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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重刑轻民”思想的体现及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重刑民事法律民法

李 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体现

“重刑轻民”,即注重刑法、忽视民法,着重于利用刑法来规范各种行为,利用刑罚手段来维护封建统治。在古代,“重刑”、“重典”是维护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封建统治稳定。历代的法律创制和运用中,都存在刑法发达、民法落后的现象,这都是由于统治者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所导致。

(一)比较法体现

从古罗马开始,私法就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古罗马法中,物权法、债权法等均发展的十分完备,私法诉讼程序也非常完善。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中,民法更是有着突出地位,因此,大陆法系别称又叫作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同样如此,其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了绝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相较于刑事诉讼也更加完善。

与上述法系相比,中华法系的“重刑轻民”特征就更加突出了。无论在民事法律规范的数量上,统治者对于民事法律的重视上,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定上,都远远不及其他法系。

(二)立法体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事规范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中国古代法典几乎被刑法典包揽,而民事法规不仅数量少,且从属于刑事规范,并无明确主旨和独立地位。

从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编纂体系均采用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手法,这使得古代刑法典一直处在相当于现代宪法的重要位置。《法经》的宗旨是惩罚犯罪,其中皆是刑事法规,几乎没有民法规定;云梦秦简大多数是刑法规范,只有金布律、杂律等寥寥数语涉及民事;汉《九章律》中,盗、贼、囚、捕、具律全部是刑法规范,只有户律和杂律里有一些民事规定;唐《永徽律》十二篇,六篇属于刑法,其他篇中也有不少,仅有户婚、杂律中的一小部分提到了民事规范;明《大明律》七篇,涉及民法的只有户律篇一篇当中的三卷,《明大诰》236条,有150条是规定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还恢复了肉刑,甚至许多法外酷刑。

(三)司法实践体现

中国古代的“重刑轻民”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刑事审级高于民事审级,刑罚的制定倾向于重刑,且民事制裁趋于刑事化。

中国古代不仅刑事法律发达,刑事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善和成熟,但民事诉讼制度却非常落后。历朝历代对于诉讼一律由下级审逐层移于上级审,但民、刑审级却有多少、高低之别。汉、唐、宋、元等朝的刑事诉讼,其审级都多于且高于民事审级。审级的不同,表明历代统治者重刑事而轻民事。且中国古代法律“重刑”的特点十分显著,虽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儒家思想逐渐取代法家,法律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并用”,但统治阶级采用严酷刑罚来维护封建统治的特点始终不变。

从制裁方法来看,中国古代的民事和刑事法规都是用刑罚手段来处理案件,且做出裁判的官员对于民事处罚更具有任意性。即不仅民事法规从属于刑事法典,民事制裁也直接纳入了刑事制裁的程序。民事制裁的刑事化,表明了统治者重刑轻民的思想,而且就其制裁手段的残酷性而言,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落后。

二、“重刑轻民”思想形成的原因

(一)统治阶级的需求决定了刑法的重要性

法律即统治阶级的意志,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对刑法的需求强烈,使得“重刑轻民”思想成为了正统。由于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十分尖锐,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历代的统治阶级都会剥削农民,并且采取严酷的刑事手段来震慑或镇压其反抗。严厉的刑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也使得重公权、轻私权成为理所当然,庶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皇帝是上天的化身,其权威神圣不可侵犯,官僚贵族的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另一种象征,因此理所当然重视国家利益即公权,忽视个人利益即私权。

战国《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唐大诏令集》中法律是为了“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定律以绳顽”(《明史·刑法志》),从历代的立法思想就能看出,统治者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盗”“贼”“奸”“顽”等危害其利益的平民,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现状决定了将如何制定法律。

(二)“礼”的适用促进了“重刑轻民”的形成

中国古代时期,礼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民事关系都依靠礼来解决,而不需要民事法律进行规范。这也是导致中国古代法律“轻民”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自西周创制了礼制后,礼逐渐开始调整大多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成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礼更加深入地进入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几乎完全占据了统治地位。

礼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调整政治、军事、教育、婚姻家庭、道德等各种领域,社会生活中大家所遵循的守则大都是源自于礼的观念。因此,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礼起到了更主要的作用。

(三)小农经济、重农抑商制约了民法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需要通过经济的繁荣而发展完善。当人们频繁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时,自然需要民法来解决纠纷,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

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几千年来都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统治阶级认为国家强大只能依靠小农经济,商品生产和流通会起反作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坚持“重农抑商”。汉高祖时期,“精钱令”遏制商业发展;魏晋时期,“贵农贱商”的观念根深蒂固;明代明令禁止官宦世族经商,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这直接导致几百年以来人们都过着相对封闭的生活,商品经济落后,人和人的商品交换关系非常贫乏,需要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十分有限。而且在小农经济下,统治阶级专制集权,农民权利匮乏,且对统治阶级绝对服从,二者地位悬殊,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没有用武之地,民法也就得不到重视和发展。

三、“重刑轻民”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律的影响和启示

(一)影响公民法律观念的形成

由于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重刑轻民”思想长久延续,一直影响到了中国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公民的法律思想观念落后,大部分人的法律常识局限于杀人、抢劫、盗窃等刑法内容,而对于意思自治、侵权保护、平等主体等概念少有了解。除此之外,在立法方面,“私法”的概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建国初期甚至还有将婚姻法这样一部典型的私法规定成“婚姻管理法”的提议,直到现在与婚姻、户籍相关的法律仍然有“重刑轻民”的影子,这有悖于民法的私法性质。公权力应用范围太广,约束太多,很容易造成历史倒退。

(二)影响诉讼程序和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古代“重刑轻民”思想对于现代立法的影响之一。首先,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而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保护的利益和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且其重要性并没有可比性,不能因为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质更强就单纯的认为应当重刑轻民。

其次,刑法和民法调整的领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盲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将有可能产生各种冲突。如因刑事案件无法侦破导致民事案件进程停滞不前,或无法向法院提出保全而造成了损失等,都是对公民平等的民事地位的损害。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建设,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的法治素养也不断提高,对民商事法律的需求不断增长。如果仍然将民事法律关系置于刑事法律关系之后,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将二者同等对待,平行处理。

(三)影响我国民法体系构建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一直不断地进行着修正,至今《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通过,且《刑事诉讼法》也已历经几次修正。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自198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大的变动,《民法总则》直至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通过,最为重要和有历史意义的民法典也迟迟不能出台。放眼世界,非常多的国家都一直重视民法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民法典并且不断的发展完善。而我国的民法进展却如此缓慢,追根究底,是受到了古代“重刑轻民”的影响。

一部法律已经发展成熟,其必要标志是出台了完善的法典。法治建设依靠法律,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完善民法这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最为紧密的法律。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想达到依法治国,必须摆脱“重刑轻民”的历史残留,不断完善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民法典。

四、结语

“重刑轻民”思想在我国历史悠久,影响深远。深入探讨其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我们纠正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中的“重刑轻民”倾向,转变和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处理好古代法律思想和现代法律规范的冲突,营造一个协调的法律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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