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公平原则的应用问题
——以电梯劝烟猝死案为例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被告法官电梯

黄 奕

兰州理工大学,甘肃 兰州 730050

公平责任,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让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对受到损失的一方进行补偿,从而保证公平。

这个原则一方面对诉讼双方尤其是受损失一方起到了缓和作用,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一些瑕疵。本文将以电梯劝烟猝死案为例简述其中问题。

一、案件回顾

2017年5月2日郑州一名医生在电梯内劝阻另一名69岁的老人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因此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很快,这名劝人禁烟的医生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劝烟的争执和心脏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的死亡事实是在争执发生之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人民币。

原告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无过错,被告对老人劝阻吸烟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而且被告没有对于老人突发心脏病的主观故意行为,一审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最终结果是被告出于人道主义捐赠老人家属1万元,但老人家属表示对判决结果很难理解,并不会接受捐赠。

二、存在问题

(一)归责不清

[1]纵观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同等对待,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这就意味着,公平责任仅仅是对归责之后以公平的观念去分配结果。而在实践当中,法官往往超越这一理解,将公平原则作为兜底的归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适用。而这一方面无法说服当事人关于责任的分配的理解,另一方面滋生了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如果严格按照归责判案,就应该结合法律法规、生活常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如此就应该认定老人本身违反《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规定,被告劝阻,老人不服继而发生争吵,意外引发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老人应该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有次要责任,从而法官依据证据显示和自由裁量权判决赔偿数额。而此案中,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公平原则,目的是弥补老人家属受到的失去亲人的创伤,从而一审判决1.5万元,仅就结果而言,没有足以令人信服的依据,被告不接受因“公平责任”就赔偿的理由,原告对赔偿数额也无法接受。这里,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将此案归于公平责任,显然有些弄巧成拙,失去大众信服力。

因此,公平责任在这里并没有维护公平,对于为了平息受害者的一方的不满情绪,而让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身就已经不公平。而法官也只是一味地想要化解矛盾,通过“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从而使公平原则成为了法官解决问题的“捷径”。

(二)赔偿责任不清

在此案中,劝人在电梯内禁止吸烟的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二审法院也提及劝人者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与国家的“禁烟令”相照应,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国家法律的支持,应当予以认可。而法院依公平责任的判决似乎是对这种正当性笼上了一层面纱,变相的赔偿似乎是对这种正当行为的处罚。无形中,对于社会秩序的发展也是一种破坏,法律对于个人的保护力度也将被削弱。此时,谁应当为正当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任变成了一个问题,而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三、解决途径

(一)表明使用公平原则的原因

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在诉讼中常见的手段,一方面是对于被害者一方的补偿,来安慰他们所遇到的伤害。另一方面,让无过错的当事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不过分损害其利益地做出点“牺牲”,最终得出一个让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但是从这个案件的国民舆论来看,这种通用做法并不能树立威信。法官每引用一个法律,就应该将其叙述清晰,并辅以案件事实,从而得出结论。因此判决理由的逻辑性、准确性、具体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每一次公平责任都必须符合案件事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公平”的作用。

(二)赔偿责任的具体化

公平责任在历年来的案件中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因为一旦一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那么另一方则有可能陷入生活没有保障的境地。这也促使着赔偿责任的具体化应提上日程。具体化涉及赔偿主体以及数额。

仅从这个案件分析,国家的“禁烟令”是这个案件发生的法律点,因此对于因为公平原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应当有资格申请国家代替履行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是赔偿的承担者,这样对于“见义勇为”来说,才能有一定的“保障”,才能发挥法的社会价值。而国家则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社会保障体系、保险制度等。[2]公平责任显然不是在实现矫正正义,而是替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其他补偿制度的功能。

数额则应根据损失来具体确定,[3]学界对于损失的定义一般限于财产损失,可实践中不乏对其他赔偿的支持。那么这个财产具体应包括哪些,还需根据社会情况进行进一步确定。至于具体数额是根据受害者一方家庭的受损比例,还是根据某种特定的比例则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规定,原则上要充分照顾双方当事人的。

(三)社会评价的影响

在此之前,也有不少案件运用公平原则处理问题,影响仿佛都不及于“电梯劝烟猝死案”。而这个案件的爆发点,恰恰在于公平原则保护的人是违反国民意志的人。

对比其他公平责任的规定,如:“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的规定尽管会有人喊冤,但是并没有引起过多的不满,一方面其扩大了赔偿主体的范围,既减少每个主体的赔偿责任,又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要尽到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保护不必要的人承担不必要的义务。

在高空坠物中,公平责任显然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给建筑物使用人一个警醒,真正起到了“公平”的作用,而在本文的案件中,去世的老人的结局固然可悲,但他恰恰是那个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此时适用公平责任保护他的利益,仿佛是在告诉公民们在遇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视而不见比好心劝阻能减少自己的麻烦。

四、结语

公平原则本质上超越了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超越当事人应负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分配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谁应该受保护,谁应该负责,负责之后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实践中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那么长期下来,而这些公平原则的背后,是国民在一个个判决下的犹豫,即在看到有人做不利于他人、不利于社会的事情时,要不要选择阻止。可这些犹豫并非是法律想看到的,在社会发展的高速度下,法律应当是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公平责任中公平应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要务,法律的维护要灵活,发挥出公平责任中的正能量,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王宗涛.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适用:立法与司法的比较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理解.海峡法学,2011(2):113-120.

[2]李鹏.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J].法学杂志,2010(11):51-54.

[3]陈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15(1):11-16.

猜你喜欢

被告法官电梯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被困电梯以后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全数还款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