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后畜牧兽医工作现状研究探讨
2018-01-22梁明胜胡小宏何瑾
梁明胜 胡小宏 何瑾
1 当前乡镇畜牧兽医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专用工作阵地已经或快没了:经过前后3代畜牧兽医人近50年的努力,汉中市绝大多数乡镇畜牧兽医站都有独立的办公地址、办公用房及相应设施设备,但在乡镇兽医站“三权”归镇办政府后,许多办公用房、用地、办公设施设备等被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给其它机构或成了多个单位综合办公的地方,原来的专用阵地没有了或者已经被镇政府列入清理出售的范围,镇办畜牧兽医人也有了失落感,有一种行业将被淘汰的错觉,严重打击了畜牧兽医工作者的积极性。
1.2 业务工作联系复杂化:原来“三权”归县时,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县农业局派出机构,一般都由县级畜牧兽医工作站代县局管理,在不同工作时间节点,县级畜牧兽医站会根据各镇实际情况,直接派领导或技术专家到镇畜牧兽医站检查指导工作。改革后,由于管理权限的变化,乡镇畜牧兽医工作职责划归农业综合服务站,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县级畜牧兽医工作站又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按照目前行政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无权对乡镇政府内设机构直接安排部署工作,一切业务工作必须由畜牧兽医站汇报给农业局,通过农业局下达给乡镇政府,然后由镇政府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1.3 专职工作人员减少:乡镇畜牧兽医站划归乡镇政府后,由于部分行政领导不十分清楚畜牧兽医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重要性,把许多具有大中专学历的畜牧兽医专业人员抽调到政府从事行政、党务、财务等工作,留在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内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也经常被协调到扶贫、护林防火、种植业、水利、综合治理等工作中,专职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人员明显减少,技术力量严重减弱,工作十分繁重。
1.4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错位:《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改革后,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养殖场监管、畜牧业投入品监管等职能划归乡镇,而目前乡镇一级没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农业综合服务站也没有执法权,县级机构无人力、财力、物力、精力深入到乡镇实施产地检疫等工作。
1.5 日常工作难落实:乡镇畜牧兽医站划归乡镇人民政府后,畜牧兽医专职工作者明显减少,但畜牧技术推广、动物检疫监督、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管、动物疫情测报等日常工作并没有减少,在业务工作和政府其他包抓工作的双重压力下,特别是在涉及法律责任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疫情防控安全等的巨大压力下,导致一些畜牧兽医负责人情绪严重波动,出现了日常业务工作镇领导不安排不主动干、各种常规报表镇领导不督促不审核不上报,在同上级沟通业务工作时,时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相比以前,许多业务工作难以顺利落实。
2 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2.1 加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讲:组织政策宣讲团,给镇办主要领导及分管开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宣讲,特别是让镇办主要领导知晓各级政府、执法及技术部门的法定职责,让其清楚认识到畜牧兽医工作有别于种植业、林业、水利等农业工作,其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具有技术性强、工作特殊、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重大等特点,能够正确对待畜牧兽医工作及合理安排畜牧兽医人员参加其它工作。
2.2 设立镇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牧兽医工作虽然归于大农业,但其工作性质特点与种植业有很大区别,属于医学范围,每一项工作必须要畜牧兽医工作者亲自跑到位、看仔细、说明白、动好手、出好证,才能顺利完成,不经过几年的专业培训很难胜任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因此建议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在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立事业编制的畜牧兽医机构,确保工作有机构、有阵地、有人员、有设备,以便使这项特殊的工作上下一条线,信息渠道畅通,工作及时有效。
2.3 尽快理顺关系,减少工作环节:在目前的改革中,以城固县为例,镇办兽医站已经“三权”归镇,但部分镇办没有成立农业综合服务站或者仅仅挂牌成立,对外工作责任不清。如果不单独设立镇级畜牧兽医机构,建议镇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员及工作责任分工,报送上级相关行政和业务部门,从而利于县级畜牧兽医机构可以直接联系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牧兽医工作相关负责人,以减少政府中转流程环节,解决工作联络不顺等问题,有效提高工作效能。
2.4 依法设立镇办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如若乡镇机構改革后不修改目前的法律法规,建议编办应该批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片区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人员,构建完善的官方兽医执法监管网络,以确保执法主体合法、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防止某一级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既出现主体违法,又出现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违规现象。
作者单位:1.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经济工作综合服务站;
2.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畜牧兽医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