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
2018-01-22任金宝
任金宝 黄 帆
1.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蒙古 阿拉善盟 750306;2.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蒙古 阿拉善盟 750306
面对时代的发展,劳动仲裁工作也要与时俱进,满足新的发展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总目标,才能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程序复杂,花费较长时间,所需成本较高。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护合法权益的隐性成本,这就迫使很多被伤害的劳动者不得不放弃有权得到的原本是他们的利益,而去寻找另外一份新的工作,亦或是放弃依法维权途径,采取过激的维权举措。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组织未能发挥调解和维权作用。一般情况下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去申请仲裁处理之前都会有一个调解过程,就是经过企业内部进行商讨解决,但是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设置企业的调解员并不多,虽然有某些企业设置其机构,但并未发挥其作用,导致其职能虚化。一般规模以上企业虽然都设立有工会,但由于体制问题,工会并不能真正发挥维护所属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处理劳动争议人员主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他们虽然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可是与法院法官相比,虽然承担着准司法的职能,但是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不能很好的适应仲裁工作的要求,因此,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进展缓慢。为破解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困难,国家早在2012年即明确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仲裁实体化建设,对机构规格、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都提出了相对具体的要求,但是从各地区建设情况来看,存在着建设不到位、不平衡、没有实现全覆盖和进展缓慢的问题,机构不独立、案多人少、人员素质偏低、经费没有切实保障等情况依然存在,这在县一级基层体现的尤为明显,这也是制约我国调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大原因。
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改变“一裁两审”的维权渠道。取消仲裁前置,把仲裁和审理两个分离,实行“双轨制”。实现这样的双轨制度,能够充分赋予劳动者的维权选择权,大大节省仲裁和司法资源。这种分离的双轨制还有利于实现内部层级监督,上级的处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下面处理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处理争议案件的工作效率,降低劳动者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成本,把整个过程中的仲裁和诉讼进行分离,这样扩宽了劳动者的多种诉讼的方法与渠道。与此同时,国家还应该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尽可能多的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援助和救济。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发生了冲突,则对于应该加以废止的法律应该立马取缔,对于应该修改的法律应该及时根据客观实际进行修订,争取做到法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一致性。其次根据劳动争议特点,应该设计出符合劳动争议特点的程序,对于已经在我国实行很多年的民事诉讼程序,他的程序是相对完善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进一步提升调解仲裁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加大仲裁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对于那些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不能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人员及时调整出仲裁队伍,实现仲裁队伍“血液”的不断更新。
(四)实现仲裁实体化建设的既定目标。一是彻底实现各地、各级仲裁办案机构与人社主管部门的分离,最大限度保障仲裁的中立性,去除办案行政化。二是加大对调解仲裁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的投入,满足保障仲裁机构办案需求。三是制定管用可行的仲裁特色管理和业务办理制度,用长效的制度保证办案的科学化、阳光化和规范化。
今天,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新目标,新时代、新目标赋予了调解仲裁事业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各级政府层面,都应当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分析和谋划调解仲裁事业的发展脉络,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