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立法完善建议分析
2018-01-22尹利
尹 利
山西省柳林县公证处,山西 柳林 033300
一、公证遗嘱概述
(一)公证遗嘱的概念
遗嘱就是指遗嘱人生前将自己的财产和物品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才会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进行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行为,遗嘱被公证后才能称为公证遗嘱[1]。
(二)公证遗嘱的特点
1.公证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要具备法定形式,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的遗嘱显然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根据目前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被法律所认可的遗嘱形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不同的遗嘱形式,都具有相对应的条件。
2.将公证遗嘱通过公证书表现出来
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只有被公证机关所认可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具有科学的依据,自受理当日开始,十五天之内要出具相应的公证书。遗嘱一经公证后,就要将遗嘱与公证书进行装订成册,因此,公证遗嘱会通过公证书表现出来[2]。
3.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需要再次公证
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嘱人不可以同时设立多份内容相对冲的遗嘱,拿公证遗嘱作个例子,公证遗嘱以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作为标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就以最后立的遗嘱作为基准。如果对遗嘱想要进行变更的话。就需要对遗嘱进行再次的公证。这种法律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是我国所特有的形式。
二、公证遗嘱成立的条件
(一)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中相关规定表示,遗嘱人立遗嘱的前提是遗嘱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立遗嘱的能力,只有这样,遗嘱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能力就是指遗嘱人可以对所做事情的判断及处理能力,往往行为能力可以从遗嘱人的年龄、意识和对事情的处理能力进行判断。国家相关法律规定,18岁以下公民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所以不能立遗嘱,并且对于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为确少相应的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所以也不具有所谓的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具有可以立遗嘱的能力。
(二)公证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遗嘱人立的遗嘱必须要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一定要具有真实性,这是遗嘱生效的重要条件,《继承法》相关规定表示,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要表达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遗嘱人受到胁迫或是受到欺骗时所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对遗嘱进行非法篡改的人,非但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公证人员在进行对遗嘱的真实性审查时,要与遗嘱人进行深切的交谈,确保所立的遗嘱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想法[3]。
(三)不损害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
公证遗嘱作为一项民事活动来说,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遵纪守法,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是无效的。倘若遗嘱人立的遗嘱严重损害到国家、人民和集体的利益时,这种遗嘱是不会被判定有效的;如果遗嘱人没有对缺少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遗产的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应该为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其他的部分,才应该按照原本的遗嘱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公证遗嘱目前的法律现状
(一)对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来说,规定太简洁,操作起来不方便,对遗嘱继承利益的保护也存在缺陷。公证机构除了要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外,还要保证遗嘱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二)法律规定中没有对当公证遗嘱在进行审核时存在一定的问题,是否可以转化为其他的遗嘱形式作出规定,比如说是自书遗嘱、录音遗嘱等。
(三)遗嘱公证的类型太少,没有做到对相关遗嘱进行规定,尤其是密封遗嘱,缺少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和遗嘱宣读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致使实际操作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完善公证遗嘱相关规定
(一)完善公证遗嘱中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遗嘱的公证涉及到法律实体和法定程序。但是继承法还是缺少遗嘱继承相应的规定,比如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等,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处理遗嘱时出现懈怠,最终,不管是出现任何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使得公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会导致公证遗嘱的案件持续增多。因此,完善公证遗嘱具体规定是现在要抓紧时间去做的事。
(二)对无效公证遗嘱进行转唤。根据继承法中相关规定,遗嘱人的遗嘱如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就可以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可以对遗嘱进行适当性的转换。公证遗嘱作为继承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其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遗嘱已经成为保障公民经济不受损失的一项重要规定,要想实践好这项规定,就需要对公证遗嘱进行正确的认识,还要保证公证遗嘱究竟是不是遗嘱人的意思,确保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公证遗嘱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确保遗嘱公证时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公证遗嘱立法事业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