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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8-01-23李月领

法制博览 2018年23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民商事核准

李月领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黔东南州 556000

自从2008年以来,两岸实现“三通”,于是两岸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往来越来越频繁,如此一来,也就会对两岸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提出更高的标准与要求。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以及执行机制是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救济权进行行使,进而获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在此方面,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进展较为缓慢,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因此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相关制度的构建与优化。

一、合理协调管辖权

(一)设置管辖权条款

为了妥善地处理海峡两岸的管辖权矛盾与纠纷,使得未来的判决承认以及执行安排得以有效落实,那么就可积极地学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99年正式出台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这一成功案例[1]。在安排中不但要明确规定两岸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事宜,除此以外,还必须要对海峡两岸统一的管辖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含海峡两岸能够行使的管辖权范围以及禁止的界限。两岸双方都必须要基于管辖权的标准对对方是否拥有合格的管辖权进行判定。

(二)科学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作为有效协调管辖权冲突与矛盾的关键性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其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其主要是将司法管辖权的选择交给民事法律管辖的当事人,使得管辖权更加明确。其可以有效地减少管辖权的矛盾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以及确定性。为了有效地防范冲突的发生,那么笔者认为两岸应该充分重视协议管辖,并且合理地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首先,要取消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需要与案件具有实际关联的规定,要真正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两岸要对具有书面证明的口头管辖协议的法律效力给予承认;第三,要进一步扩大能够选择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从原来的财产或者是合同纠纷扩大到有关身份关系[2]。

二、慎重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明确适用的标准与程度

在适用标准方面,要积极地采用“结果说”的基本理论。不要对对方法院判决自身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是不是会损害本法域的公共秩序,而是要判定承认以及执行此判决以后是否会违反本法域的公共秩序。在程度方面,要措辞更加谨慎,充分凸显结果的严重性,要明确规定仅仅在“严重地”或是“明显地”违反本法域公共秩序时,才能够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援引[3]。除此以外,还需要对此制度的公平性、公开性进行合理的增加,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两岸的利益,要将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情况一一列举在未来的“安排”之中,只是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从而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

(二)合理设置协商前置程序和核准程序

要将防范公共秩序保留滥用的协商前置程度和核准程度科学、合理地设置在未来的海峡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安排当中。其中,所谓的协商前置程度即为海峡两岸在审查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时,假如拟适用公共秩序条款,那么就必须要采用合理的方法通知对方,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平等协商解决,进而防范矛盾与冲突的发生。所谓的核准程序主要指的是从司法程序的层面上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4]。以内地法域为例,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法院拟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以及执行判决以前,必须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核准申请;假如高级人民法院对适用公共秩序给予批准,则再由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核准报请。如此一来,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地方法院滥用公共秩序并且保留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不仅能够有效确保公共秩序的严肃性与公平性,而且还能有效减少其适用机会。

总而言之,海峡两岸要本着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针对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区际司法协助协议,并且制定科学、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确保民商事的顺利往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理权益。在未来的安排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地协调管辖权,科学地保留公共秩序制度,而且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合理地界定,进而促进两岸的共同发展与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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