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民商法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完善策略
2018-01-23曹皓源
曹皓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一、我国民商法所具有的先进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核心领导人审时度势,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出发,探讨我国应立即改善当前的经济制度,在南方试点成功之后,领导人积极推广新的经济体制,明确我国应该高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旗帜。在实行的经济体制基础上,国家领导人明确了应积极恢复并发展民商法,大力支持民商法的完善。民商法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是一个法律部门,并且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一门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地位相当于商品社会的中的“宪法”。
上层建筑的发展受到了经济基础的制约,我国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诸条件互动作用的结果,其发展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现状。在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民商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强大因素的推动下,已然呈现出辉煌、繁荣的景象,彰显着其自身的优势,民商法所具备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随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状况灵活调整
民商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它服务于决定自身的经济基础,作为国家重要的意识形态,它的出台是由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民商法的决定是由统治者随心所欲制定的。民商法的制定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反过来也作用于国家经济社会,推动他们的发展,造福百姓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自新中国成立之处,到改革开放,再到如今的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中国梦,民商法从最初的简单、不成体系的状态,通过国家领导人和社会各界法律人士的支持和努力,慢慢发展调整后趋于完善,再到如今修缮自身趋向发达的状态。我国的民商法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积极调整自己落后的部分,出台与时俱进、真正为百姓所用,解决百姓经济生活问题的法律。
(二)随不同时代的社会法治环境变化积极调整
国家的经济状况决定了社会的法制环境,一个国家的法律关系取决于物质环境。民商法作为法律众多关系中的一个元素,民商法的发展最终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它的发展受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民商法的服务对象是我国人民,人民享有行使民商法的权利。新中国的成立将亿万同胞从水深火热的生活中解救出来,人们翻身做自己的主人,人人享有平等地位,享有财产和人身的自由,随政治环境的转变,民商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下来。
后来随着改革开放,民商法的发展速度加快,国家重视对人民进行法律教育,法制环境又一次变化,推动着民商法的普及。二十一世纪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这是国家法制环境的又一次革新,使法治观点深入人心,人民对法律的学习从被动转向主动,民商法的发展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以社会法制环境的发展为基础,同时根据环境的变化积极调整自己的结构,创新出更利于人民所用的法律。
(三)以法律、政治思想及相关学术理论为立法核心
政治法律思想对民商法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程度的加深,法学流派和法律学说演变的类型越来越多,这些法律流派都推动着民商法律的制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立法机关制订民商法时的决心和策略,同时各种法律学术思想会以不同的方式融入民商法中,间接或直接的决定某些法律规范的具体环节。
(四)基本原则方面的变化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所以对民商法需要不断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1.平等原则
民商法的这条原则是伴随着信息时代的产生应运而生的,平等中立原则的内涵是,民商法对参与到经济交易当中的各个主体都坚持着不偏爱和不维护的态度,同时对交易的主体所从事的民商事行为及这个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条件,包括相关的技术、交易平台等物质设备都会保持中立的态度,绝不可以有假公济私的事情发生。
2.安全原则
随着电子信息的普及,尤其是人们越发认识到网络信息虚拟性的危害后,经济交易中的主体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同时赋予了民商法安全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定义。民商法的安全原则是指所有交易主体参与的民商事活动都应该将安全作为基础和前提,并且对应的立法也应该加强对安全标准的要求。
3.效益原则
公平、公正以及效益的标准该如何衡量,一直是法律界不断思索的一个难题。法律的另一个名字是公正,其诞生就是为了世界能更加公正、公平。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还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服务于决定它的经济基础,所以在民商法制定和确立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部门和人士要全面、深刻的去理解法律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的定义法律的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随时代要求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时期它包含的内涵是不同的,因为法律要满足不同时期的不同统治阶层的利益追求,这也就是所谓的效益原则。当今时代,民商法的效益原则指的是民商事的立法及其相关的商业活动等都应本着提高经济效益为自己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效益建设,提高民商法的整体利益与价值。
二、我国民商法所具有的局限性
我国民商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民商法的发展已逐渐趋向完善,具备着先进性。但是现行的民商法仍存在着诸多局限性,这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尽快解决其中的问题,否则民商法的整体制度体系不会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民商法具备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立法倾向行政化
许多民商法的出现是按照行政法规的形式,例如我国的土地法,它颁布时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另外,在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许多行政法律法规,例如《民法通则》中有许多对罚款、扣留等规定的批注和运用。民商法存在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大部分民商事立法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这一行为不利于民商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人民更好的行使民商事权利。
(二)立法体系散乱化
民商事活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性质决定着民商法的制定会有粗疏以及体系不健全的特点,当今实行的民商法部分环节存在着体系散乱,规划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并且国家颁布的部分法律条例中有不少含糊其词的地方,这些法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弥补了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是对于国家日后解释他们的存在,纠正法律规定造成了许多困扰,形成了很冗余、复杂、散乱性较强的工作。
(三)部分民商法制度待于创新
现存的民商法中有部分制度在改革开放时期制定,很大程度上是反映了当时我国对于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更加适用于我国过去的经济政治环境。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法制度明显和社会整体发展不同步,部分法律日益老化,和现下实行的民商法不兼容,不适用于当下人民的经济生活。同时,相关的法律部门也没有从根本上对传统行政体制制度进行彻底地革新,导致部分的民商法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现今形态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如今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市场经济行为超前、国家立法滞后。现行的民商法制度明显落后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需要,由此也导致了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的存在。
三、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措施
我国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着民商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相关法律部门应立即着手解决民商法中存在的不足。对民商法的创新、民商法体系的完善和调整、以及民商法机制的建立,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参考以下提出的策略。
(一)推动民商法与时俱进
随着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及运用,我国立法机构要加快转变法制思想,争取改善、调整出更加与时俱进的民商法,要创新民商立法,从而更加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经济交易的需要。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首先应重视民商法理论,理论研究是实践的基础,起到引导的作用。故而,相关的法律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宗旨,加强对民商法的研究,创新民商法,改变它的滞后性,缩小它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差距。
(二)灵活调整民商法体系
推动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到调整民商法体系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调整民商法体系也就是调整好民商法体系中各种法律法规的关系。彻底地革除掉之前应急式的立法措施,改变老化的法规,以及散乱化、复杂化的法律体系。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去除掉传统立法中的粗疏部分,从民商立法的整体角度出发制订规划,使得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三)坚持完善民商法机制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法律能够稳定有效地运行,法律部门必须要颁布健全的民商法运行机制,使立法体制更加规范化,同时要提高立法效率,也要加快去除民商法的行政化特征。民商法的制定和创新要去司法机关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要尊重民商法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使其不会受到行政机关和外来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扰,从而保证民商法有效健康地运行。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商法制度在规范民商事及其主体的商业活动与行为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从而间接着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民商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端,相关法律部门应立即着手解决,首先调整自己的法制意识,创新民商法,改善其中的不足,出台与时俱进的法律。健全民商法制度法律体系,创造健康的法律运行环境,尊重和保障我国公民的经济利益,从而培养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