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
2018-01-22孙博
孙 博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进入新时代后,随着非法人组织数量的增多,加强对其的法律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分析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并明确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民事能力,从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一、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种类
我国民法总则中虽然没有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进行明确,但在草案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三种[1]。个人独资企业指的就是自然人一人进行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法人分支机构指的就是法人在允许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的一种组织。该机构的名称必须与所属法人相关,同时,在法人分支机构无法还清债务时,其隶属的法人要承担起相关责任。合伙企业指的就是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形成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其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共同出资经营、承担风险,还要承担起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构成人员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这之中,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起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根据其认缴的金额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三种非法人组织类型,我国还存在着非营利性质的普通合伙、没有法人资格的村委会、家庭农场以及筹建中的法人等。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但其还可以分为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两种。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只要获得相关登记证书,其就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用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合伙人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村委会主要是根据相关《组织法》成立的一种组织,其具有实现村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管理的作用。同时,其还可以办理该村的公益事务与公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若村委会无法满足法人条件,那就是非法人组织。家庭农场指的就是主要劳动力由家庭成员组成,并以农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生产规模具有商品化、集约化以及规模化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家庭农场无法满足法人条件需求,因此,其只能是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从事部分民事活动。《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筹建过程中的法律后果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若法人成立失败,则由设立人承担。由此看来,筹建中的法人也属于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总则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民事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这也就意味着非法人组织可以用自身名义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如开银行账户、起字号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自成立到终止,非法人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这一能力的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属性。非法人组织虽然享有主体地位,但其本质上是一个组织,无法享受到自然人凭借自身属性获得的权利。另一方面是社会属性。非法人组织是在一定目的下成立的,所以其只能享有与目的相关的权利。例如,最终目的是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法人组织,其并不具备设涉及营利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目的的非法人组织,其也无法享受到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还明确指出非法人组织可以用自身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就代表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这一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与时间方面都存在着一致性。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必然是按照特定自然人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同时,各个组织主要是根据各自的规定来形成独特的组织意志。通常情况下,除非法律给出了特别规定,不然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三)民事责任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的草案中规定,非法人组织中的设立者或者是成员都应该承担该组织债务的无限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在组织无法承担债务责任时,相关人员应该用组织外的财产对债务责任进行承担。这也就意味着,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同时,草案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即有限合伙人仅根据其认缴的金额承担责任,而且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数量不可以少于1,并由其承担起债务的无限责任[2]。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总则中不仅提到了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并明确给予其民事权利、民事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等能力。虽然民法总则在对非法人组织的制度设计中还存在着不足,但其完全可以满足当前非法人组织的要求,而在其保障下,我国非法人组织才能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