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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裁判中的作用

2018-01-22黄华刚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7年1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黄华刚

[摘要]我国侦查、检察机关因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天然的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导致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发生,而未成年被追诉人由于自身心智上的原因以及家庭环境问题,更容易受到诉讼地位不平等的影响。“有效辩护”原则能有效的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到合理有效的行使。本文根据我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裁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有效辩护;刑事裁判;未成年人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众多条文体现了国家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其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利都得到空前的扩大。同时,法律援助的范围在新刑事诉讼中由之前的被告人为聋哑盲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案件扩大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在未成年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被追诉人需要司法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但在笔者长期对未成年人审判实践工作的观察中发现,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律师,并不能给其代为辩护的未成年被追诉人作出有效的辩护。存在于法律援助中常见的问题通常有:较少与在押的被追诉人进行会面、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情况不了解、调查核实证据工作很少进行、极少搜集无罪或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证据等;对于量刑方面而言,法律援助律师对于新的量刑情节极少能提出,只能就查阅案卷发现的证据提出答辩或对公诉方在法庭提出的证据发表简单的量刑意见。以上存在于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为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也普遍存在。同时,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辩护律师不能有效的为未成年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危害更大。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对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缺少应有的关注,直接影响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律师怠于辩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通过公检法系统所探索的未成年人保障制度中得到解决的。引入英美法系中“有效辩护”这一原则,能较好的监督辩护律师积极为未成年被追诉人进行辩护,根据该原则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是解决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辩护人怠于辩护这一现实问题的较好的手段。

二、有效辩护原则理论概述

(一)有效辩护的理论界定

1.有效辩护原则的含义界定

有效辩护,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英美法系刑事司法中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对有效辩护的表述为:“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的原则。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有效辩护原则也有一定的认识。按照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观点,有效辩护应该包括:(1)被追诉人享有其该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2)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资格要严格化,辩护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办案经验、是否能与检察官展开对抗、是否能始终做到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恪守职业道德都应该有相关的规定。最后,对于聘请辩护人有困难的人员,国家有义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保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能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并且这种帮助不能流于形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效辩护的基本含义可以界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应保证所有的被追诉人能得到称职且有能力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辩护律师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证据,辩护律师应尽其所能依靠国家完善的立法规定为被追诉人提供平等、及时、有效的辩护并使其为法庭采纳。

2.有效辩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在英美法系中,有效辩护原则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与保障人权是密不可分的。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人权保障”原则和扩大辩护律师的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利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需要辩护律师发挥出能对抗检察官的作用,从而使辩护真正发挥保障人权的作用。由此可见,有效辩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为:(1)有效辩护是人权保障原则的体现之一。在理想状态下,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相对于强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被告人都客观地居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人权保障原则,其实质就在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有效辩护原则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辩方的诉讼能力,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天然屏障。(2)有效辩护可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诉讼的实体公正必须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而程序公正除了让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有效辩护原则使他们享有真正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辩护权,从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其三,控、辩、审三方分离也必然要求有效辩护在诉讼中发挥其作用。在实践中,控、辩、审分离原则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其所拥有好处是得益于辯方地位的提升与独立,使得控、辩双方取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使辩护成为对抗控诉的力量。有效辩护原则有效的维护的控、辩、审三方分离的模式,同时又发挥了三方应有的作用,对于刑事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保护被追诉人权益有现实意义。

三、有效辩护原则的域外考察

有效辩护原则的发源地与成熟地是美国,有效辩护在美国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第二阶段为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为其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为保障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权利,在联邦和州的一些判例中逐渐形成关于“无效辩护”的概念和界定,推翻原审判决的重要理由之一即是律师的无效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的评价标准于1984年在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确立,(1)律师辩护活动存在缺陷;(2)该缺陷使被告人遭受了偏见以至于剥夺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同时确立了被追诉人以无效辩护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一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即、被追诉人须举证证明律师在辩护中存在重大瑕疵且导致判决不公。1989年英国关于有效辩护原则的规定源于判例法,直到通过《人权法案》后才以明文的形式出现。上诉法院确定了上诉法院可以律师辩护失当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标准“即律师辩护行为过度失当以致被追诉人可能遭受不公正判决,律师辩护行为是法院的判决存在着不公正可能的诱因。”随后,英国上诉法院在1993年放宽了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标准,其衡量标准为被追诉人实体上的判决受到律师的辩护行为影响,而不单纯的以律师是否过度失当来作为判断标准。endprint

四、有效辩护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裁判中的作用

(一)有效辩护原则能体现国家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重视和关爱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已取得较大的进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多地相继设立,法院秉承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保护理念,设立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社区矫正衔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机制。但是辩护律师其并无公检法系统中相对严格的工作制度要求,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辩护风险较高,绝大多数并未进行积极有效的辩护。确立有效辩护原则,能有效的从公检法和律师两个方向给予未成年被追诉人足够的法律帮助,避免未成年被追诉人妄受冤假错案导致产生仇恨社会和报复社会的想法。同时以明确的制度规定来维护为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国家社会对其的关心和关爱,更有利于感化和教育未成年被追诉人。

(二)有效辩护原则是实现对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必要措施

保障人权是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重要诉讼理念。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通常会被限制人身自由,严重的甚至会剥夺其生命权,这对未成年被追诉人来说造成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但是未成年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并不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抗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因此,要确立通过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来实现人权保障就必须确保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能得到有效行使。在当今被追诉人多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未成年被追诉人心智尚不健全、多为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背景下,辩护律师若不能积极有效的介入诉讼并提供有效的辩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就会流于形式。所以,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无疑是使被追诉人享有或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基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更需要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

(三)有效辩护原则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对于犯罪者追究其责任,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不以犯罪论。在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犯罪中,未成年被追诉人多是激情犯罪或被动犯罪、甚至并不涉及犯罪。但是在侦查机关供述时、未成年被追诉人更有可能被胁迫承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供述。不可否认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仍将追查犯罪而不以判定是否構成犯罪为主要职权。允许被追诉人享有辩护,一方面可以促使追诉机关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严格按照程序侦查起诉案件,另一方面被追诉人也会积极地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从而在双方的努力下共同求得案件的实体真实。因此确立有效辩护原则,让被追诉人得到律师拥有的诉讼权利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帮助,才能在刑事裁判中帮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使无罪之人面受刑法惩罚。

(四)有效辩护原则可以督促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履行辩护义务

未成年人涉及的刑事犯罪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或缺乏父母学校的管教,此时涉及刑事犯罪,未成年被追诉人自然不会要求委托辩护律师,其法定代理人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甚至对未成年人不闻不问的态度,也未必会委托辩护律师为未成年被追诉人提供辩护。所以在众多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中,为其提供辩护的多为法律援助律师,而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低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由于未成年被追诉人法定代理人这一方的漠视,就更要求法律援助律师能为未成年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进而保障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通过制度上的规范,让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对待其接手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未成年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有效辩护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为律师的辩护活动提供充分的便利和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激活了律师辩护的积极性。通过有效辩护原则,确立无效辩护二审发回重审制度、降低律师辩护的风险,提高律师辩护的积极性,方能更有效的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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