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2018-01-22黄尹暄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公务因果关系受害人

黄尹暄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的制度价值

关于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主流观点持赞成意见,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个人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有其必要性。

第一,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例如《行政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中有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2010)中第3条第(五)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两个兜底条款,也为此留下灵活解释的空间。

第二,从公平、平等原则角度而言,若行为主体造成损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无法有力监督违法行为,也无法对损害给予有效救济,不利于社会稳定。

将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到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

其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当今,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都不排除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了公民有权申诉、控告或检举公务组织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其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从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政治环境下,公权力较私权利而言,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故应当通过监督、制约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利。而将行政不作为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有利于行政立法的目的的达成。

二、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学界关于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多采用三要件说,即不作为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1-3]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的因果关系。

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判断,原因有二:其一,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由公务组织或人员的积极行为导致,而是由第三方或受害人本人导致的。其二,行政不作为行为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法律拟制行为。

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则不作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4]也有学者认为“还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5]

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一方面,从赔偿范围而言,第一种观点,排除了很大一部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例如,火灾中,由于消防部门的施救不及时,导致财产受损,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中的迟延履行行为。消防部门的不及时施救不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是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扩大的外部原因,因此而排除消防部门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而从行政立法的目的角度出发,第二种观点的赔偿范围更大,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相对人权益、填补损失的目的。另一方面,从认定难度而言,是否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客观性。仍以火灾为例,施救不及时行为可以认定为导致损失扩大的外部原因,也可以认定为损失扩大部分的直接原因。而“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损失”是客观的,可量化的,故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三、赔偿责任分担

在不同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分担应有所不同。通过案例可以发现,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

其一,行政不作为单独造成损害的情形。其二,行政不作为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共同致害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先区分公务组织或人员与第三人是否有意思联络。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公务组织或人员应当在第三人无法填补受害人损失时承担补充责任。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公务组织或人员与第三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情况下,公务组织或人员可以阻止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主观恶性更大,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6]

其三,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自身原因相结合造成损害的情形。该情况下,应当由司法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公务组织或人员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J].现代法学,2000,22(1):63-66.

[2]徐狄栋.浅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J].学理论,2015:162-164.

[3]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4:55-59.

[4]陈时菊.浅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2:87-89.

[5]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09.

[6]沈岿.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J].中外法学,2011,1:81-95.

猜你喜欢

公务因果关系受害人
乌程汉简 公务简选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
八项规定精神
———公务接待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公务罪谨防滥用
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