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终身责任制背景下共同致错刑事案件审判责任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错案责任制审判

黄 炎 吕 帅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责任制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务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官责任制需要进行更充分地扩充。

一、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发展

错案责任追究制,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在地方法院中试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逐步推广到全国,从而形成了实践基础。虽然波及甚广,但在理论界,错案责任追究制一直饱受诟病。“错案”的界定、“错案”与“责任”的逻辑关联、“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法官法的“法官责任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我国引起极大争议的几个理论问题。基于种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修改措辞,从而将“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提法更换为“违法审判责任制”。

“违法审判责任制”正式确立后,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围绕错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呼声又甚嚣尘上党的十八大后,正式确立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法官终身责任制。从这样一个理论转变来看,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始终呈现出强化、泛化的趋势。决策层对于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通过终身责任制这一铁令展现出来。然而,在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严苛的追责办法对其相关理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二、终身责任制在我国的现实发展

终身责任制,是一种极度强化法官责任的制度。审判人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不得免除。这一制度的建立基于我国从严治吏、高压反腐的背景。

从主体上,法官责任制并未严格区别于检察官责任制、警察责任制。办案责任制的追责人员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主体包括”各类司法人员“。前者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后者实际上是一个囊括颇多的”大口袋“。

从内容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扩大了审判人员的追责事由。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处罚对象进行了进一步、详细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追责的七种违法审判责任情形,同时规定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按照主客观原因相区别的原则,总括性地理清了错案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被终身负责制囊括的办案人员数量颇多、内容甚广,所以总体来看,终身责任制是一个泛化、全面的追责制度。

然而,在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由于责任追究之严、涉猎层次之广,所以对追责程序的正义性、责任分割的科学性、追责主体的明确性都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审判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收到审判责任约束限制的同时,需要遵守权责对等的原则。以终身责任制为基础的审判责任制度,本着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原则建立。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远不止公权力滥用这一种。参与审判活动的主体多、分工不能完全明确,外界因素的干扰也时有发生,终身责任制将错案责任的承担主体大略划定,却没有进一步区分在共同导致错案的情况下,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

三、建立与共同致错刑事案件终身责任制度

在强调审判人员为自己不当行权的后果承担终身责任的今天,要想实现终身责任制度能够落实,必须在权责统一上下双重工夫:第一,把权力归还于办案人员,使之能够独立、依法判案。在这一点上,域外有法官队伍高薪制、终身制、法官独立审判等制度的跟进,我们可以试为参考。而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倡导也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第二,精确落实法官责任。在违法审判责任或错案责任产生时,我们需要建立更完善的追责途径,以保障责任落实到导致错案的每个审判人员身上,且有明确的划分。在这一方面,我国目前仅仅在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方面进行推进,其实本质上还是一种事前预防措施,缺乏事后救济手段,实际上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事后归责机制,来处理具体实践中的错案归责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置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时候,不能站在一个可以厘清具体错案责任、只需划定责任承担方式的位置上。在许多审判活动中,错案责任、审判责任并不是可以通过确定途径迅速明确的,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共同致错“的情形。多个审判人员一同造成了违法审判结果的产生。而在因果论中,如果不能通过某一个原因行为导致特定结果的发生,需要多个行为共同参与、互为补充的,那么责任追究就不能迅速明确。这其中存在预谋和巧合两种情况,有否通谋、有否知晓其他参与者的其他行为、有否意图、有否放任,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上述难点上《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以此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之一,有理论可行性,但在实践中可能遭遇一些阻碍。我国司法机关在面临大量的、复杂的案件时,一方面存在地方差异、方式差异,并没有实现工作流程全记录,在后续证据的收集中常常面临证据缺失的问题,使得责任无法被明确。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的组织、行政领导对争议案件的建议权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追责时往往成为被遗漏的主体。

以上问题,都需要在制定共同致错刑事案件追责制度中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应从下面几个方面逐一进行强化:第一,完善办案流程的固定化、透明化。对于办案的整个过程、参与人员的职权职责、工作标准划分需要尽可能细致,且需要进行仔细、可推查的记载,作为责任追究时的关键性证据。第二,充分加强去行政化的力度,确保审判权由审判人员行使。权责一体,确保权的稳定,才能确保追责对象的准确。第三,充分追查一切构成违法审判的行为,将责任追究的方式从结果论改为程序论,避免复杂因果关系的筛查,从程序着眼,违法必究。

更严地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对应更细致的责任追究程序,保障审判人员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且能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基础,而司法正义需要更多的制度来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王迎龙.司法责任语境下法官责任制的完善[J].政法论坛,2016,34(05):136-146.

[2]吴英姿.论司法认同:危机与重建[J].中国法学,2016(03):186-206.

[3]刘素君,柳德新.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J].河北法学,2016,34(06):195-200.

[4]梁平.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5(10):105-112.

[5]张元华.“还权”下的“明责”——论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之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05):86-90.

[6]刘武俊.解读“法治中国”新蓝图[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1):11-17.

[7]林明.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J].法学论坛,2000(05):99-105.

[8]陈贵民.论司法效率[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1):16-21.

[9]刘建明.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应遵循的几个原则[J].法学杂志,1995(06):35.

[10]周顺昌.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J].政法论坛,1995(03):49-53.

猜你喜欢

错案责任制审判
党建责任制要算好“两本账”——优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研究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阈下的错案防范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顺利“首考”
刑事错案中证据使用的逻辑分析
努力让“郭利们”的错案少些,再少些!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消失中的审判
主审法官责任制论析
杜润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幕后推手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