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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述

2018-01-22李丹

南方企业家 2018年7期
关键词:价值导向效率

李丹

摘 要:虽然我国当前有一套简易的刑事裁决程序,但是这套程序存在适用性模糊,独立性不强的问题。为了发挥简易的刑事裁决程序效率优势,必须建立一套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这套速裁程序必须有一套明晰的适用标准、高效裁决的刑事速裁程序、严谨的法律执行流程。

关键词:效率;价值导向;刑事速裁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并且审判程序以普通程序为主,简易程序为辅,这样的审判方式造成了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我国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将简易程序独立为刑事速裁程序。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性的现状

目前,我国存在着“诉讼爆炸”这一刑事案件数量增多而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据数据统计,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刑事案件共计17659861件,而审结的仅有16713793件。2015年新收案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2.81%,而审结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14%。虽然人民法院已经加快了审结案的速度,但是审结案件的速度却跟不上新收案件增长的速度。我国之所以存在“诉讼爆炸”是因为两个原因:第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原本属于治安违法案件已经并入刑事案件的范围中,带来了刑事案件的增多。第二,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审判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是我国的刑事审判主要以普通程序為主,带来了刑事案件审结花费资源较多的问题。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的适用率不高,部分地区全年都未能使用刑事速裁审结一桩刑事案件。为了加快我国刑事案件审结的效率,现应完善刑事案件审结程序的适用性,建立一套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性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中表示过,我国必须要建立一套刑事速裁简易程序框架,这套框架必须与普通程序不同,否则人民法院会难以判断应当选择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从而造成刑事审判不规范的问题。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说明了简易程序适用的刑罚实体条件,它提出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的规定限制,并给出了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刑事实体适用范围。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同司法部门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了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同意使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可应用简易程序,并给出简易程序可省略的审判环节。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打破了1996年简易程序中规定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适用限制。从以上刑事速裁适用性相关的规定可见,之所以刑事速裁未被普及,与我国的刑事速裁的程序适用范围、形式、流程都未与普通程序严格区分开来,从而没有突出它的效率性有关。如果要建立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就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完善。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性完善的对策

程序的适用标准

如果要把刑事案件适用于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区分开来,就要建立一套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只要达到简易程序适用标准的刑事案件,就不应使用普通程序,这样能够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意见》的规定,可将程序适用标准拟订如下:第一,被告人自愿认罪。目前学者们认为,之所以要给予控辩双方“对抗性司法”平台,是因为要给予控辩双方一个平等的机会,避免辩方处于弱势地位,使法律丧失其公正性。然而,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则不同。当被告人认为控辩双方争议极小,愿意自愿认罪时,控辩双方便形成了一种合作状态,此时就减少烦琐的控辩争议,进入简易程序。第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单凭被告人自愿认罪,而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那么可能会出现刑事判决失误的情形。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形下,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前有一些刑事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已充分,能够按法律规定达成共识。如果达到这两条标准,则应启用刑事速裁程序。第三,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应将判处刑期在一年以下、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未成年犯罪中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过失犯罪纳入刑事速裁的范围。

程序的适用形式

普通程序应用庭审的方法进行刑事裁决。部分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应用庭审的方法进行裁决,往往十分钟就完成了裁决。虽然庭审时间只花费了十分钟,但是依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这样的庭审完全流于形式化。《意见》中说明,适用于简易流程的刑事案件可以不用应用庭早的方式裁决,但是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结合简易程序的形式建构需求,可以制定一套书面审的形式。书面审,是指以书面的形式直接做出处刑命令,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形式。应用这样的形式,既可避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入庭审,又可满足《意见》提出的要求。

程序的适用流程

启动条件

在确定了刑事案件达到了速裁标准以后,还要确定程序启动的条件。国外程序启动的条件分为两种。德国和意大利规定,只要刑事案件达到了速裁的标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签发刑事处罚令的申请;日本和台湾则要求必须被追诉人同意才可启动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权为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判定刑事案件是否达到了刑事速裁的标准,如果达到了标准,并且获得了被告人的同意,便可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中止也应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与被告人同意。之所以要将被告人是否同意纳入程序启动条件中,是因为必须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处罚请求书的制定

在确定了刑事速裁程序启动后,控辩双方应交换量刑的意见,达成量刑的共识。此时,人民检察院要记录量刑达成共识的过程,制定刑事处罚请求书。人民检察院要在刑事处罚请求书中说明刑事处罚量刑的依据及双方达成共识的过程,然后要提交有关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

刑事处罚请求书的审查

国外规定,刑事处罚请求书制定后,法院要对请求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含如下:第一,审查有关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这是法院确定刑事处罚请求书是否合乎判断的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刑事处罚请求书的内容,并给出了特例标准。第二,审查刑事处罚请求书的要件,如果要件缺乏,则允许在限期内补送,如果未在限期内补送,则拒绝签发刑事处罚申请书。意大利规定简易程序审查的要件如下:审查被告人的认罪是否出于自愿;审查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认罪协商过程是否合法,即检察机关是否应用了不合法的手段让被告人接受了处罚申请书;审查犯罪事实与检察院递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审及量刑情节是否合乎法律标准。我国的刑事处罚请求书审查的内容可借鉴日本及意大利的法律。在这一环节,法院允许被告人及辩护人阅卷,这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不适用于刑事速裁,则拒绝签发刑事处罚请求书,将请求书及材料发还人民检察院,并启动普通程序。如果法院认为处罚申请书合乎标准,可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那么可签发处罚令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可提出异议,如未提出异议,则处罚申请书产生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规定的异议期不同,日本规定异议期为收到签发处罚申请书后14天,意大利规定为15天,我国规定20天为异议期。

刑事处为时请求书的救济

在异议期内,被告人和辩护人可提出异议,法院要根据异议的内容重新审查。如果发现异议的内容存在量刑异议,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指控与被告人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的,则不适用于刑事速裁,而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结语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量逐年增多,而结案率却不能跟上刑事案件量的增幅,这是由于我国的刑事案件主要应用普通流程,而较少应用简易程序的缘故。简易程序是一种能够提高刑事案件裁决效率的形式,我国必须要发挥简易裁决高效速裁的优势,提高刑事案件的结案率。如果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就要建立一套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这套程序必须是一套与普通程序并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它是一套独立的、合法的刑事裁决程序,说明了刑事裁决程序适用的标准、形式、流程。确定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就能完善刑事裁决程序的内容。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

【参考文献】

[1]徐玉,李召亮.我國刑事提讯速裁程序构建初探[J].山东审判,2014(06).

[2]王长水,曹晓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之初探[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11).

[3]熊秋红.刑事简易速裁程序之权利保障与体系化建构[J].人民检察,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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