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
2018-01-22赵莹
赵 莹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获得了高度关注,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该如何定性进行保护,其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独创性”,如果法律仍不予回应,会产生诸多问题。
一、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一)作品及其独创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和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两要件上与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唯独在独创性要件上,争议很大,界定其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对独创性的理解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于“独创性”的理解不一:1、从作者权角度认为独创性是人思想、情感、个性的反映,只有具有作者思想、情感、个性反映的作品才具有独创性;2、应该根据作品的类型对其独创性进行区分;3、坚持“额头出汗原则”(即创作时付出劳动就可获得版权);4、坚持“体现作者个性”或者“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来判断独创性,目前此为主流。
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解,本文赞同主流观点,对于“独创性”可以分为“独”“创”两方面,“独”是对表达的要求,是指自己独立创作,不是抄袭篡改他人作品;“创”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其自己创作的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独创性要求的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历程
人工智能实质是“让机器人模拟人脑,从事需要人才能完成的智能工作”。按智能程度,可分四阶段:
(一)准智能阶段
上世纪80年代,照相机、摄影机等电子产品应运而生,但此阶段的智能水平很低,主要是辅助人类创造,严格来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阶段。
(二)弱人工智能阶段
该阶段人工智能较高,主要指擅长于单个方面。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智能软件,比如美术作品自动生成软件、苹果的Siri等等。目前,我国主要停留在该阶段。
(三)强人工智能阶段
这一阶段的人工智能具有高智力,且可以独立思考,在各方面可以和人类比肩,比如进行思考、解决难题、独立创作等等。
(四)超人工智能阶段
牛津哲学家、知名人工智能思想家Nick Bostrom将该定义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都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此阶段的人工智能具备高智能且可以独立思考,还具备感知能力和情感功能,无限接近与人类的状态。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早在上世纪就有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问题,但是当时人们更注重权利归属,忽视了是否具备独创性。
对此,外国法学者试图予以承认,比如日本在2016年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中,明确表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亦有可能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要求创作物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学界观点不一:1、有学者从“独创性”的主体出发,认为“独创性”只属于人类专有,只有人类才有思想和灵魂。该观点过分高估人类,不合理。2、有学者从创作水平程度出发,认为应按创作水平高低来区别认定。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3、有学者从市场激励与维护法律稳定性角度出发认为其属于《著作权法》的研究对象,应赋予其“作品独创性”,如果认为其不具备“独创性”,会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不利于著作权市场的稳定性,该观点未免太独断。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备独创性,结合上文所理解的“独创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智能设计者的行为;2、该内容是否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目前,我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生成内容是设计者的劳动成果,且智力创造水平不一,能否符合最低创造性很难说,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独创性。至于为何叫“创”作物,是基于一般人的认知,以为是计算机创作出来的,但实质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建议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使得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的创作呈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
(一)国际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已认识到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的重要性。在国际上,欧盟法律事务委员曾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以著作权,同时提出对于计算机或机器人创作的可版权作品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在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同时,日本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
(二)国内保护
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为空白,对其保护刻不急缓。
1.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推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
应支持欧盟法律事务委员提出的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标准,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欠缺的人工智能部分,建立整套保护模式,明确作品保护途径,加强司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风险控制体制
人工智能在给社会带来变革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技术性风险。技术控制是加强风险控制的技术基础,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比如鼓励技术发展、制定优惠政策等来加强对人工智能的风险控制,建立以社会监管为重要内容的政策体系,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保驾护航。
3.加强伦理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
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来进行调整。伦理规范作为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预设性,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可以以伦理规范为依据,依据现有著作权法的宗旨,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争议,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科技文化产业的繁荣。
五、总结
我们正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此阶段的创作物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但不排除在强人工智能时代、超人工智能时代的创作物具备此要求。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仅仅停留在学者的理论阶段,未建立起有效的保护体系,我们应该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注入保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