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继承制度研究
2018-01-23刘都振
刘都振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知识产权的出现,从人类活动的轨迹来观察,相当的晚。纵观中国法制史,无任何源头可寻,转看西方历史,也并不是长期存在的概念,不过是近百余年来的产物,它的出现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是分不开的①,和西方相比我们开始的时间晚,发展的速度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对于应对国际挑战,增加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让人类创意活动的成果发挥最大效能。
一、我国知识产权继承制度立法现状
(一)著作权
大陆关于著作权继承的法律规定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二)专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第(6)项“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就包含在遗产里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遗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承认商标权的继承。
二、我国知识产权继承的问题探究
(一)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分割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其就面临财产权分割问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与一般遗产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利益如著作权的报酬其分割办法与一般遗产并无不同,但是当被继承人只是取得了权利还没有转化成财产利益时,它就不同于一般遗产了,此时分割还是不分割将存在问题,这时候的知识产权只是一种期待利益。②有人主张分割,对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进行评估,由某一继承人取得具体权利及期待利益,并由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如果这样做我们就不得不面临很多问题,例如:取得具体权利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补偿后,该权利被宣告无效,那么前述财产将如何处理;有人主张不分割,等到该知识产权取得实际的财产利益时再分割,这种做法看似合理,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期待利益的实现可能是长期的多次的,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不利于继承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实间成本和实现财产利益成本可能会很大。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提出第三种解决方案那就是将这种期待利益在继承人之间形成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并把该知识产权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当该机构取得财产利益时,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交由各继承人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就可以应对前两种办法所带来的问题了。
(二)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债务清偿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法条我们得知如果我们继承知识产权意味着我们要以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为限来缴纳税款和债务,如果知识产权此时还没有转化为财产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③,我们继承了它并且缴纳了税款和债务,如果将来我们没能如期足额的取得财产利益,那么我们已经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是否可以要求受偿者返还,如果不可以,必然会导致继承人的利益受损。如果继承之初继承人就放弃继承,其当然不用承担缴纳税款和债务的义务,那么此时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论归国家所有还是归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按照限定继承的原则对债务进行偿还。国家或集体组织接手该知识产权同样面临其还没有转化为财产利益的问题,那么此时将如何对债务进行清偿,是先清偿还是实际取得财产利益后再清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要想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法国、德国、日本对遗产处理的经验,设立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使其免受损失,以便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或国家的利益。由遗产管理人取得财产利益后先处理债务问题然后将剩余遗产交于国家或集体,这样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避免直接归属国家或集体带来的一些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对知识产权继承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以及更好的保护创造者的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注 释 ]
①杨智杰.智慧财产权法[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
②冯兴吾.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③王干.知识产权继承制度初论[J].百家言,2005,19(88):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