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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2018-01-23许建能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集资借贷法律法规

许建能

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浙江 慈溪 315300

一、民间借贷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归纳为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以借贷者盈利,出借者收取一定利息的资金转移的行为,借贷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最终达成的契约关系。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散见于各种法律部门以及司法解释中,在民法领域就有《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意见》等等。这些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借贷利息、还款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进行了一些规定。此外,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是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在行政法领域,国务院对于金融业务互动的规制一直十分的重视,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就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不完善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面很广,在法律条文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牵扯到多部法律规定,在一些问题上也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甚至有些方面完全没有相关规定。在实际中的借贷问题通常是民刑交错的,虽然民法和刑法都有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对于如何辨别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问题,还是模糊不清。这使得民众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一开始人们只是民间借贷,不知不觉就发展为非法集资。

(二)民间监管体系不完善

201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说明,并且间接的认定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由此可见,由于主体较多,到底该如何监管、监管主体又有哪些,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对于民间借贷各主体的监管不力。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民间借贷活动中大多数借贷的风险都是由于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导致借贷方存在这个利益以及权利上弱势局面。常见的比如借方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导致借贷方受到法律的牵连,而或者借方因为偿还能力不足或者信用不佳等原因导致贷方的实际利益受损。这些局面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制度针对民间借贷保障并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对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见性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这样做有利于区分民间借贷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让借贷主体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借贷活动,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扰乱国家金融体系。其次就是要明确指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法律法规中需要指明借贷双方可以享受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完备的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借贷信息登记记录,可以大致了解借贷主体借贷交易的总数,从而从这些客观数据中去分析借贷主体的借贷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且考核借贷主体是否应该被列入监管对象的范围。

其次,培养借贷主体的行业自律精神。借贷主体的整体自律意识的强弱从某种意义上关系到借贷主体是否能够自觉地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借贷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比较强,可以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诚信交易。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了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借贷行业的飞速发展。

(三)健全政府保障制度

政府牵头建立借贷保险制度,此项制度保证民间借贷的规范运行。这项借贷保险制度由政府出现作为其担保人。然后从政府的财务资金中拿出一笔专项资金作为该项保险制度的保障资金。这笔资金目前主要是用于当借出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是给予借出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性保障。这种方式实则上是借鉴与保险行业的运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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