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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背景下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

2018-01-22王朝俊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辩护权法庭被告人

王朝俊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 丽水 323000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扩展,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国家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规章来保障律师的权利。但是受传统观念中对律师评价的影响,律师在行使自己辩护权的时候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冤假错案出现的可能性。

一、律师辩护权受限的原因

(一)司法环境要素

司法环境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对律师职业的错误认知。在诉讼中通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很依赖律师,希望律师帮助他们维护权益,但同时又在防备着律师,因而出现了消极应诉的现象。在某些情形较轻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解决问题,他们则会明确表示不需要律师帮助,这是律师辩护权难以行使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律师的影响。在诉讼活动中,侦查部门需要寻找可以定罪的证据;检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履行自己的控诉职能,代表国家来指控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因而也需要掌握一定的证据。法院处于中立地位,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维护社会公平。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司法体系中,各方主体相互独立,虽然有各自目的,但是公检法有着“共同利益”,因而实践中也会出现三部门相互联合,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情况。

(二)诉讼体制要素

我国的诉讼体制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因而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司法部门更加注重地是查明案件的真相,惩罚违法者的犯罪行为,而轻视了程序公平的重要性。事实上在刑诉中,被告人的权益多数情况是依靠程序正义来保护的,而程序正义又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忽略了这点则可能无法保障公平的审判结果。比如在侦查过程中,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嫌疑人权利,获取非法口供的行为。也正是受到这种职权主义的影响,辩护律师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很难辩护。

(三)律师自身要素

律师的专业性也是影响辩护结果的重要因素。有的律师没有意识到辩护中存在的风险,在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盲目地与法官和检察官对抗,却不懂得依靠辩护技巧来实现自我的保护。比如在法庭辩论的时候,律师将辩护错误理解为强制让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因而出现煽动社会公众,企图用舆论压力迫使法官做出相应审判结果,又或者在法庭上大声喧哗,企图用音量来助长自己的气势,最终被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

二、保障律师辩护权途径思考

(一)司法环境完善

司法环境的完善主要是从观念上做出改变。首先是改变大众对刑事案件审判的传统观念。许多社会大众仍然将追求实体正义作为司法审判的唯一目的,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重实体轻程序,过分重视对被告人的惩罚,而导致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阻碍了律师行使辩护权。因而首先需要端正大众对刑事案件的认识,我们既要追诉犯罪行为,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又要在合法且公平的程序中追诉这些犯罪行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律师的辩护权。

其次是作为司法机关,同样应正视自己的角色,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之前的冤假错案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庭审判的程序,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正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严格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诉讼体制

我国的诉讼体制应当是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侦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等多个环节中,都必须坚持将审判放在中心地位。法庭的审理过程应当围绕事实证据,以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展开,最终结合所有的依据综合分析得出审判结果。在庭审中应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使庭审的过程更加注重实质,而不是以往的流于形式。在庭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个环节有助于保证查明事实,最终定罪量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是保障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方式。

(三)提高律师技能

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入职门槛,是提升律师技能的重要途径。要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首先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一年的实习期,并考核通过。但要成为一名刑辩律师仅此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提出刑辩业务全覆盖的今天,更应当对律师刑辩业务技能进行专业培训,并颁发证书,只有具备了刑事辩护的能力和素养,才能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在辩护中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则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这样高标准严要求,督促了律师规范自己的言行,锻炼自己的能力水平,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律师既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也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J].法商研究,2014(1).

[2]林琳.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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