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公证实践中的两点思考
2018-01-23李玉艳
李玉艳
黑龙江省塔河县公证处,黑龙江 大兴安岭 165200
继承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人类出现以后,随着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原始社会时期,生产资料公有制,那时不可能存在财产继承,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前进着,家庭和私有制出现了,为了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继承制度应时而生,这是人民的要求社会进步的需要。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最高肯定,虽然同时又规定了如果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可征收公民的个人财产,但必须给与相应赔偿,这也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辅相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时开始,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达,法制观念日益强大,为了防止纠纷继承公证已成为我国公证处的重要业务,所占比例也逐年增加,做为一名公证员在工作实践中我产生了以下两点思考:
一、充分调证、风险规避
随着国家的富强,普通老百姓的财富也越来越多,继承公证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怎样把每一个继承公证都办成铁证,让每个继承人都心服口服,少些诉讼少些纠纷,这是每个公证处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一杆秤。2018年2月份,智障人XX在舅舅、舅妈的陪同下来办理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公证,这就引起了公证员的警惕,XX的父母呢?是否有兄弟姐妹?谁是XX的监护人?带着这些疑问公证员进行了询问,得知XX还有一父亲建在,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母亲已去世。公证员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后发现,XX的父亲是其监护人,母亲无户口无死亡证明。坚决不能办理一个错证,坚决每个公证都办成铁证的原则,公证员带着相关证件来到XX的户籍派出所调查取证,片警确认了XX母亲死亡一事,在片警口中又得知XX还有一患病的舅舅。随后公证员又联系到XX的舅舅,XX的舅舅对XX的母亲死亡一事进行了确认。这样XX的唯一继承权身份得到确认,又通知XX的父亲做为XX的指定监护人来处里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其对XX继承的死亡赔偿金只有保管权,不能用于与XX无关的支出。同时又对XX的舅舅、舅妈进行了普法,虽然XX的舅舅、舅妈对XX多方照顾,但不能成为侵占XX法定继承财产的理由。至此本案据充分、连续,人文。也使公证处进行了风险规避。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劣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公证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公证处办理过遗嘱公证,那么当他去世后,在公证处只能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那就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表态,是放弃还是继承,所有继承人缺一不可。例如:XXX死亡后,没有遗嘱公证,法定继承开始,经查:XXX有两处房产,有一老母亲建在,父亲于早年去世,配偶已去世,共生育子女二人。继承开始后,老母亲也因病去世。根据法定继承规定,XXX死亡时,继承人是母亲和二名子女,但是还没来的及办理继承公证,老母亲又去世了,这就发生了转继承,也就是XXX的兄弟姐妹也对XXX留下的两处房产有了继承权,在实际操作,如果亲戚之间不经常联系或联系不上,只要缺少一个继承人的明确表态,那么这两处房产想过户到子女名下时非常困难的;反之如果当事人生前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那么他的遗嘱就进入了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那么当他去世后,只要核实遗嘱平台就可以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遗嘱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例如上面的例子,如果XXX在生前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表示去世后由小女儿继承,那么当XXX去世后,XXX的小女儿作为房产遗嘱继承人就可以拿着遗嘱公证书来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公证员在中国公证遗嘱平台上未查询到XXX在生前做过其他遗嘱公证,就会给XXX的小女儿办理遗嘱继承公证,XXX的小女儿就可以进行房屋过户了。以上可以看出遗嘱继承公证较之法定继承公证省时、省力、省金钱,还避免纠纷,因此公民生前办理遗嘱公证应大力倡导。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问题在群众中越来越受重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宪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好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