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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实现公证的价值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证效力

隋 霞

山东省海阳市公证处,山东 海阳 265100

一、公证价值的体现

公证制度出现以来,其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就在商业和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体现了几点重要的价值。

(一)公证的外在价值:发挥公证信用平台作用,以合法有效的公证结论,产生高可采信度的证据力

公证机构做为第三方证明人,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做出得到当事人及第三方认可的公证结论,发挥出其特有的信用平台功能。

在一些社会利益主体出现的纠纷中,如果没有公证力量的介入,那么往往在双方都互不相让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如果采取一些非正当手段来辅助实施,那么很可能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甚至是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而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追随,也会因为缺乏相关的证据而增加司法审判的难度。而如果公证力量参与其中,那么因为公证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当事人出现了利益纠纷,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例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该文书已经公证证明,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对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对避免或减少诉讼发生、提高诉讼时效、维护国家法律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公证的内在价值:以公正的程序,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公证活动往往出现在分歧纠纷发生之前,对于社会主体的商业、民事活动进行公证,用以监督和规范。由于公证力量的参与其中,当事人往往会考虑到一定的违规成本和违规结果,由此自觉地放弃一些违规行为。而由于公证本身也带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对于当事人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的苗头,可以进行警示和纠正。由此,公证对于守规的当事人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对于不守规或者规矩意识薄弱的当事人,也能够起到预防作用,化解有可能产生的严重的矛盾冲突。

(三)公证的社会价值:提供信任保障,增进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社会上的各种商业、民事行为也不断活跃,但当遇到一些和利益相关的问题的时候,信任保障也就成了其中的关键点。而公证作为社会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其过程和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服务提供给当事人的时候,将有效降低信任风险,确保各方正当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而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证制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能够和平解决分歧的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各类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种类不断丰富,违约风险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因为公证机构本身具有的公信力及公证结果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能够事先从法律层面化解当事人之间出现的相关分歧,避免纠纷的产生、扩大,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证价值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证的价值简而言之就是需要体现的国家和社会合理需求的某种结果,即公证的结果需要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要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合理合法的利益保护有一定的正面作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要能够有效实现,需要做到三点,第一是要能够实现公证在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第二要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高质量公证队伍;第三是公证要追求一定的效益。

(一)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

所谓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即是指公证程序、公证结果要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首先公证程序要体现公平正义。公证人员必须根据公证事项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并以法条为矩,对公证事项进行去伪存真,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在这一过程中让当事人感受到过程的公平与法律的正义。由于公证活动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直接安排和处理,因而在公证活动中对程序公正有着较强的要求。公证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和要求,实施具体的公证行为,具体到公证过程中,一是要公正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其合法权利。二是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提供所必要的法律信息,方便当事人做出明确决择。三是综合利用询问证人、现场走访、调查取证、科学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四是要落实资质与回避要求。要认真落实人

员资质、人数要求及是否和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等资质要求。

其次在法律框架下出具公证结果,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最后一环,其所证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也只有在法律框架下的公证结论才会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出具公证结果的时候,一定要在证据资料充分可靠的前提下,真实、客观反映公证事项,保障其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总之,公证程序及结果就要体现法律的正确运用和有效覆盖,从而牢牢把握公证信用价值底线,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

(二)建设高质量的公证队伍

公证工作人员是公证制度执行的主体,也是公证价值能否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公证价值要能够有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人的行为,而公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能否得到实现,也取决于公证人能否按章工作、秉公办理。所以首先是公证机构要坚持依法规范,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公证执业准入、监督机制,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确保公证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其次公证人员在公证工作中,应当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公证执业理念,建立起良好的价值追求与服务意识,在公证的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再次是完善考评机制,提升综合素质。公证机构不应当仅仅依靠业务收费作为公证人员的考核标准,而应当对其职业素养、法规认知、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如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从政治思想、业务绩效、工作质量、执业能力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

(三)追求公证的社会效益

这里所指的公证效益,并不是指公证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公证工作开展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公证的过程、结果和所投入的社会资源的关系,以及所产生的包括当事人态度、社会公众态度、对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而公证效益实现如何,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证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如何,尤其是在当下,随着公证工作已经纳入到市场竞争中,社会的认可对于公证的长远发展也显得十分重要。为此,作为公证机构,要重视社会效益的实现,自觉把维护公证工作社会效益的目标真正体现到公证服务和公证工作管理之中。要在坚持依法公证、诚信公证的前提下,注意合理利用好政府投入的资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力维护好各方面的正当利益,不断赢得公证工作良好的社会评价。

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人们社会行为的不断多元化,社会各界对公证的需求也不断旺盛,如何有效实现公证价值也成为了司法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应当从机制、流程、结果等方面不断探索,持续提升公证的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2]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3]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J].中国司法,2005.3.

[4]陈宏榕.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与思考,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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