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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2018-01-22王毓坤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竞合罪名法定

王毓坤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学院,山西 长治 046000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由于基本犯罪的故意与因过失而导致出现加重结果的复合的形态,但是在法定刑方面,其法定刑远远地高于基本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之和。在各国的刑法当中,结果加重犯的刑罚普遍较重。受责任主义的影响,为了限制过重刑罚的适用,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加重结果的范围逐渐成为了刑罚研究的重点问题。但是目前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上却又缺少明确的依据。所以在现实的立法基础之上,分析结果加重犯刑罚的设置,可以为限制过重的刑罚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在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结果加重犯与先关的犯罪形态的差别,然后还要对结果加重犯犯罪未遂的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才能进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的某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多个刑法的规定,产生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第二,违反了数个刑法,产生了不同的罪名;第三,各个罪名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两者的构成与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并且各个罪名之间互相独立,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完全的概括想象竞合犯。但是结果加重犯是某一行为触犯了法律产生了一个罪名,并且与基本犯罪有关,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第二,两者在罪质上有区别。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赎罪,但是没有改变犯罪的性质,而结果加重犯改变了基本犯罪的性质。第三,从侵害对象来看,想象竞合犯侵犯的是不同的对象,而结果加重犯侵害的是同一对象。

二、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结果加重犯刑罚设置的立法特点

对于结果加重犯刑罚设立使用的是相互衔接的方式,这种方式是相对于交叉式的刑罚设立来说的,具体指的是一般犯罪和加重结果在刑法设立具备接洽联系,一般犯罪的刑罚规定上限和加重结果的刑罚要求的下限具有衔接式的过渡作用。中国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刑罚设立整体使用的是衔接方式的刑罚。交叉式和衔接式刑罚的主要区别是,交叉式刑法处罚的设立下出现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全体处罚或许会比一般犯罪的处罚要低;但衔接式刑罚设立时,既然形成结果加重犯,所接受的刑罚一定会比一般的犯罪的最高处罚要高很多。拿故意伤害罪来说,结果加重罪的刑罚不但整体比一般犯罪的处罚要高很多,并且会产生刑罚类别的不同加重。刑罚设立的首要目的之一是可以使法官的自主裁定权受到限制,衔接式刑罚的判定范围要比交叉式刑罚小很多,法官裁量权把控的很严格。然而在结果加重犯中,衔接式刑罚设立对于法官的自主裁定有很重的干预作用,造成罪责刑罚不对应。

(二)我国结果加重犯刑罚设置的建议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使用了衔接式的刑罚模式,加重结果的法定最低刑就是基本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这样的设立可以使一般犯罪和加重结果主次明显,于司法裁定给予方便。需要注意的是加重结果会转变为法定量刑的客观要素,使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处在很高的水准上。

衔接式的法定刑设置导致结果加重犯在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当犯罪的情节明显的较轻时,加重结果的发生就会导致法定刑十分的严重;但是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以及权威性,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使用绝对不能够成为常态,甚至因当尽可能的减少使用。对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的设置可以采用交叉法定刑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接合刑事的有关要求使加重结果的刑罚裁定降低到一般犯罪的最高刑罚以下,另一方面可以对基本犯罪未遂的,降低处罚。

三、结论

结果加重犯在理论上并不完善,但是却一直存在于各国的刑法当中,在各国的刑法中都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结果加重犯的本身就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对刑法中的基本的立场不同,在一些问题方面存在的争议并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的,我们应该致力于解决实际案例中的问题来研究结果加重犯。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构成以及认定再次进行了分析,最后还根据我国加重犯刑罚设置的立法特点,对我国结果加重犯刑罚的设置提出了建议。希望可以为解决结果加重犯中的实际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以保证我国刑法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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