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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

2018-01-23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破产法重整

陈 洛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了更加飞速的发展状态,各种新型的经济体系逐渐发展壮大,中国及中国的老旧企业为了适应全球经济趋势,不被时代所淘汰,经济转型就成为了国家与企业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话题,而去旧成新、优化产业结构,将旧时代的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优胜劣汰也成为了实现新时代下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方面恰恰就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此旧时代制度向新时代制度转型的关键阶段,适用破产法律制度的好坏也许将决定一个时代的成败。

欲适用破产法律制度,那就先要了解何为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简单来说是一项规整民商事法律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依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像人有生就有死,生亦有规死亦有则一样,破产法律制度就是一个经济集合体死亡时的死亡规范,正确的适用破产法律制度,也许还能给本将死亡的经济集合体一次死而复生的机会。

破产法律制度是用于调整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法院、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种规范。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如果以1985年沈阳工商行政部门分别向沈阳防爆器材厂、沈阳五金铸造厂和沈阳农机厂发出破产警戒通告为起点的话,至今已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发布并实施了《企业破产法》,但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受限于当时的法律研究,《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并不十分完善,其用武之地也并不十分广泛。有鉴于此,在当前这个更为复杂却已逐渐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如何有效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经济转型阶段的作用就成为了我们当代法律研究人的重点突破方向,以下笔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特点、适用中的困难、改善的方法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特点

俗话说得好,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那么要全面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经济转型阶段中的作用,就必须先去详细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具体确立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三项具体制度内容。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不仅是指破产清算制度的有效适用,也包括了破产和解制度的有效适用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适用。

1.破产清算,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破产和解,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3.破产重整,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特点

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整合清理,从而达到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1.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另类的民事执行程序,其特点为全面性、司法性、非诉性。

2.只有在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时才可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清算程序是对所有债权债务的整合清理。

4.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对所有债权人合法利益公平保护的特别法律程序。

(三)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1.破产清算程序是对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公平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对个别债权债务单独清算的个别执行程序。

2.破产清算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

3.破产清算程序的复杂程度远大于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作用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用更为多元化和间接化。

(四)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

1.破产清算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公司清算依据的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清算必须以法定解散事由的出现为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只以破产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3.破产清算是公司清算的一个类别。

(五)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的区别

1.破产重整需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进行;而资产重组主要是一种经济市场化的自主行为。

2.破产重整的原因是申请重整的企业出现了倒闭的现状或风险,而资产重组的原因更为多元化。

3.在特定情况下,资产重组可转化为破产重整。

二、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适用中存在的困难

(一)司法方面的困难

当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适用中存在的突出司法困难就是所谓的“两难”:一是立案难;二是审理难。

所谓“立案难”,就是指破产案件在法院很难立案,各地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特别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更加不愿意受理。造成破产案件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破产案件的审理难,而审理难的原因确实有许多,比如案件复杂、审理周期长、债权清收难、分配难等,让众多法院不得不因此而提高破产案件的立案难度。

综合研究当前司法实践内容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造成立案难、审理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至今我国经济现状仍处于转型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

2.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大背景下,破产法律制度适用并不能仅仅依靠法院和破产管理人。

3.在许多情况下,破产案件本身已超越了商事案件的基本范畴,从而具备了强有力的社会敏感度。这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变得格外的困难,法律之外的不可预见性和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成本也将因此大大增加。

4.在当前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愈加低下,成本却日渐上涨。

5.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愿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清除债权债务关系。

6.企业破产法本身也是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也是处于一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磨合的时期。

(二)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障碍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经济上形成了商品交换的交易模式,那么就会在法律上形成债的理念,而且这些因素将构成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这也是破产法律制度诞生的一个必然原因。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破产法律制度的规范,但又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国情,在实际运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稳定与破产法律制度运作间的矛盾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稳定的社会状态无疑是人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维系持续不断的社会稳定也是一项恒久的原则,但如果把破产法律制度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会以安定团结为由排斥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

2.政府行政行为与破产法律制度适用间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为了扭转国有、集体企业的严重亏损,相关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减少责任,往往会主动采取关、停、并、转、并的措施进行补救,而不会选择破产法律制度来清算债权债务,可事实上是这些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取代破产法律制度。

三、改善破产法律制度有效适用的办法

破产法律制度有效适用的改善主要可以从制度立法本身和司法实践操作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办法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从体制上消除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的过度干预和不正当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主导性地位和决定性作用,为破产法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优越的基础性条件。

(二)因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的商事案件,所以,加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功能可以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强化破产法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和改革破产法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和制度配套条件也是改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直接方法之一。具体的包括:(1)在法院内部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评机制;(2)建立破产扶助基金和破产协调机构;(3)改革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和完善破产企业不良债权核销制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竞争与优胜劣汰是对立的统一,破产法律制度亦是经济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它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的途径,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的长久健康发展。面对日新月异的多元化社会经济体系,我国应当以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为中心,加强去旧迎新的推动模式,把握新时代的发展动态,将旧时代的淘汰企业化为新时代公司的进步资源,追上甚至超越世界的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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