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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反垄断法

刘 昕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反垄断法》是对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而在该法中,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第19条规定了推定属于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情形,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在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界定时,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依据特定情形的存在,来判定经营者实质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第47条、第50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规制与约束,体现了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与通过惩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法行为表达国家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之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

1.法律责任严格程度及可操作性等设置不足

从《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来看,一般经营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是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也大多是通过罚款、经济赔偿来实现对经营者的约束和规制。但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与罚款相比,存在违法风险和成本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从侧面助长了他们违法的欲望和气焰。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对经营者形成威胁和惩戒。而我们国家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仍欠缺刑事责任,无法通过最严格的法律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约束,法律的作用不够明显。

2.设置执法主体不独立且承担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职责有: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机构是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涉及到发改委、工商局、国资委、法制办等多个部门,并不是一个单独成立的独立的机构。这也意味着在反垄断执法活动中,各个机构职能存在交叉与重叠,这样的设置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可能会出现多头监管及互相推诿的现象、实施不利承担责任的主体更加无法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的落实自然是十分不利的。这也在法律实施环节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某种程度起到助长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完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程度与可操作性是规制与约束经营主体,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效方式。现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严厉、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不足以起到威慑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的目的,甚至因为存在以上问题还助长了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欲望和气焰,因此必须加以完善。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应该修订相关法律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对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及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的展开提供法律依据。对此,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美国所规定的三倍赔偿的方式,实现对违法者的惩戒与对受害者的弥补。通过这种较为严厉的民事责任承担,也可以对经营主体设置高昂的违法成本使其形成威慑,进而打消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念头。

(二)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

在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仅仅是一个调解机构,独立性不够,执法权有限。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其设置,增加其职能,扩充其权力。应该允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从而保证《反垄断法》的发布实施。此外,还应该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进行反垄断执法活动,允许这些机构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监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具体的执法措施,比如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 参 考 文 献 ]

[1]柳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天津财经大学,2010.

[2]刘云霞.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D].硕士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08.

[3]陈伟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法律规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3):15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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