5 遗产责任研究议题再思考

针对遗产责任研究复杂性,结合列维纳斯责任哲学,本文认为遗产责任是指行动者在遗产价值认知、阐释与再现过程中对遗产及其相关主体承担的伦理道德责任,不仅包括主体对客体(遗产)的责任,也包括主体间责任,不仅包括为己责任,也包括为他责任,具有被动性和和权责不对称性。

根据列维纳斯责任观,本文对遗产责任研究的核心议题进行再反思。对于“什么是遗产责任”,应该从更多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角度探索。对于“谁的责任”议题,鉴于遗产责任的被动性、非对称性,应该将遗产责任与遗产的话语权并置考虑,权威话语者应该承担更多的遗产责任。对于“承担什么样的遗产责任”,鉴于遗产责任的复杂性,需要在综合不同行动者视角的遗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共性和个性的遗产责任量表。

遗产是一种精英群体主导遗产话语的实践,社区、个体等弱势行动者往往被排除在遗产话语之外[11],权威遗产话语“自上而下”地对遗产责任进行表述。然而,在遗产场域中,不同行动者也“自下而上”地建构遗产责任,挑战权威遗产话语[26]。因而有必要探究不同行动者视角之间遗产责任的差异,自下而上地进行批判遗产研究,反思遗产责任研究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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