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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院变更起诉书指控罪名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处理

2018-01-23路秋仪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起诉书罪名庭审

路秋仪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法院能否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探讨

在审判实践中,检察院提出的指控与审判后发现的指控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有权更改检察院指控罪名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法院不能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因为如果法院未经检察院同意,主动变更指控罪名,此种行为与“司法审判中立”、“法院不告不理”等司法审判原则背道而驰。他们认为,基于当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划分原则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权不能代替控诉权,不同权利由各个司法机关行使,达到审控互不干涉又互相制约的作用。法院通过审判所要判定的是检查机关指控的和被害人告诉的被告人的罪行能否成立,不得超越起诉书的范围,主动对未被检查官指控的人进行审判,也不得对起诉书未载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理。①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司法中立的体现。因此,司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还有起诉书未指控的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应当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不能变更起诉书指控罪名。当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不成立时,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还有的学者认为,基于当前刑事司法实际和公平效率原则,法院是可以变更起诉书指控罪名,甚至包括将轻罪改成重罪。原因在于,检察院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指控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只起到帮助法院确定审理范围用,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无限制。只有法院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只能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罪名的范围内做出判决,那么结果是法院只能或者是依据检察院错误指控进行认定,由此产生冤案错案,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另外,这些学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都做过深入解释。

比如,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只要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确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法院就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依法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是此类问题的规定也是这样。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法院是否能够改变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罪名,无论提起公诉的罪名轻重与否。

基于以上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可以直接变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将轻罪变重罪还是重罪变轻罪。

二、变更起诉罪名应遵守的规则和方式

(一)遵循规则

第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罪名所依据的案件基本事实应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具有一致性。

第二,变更罪名应充分保护被告人辩护权。

(二)遵循程序

在变更指控罪名程序方式上,有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即使认为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相符,也不会再次附庭组织双方辩论,这种做法在各地法院虽然普遍但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规范法院司法进程,根据《2012年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若法院在庭审前认为有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必要,要先告知控辩双方,听取参与方的想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②第二,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变更罪名的请求或者法庭认为庭审查明的犯罪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相符有必要变更指控罪名的,应当庭及时告知控辩双方,并将法院意见及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意见当庭及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并引导控辩双方在变更后的罪名上进行充分辩论。第三,若法院庭审调查已经结束,案件宣判前,法院认为有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必要,应采用书面询问笔录方式及时听取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意见,如果案情需要,法院应重新附庭恢复法庭调查。重新开庭又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变更罪名要查证新的事实、证据。其二,若法院将要改变的罪名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超出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是根据起诉书中产生联系的案件先后产生原因、被告人的犯案动机等非主要事实所作的罪名变更,就应当组织各方附庭审理。

[ 注 释 ]

①宋世杰,彭海青.论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83-87.

②成秀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争得检查机关同意[J].检察日报(观点版),2011(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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