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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立法不足及完善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罚金数额

陈 洁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

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负面伤害,使生态环境遭受了无法承受的重创,脆弱的生态环境急需刑法给予保护,污染环境罪由此诞生,在污染环境罪立法发展过程中,刑法对本罪的规定也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立法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完善立法问题,以确保刑法真正实现惩治和预防污染环境罪的作用。

一、污染环境罪立法的不足

(一)法定刑偏低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而相比较同类型的其他犯罪,本罪的法定刑相对偏低。如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物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污染环境罪带来后果的严重性却并不低于这些犯罪。“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实质上与纵火罪、爆炸罪一样都属于侵害社会法益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使一般人在社会生活中产生随时受害的恐惧感。”①由此可见,要想实现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法益免受侵害的目的,不采取更加严厉的手段惩治,是无法对犯罪分子达到震慑效果的。

(二)刑罚种类单一

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和自由刑,而域外一些国家已经将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引入了惩治环境犯罪中,环境犯罪对生态环境危害大,治理难度高,社会影响恶劣,要想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单凭我国目前的刑罚处罚措施是比较单薄无力的。首先,在环境犯罪中未确立资格刑,而不少国家在环境犯罪中有该规定,而且各国实践证明具有很好的效果。其次,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套使用,在域外一些国家,非刑罚手段已经受到普遍重视,如法国《环境刑法》中规定,在行为人因从事该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情况下,法院可命令该行为人将被废弃物损害的现场恢复原状。

(三)财产刑不完善

财产刑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的合法财产以达到惩罚目的,在较严重的污染环境罪中,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而环境修复成本也比较高昂。因此,罚金刑在惩治污染环境罪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它既是处罚措施,又可对一些蠢蠢欲动的潜在犯罪产生威慑力,还可以罚金修复被犯罪破环的环境。然而,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罚金刑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判决的任意性,且罚金数额往往较低;二是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不利于充分发挥其功能;三是对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没有作出变通规定,很难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

二、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调整法定刑

针对我国污染环境罪法定刑过低的问题,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刑法相关规定,即具备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来设置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环境污染责任罪法定刑的改变,势必会使得刑罚处罚力度加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环境污染责任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增设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

针对我国污染环境罪刑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关于资格刑和非刑罚措施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于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剥夺政治权利并不现实。因此,可以考虑增设其他资格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禁止从业”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污染环境罪中借鉴从业禁止规定的立法模式,如增加禁止或者限制犯本罪者从事相关职业或者营业的资格,这样,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会仔细掂量违法成本,并自动减少或消除污染环境的行为。此外,还可以增加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如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恢复以及限期治理等。

(三)重视罚金刑

针对我污染环境罪中财产刑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一、取消无限额罚金制,明确罚金数额。通过明确罚金的数额,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如由于罚金数额不明确导致的企业通过贿赂等不当手段来减少罚金数额等事件的发生。只有在罚金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让行为人受到与环境污染严重程度相对应的刑罚。二、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方式。针对罚金刑执行效率低,存在无限期拖延的情况。可以对于限期不缴纳或无故拖延拒绝缴纳的有执行财产持有人,以自由刑代替罚金刑;对于缴纳困难或不具有可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以劳动代替相应的罚金刑②。这种有针对性的不同处置,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执行效率。

[ 注 释 ]

①柯泽东.环境法论(二)[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5.

②严利,叶鹏飞.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J].梧州学院学报,2007(2).

[ 参 考 文 献 ]

[1]柯泽东.环境法论(二)[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5.

[2]严利,叶鹏飞.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制度的完善[J].梧州学院学报,2007(2).

[3]黄沈阳.污染环境罪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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