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我们如何选择
2018-01-22孔伊扬
孔伊扬
摘要:由胡适先生的一段话引起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法律和道德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只有坚持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重,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有秩序、有人情味的国家。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0.067
胡适曾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这段话着重强调了规则、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发了我的思考,让我对法治与德治,亦或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很多看法。
1法律与道德概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因而法律可以为群体事务和个人的行为提供一个相对固定和普遍的判定标准,从而对于规范群体成员行为和保持群体良好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着判断行为是否得当的作用。
2法律与道德:孰轻孰重
就像《资治通鉴》上记载,诸葛亮辅佐刘备治理蜀地时,提倡严刑峻法,而法正提建议认为应该提倡仁政。诸葛亮反驳说,刘璋暗弱,累代文法羁靡,致使民间不服官府管束,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不存,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因而在一个肮脏的国家内,若是可以制定一套良好而严格的法律,借以强制规范国民的行为,确实会对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好转起积极作用。
但是是否只谈法律,就可以成为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就可以自然逐渐回归呢?我认为并非如此,个体要提升法制意识,往往需要强化自身的道德素养。也可以说,唯有真正拥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才有可能知道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若是在治理过程中只侧重法律,而忽视道德建设,那么对于法律的错误运用反而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漏洞,道德低下者、投机分子很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达成自己的阴谋。
而对于这段话的后半段,我认为,应批判的是“虚伪的道德”,就像胡适先生曾提到的那样的那样:“这种不道德的道德,在社会上,造出一种诈伪不自然的伪君子。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仪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点病都没有!”因为道德其实只是一种大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共识,不具有实际的绝对约束力,若是没有法律的加以约束,人们只是嘴上谈谈道德,而并不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确实会有众多伪善者。但是我也不甚同意开头所提到的观点的后半句话对于“只谈道德”的完全否定,若是人人谈道德,真正接受道德,遵守道德的约束,何以就会成为一个虚伪者遍地的肮脏的国家呢?就算在很多时候,人们会陷入道德困境之中,道德并不能完全清楚地让人们做出准确判断,必须需要法律的介入,但也并不能完全地批判“大谈道德”,号召“讲法律”。
所以我认为,这一观点在极大肯定了法律的作用的同时,割裂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抑道德而扬法律。
3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再认识
其实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道德和法律之间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方面,道德和法律从来就不是完全对立的,反而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和联系的。一套法律的有序推行离不开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素质的支撑,只有当社会成员拥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时,才会自觉自发地遵守法律;同时,很多社会所公认的良好道德素质也通过法律化而得以更好地被人们所遵守,从而更好地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标准,即很多法律自身也有内在的道德目标。就像我国对于赡养父母这一优良传统,就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又比如对于婚姻,在法律中就体现了婚姻的道德性,在离婚案中,双方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作为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的。相反,若是忽视法律的内在道德目标,就会使得恶规横行,对社会公良秩序造成破坏。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间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同时我们不难看到,其实很多时候,法律意识也是包含在道德素养中的,遵守法律本身也被认为是良好道德素养的一种,是不可以割裂开来的。
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又是相对独立的,两者有着不同的侧重点。道德不具有强制性,更侧重于在思想上规范人们,通过教化、宣传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而法律则更加侧重于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条例来规范、约束人和机构的行为。我们不能用道德绑架法律,不能将道德完全置于法律之上,把法律变成道德的附庸。比如在对待道德与法律时,如果簡单地将道德的逻辑推理和标准代替法律的逻辑推理和其应有的标准,最终会致使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例如近年来,由于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很多事件在网民舆论的关注下迅速发酵,社会公众的道德义愤和大网民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让司法机关人员承受的舆论压力越来越大,无形中给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了负面干扰。司法活动是司法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的指导进行的,是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民众道德判断的左右的,我们不能自以为站在道德制高点,便可以对法律、法律和司法程序横加干涉。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企图用法律去代替道德,因为道德教化在对人的培养和约束中起到了一种潜移默化而又深远持久的作用,这也是法律不可替代的。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然是法律与道德并重,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是并行不悖的,法律对社会中出现的恶行强力进行制裁,也让人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道德则对各种恶行进行深度挞伐,对维权者给予精神支持,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构成强大的社会规范力量。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要讲道德,只是讲道德不能流于道德绑架,要讲法律,只是讲法律不可疏于人情。
众所周知,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停下道德建设的脚步,也要大力倡导并重视道德的作用。
总之,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一种既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相对独立的关系。我们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可以将两者趋同或是认为一方是另一方的附庸。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的平衡,才能让一个社会拥有良好的秩序,成为一个既有秩序,又有浓浓人情味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高全喜.法治的德行之维——从胡适的一番话谈起[J].中国法律评论,2016,(1).
[2]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5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