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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舆论对审判的导向及影响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舆论

岳 玥

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1

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价值选择、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社会的主体价值体系受到冲击。多元价值观往往导致对一件事情没有主流价值观,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人云亦云。社会的飞速发展,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的冲突,加之社会竞争压力日益增大,造成了人们的心理压力超负荷,情绪化严重。作为反映人们活动的媒体来讲,也会充斥着一些不良的情绪。

当今,大众舆论阵地已成为“意见自由市场”无论正确还是错误的讯息都会在这个市场中被快速传播。因此,在当前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二者需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实现良性互动,才能营造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一、新媒体时代舆论对审判的导向有以下特点

(一)网络社会化

截至2017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与此同时,使用电视上网的网民比例也提高3.2个百分点,达28.2%;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使用率均出现下降,手机不断挤占其他个人上网设备的使用。[1]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的本质时,提出了“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的理论命题,人们在网络空间内,对社会热点事件,公共事务及各类国家事务作为主体向社会管理者客体,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态度和意见从而形成网络社会。简而言之,这是人们社交由现实转向虚拟的平台即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

(二)审案结果实时性提高

由于数字媒体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交互性,信息普及的速度非常快。使得信息公开的速度很快,信息很快被接收,简化了行政流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的行为使判案信息透明,信息时效性强。新媒体表现形式个性化多样化,用户意见表达自由度大,因此公众可以更为便利地获取信息及表达意见。

(三)公众舆论监督普及化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使用网络人数每年不断增高,手机上网人群更达到了97.5%,进入了全民互联时代,加之新媒体具有分众性、信息海量性、易检索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得以解放,网络舆论重新定义了话语权的归属,使得大众参与到了舆论监督的行列,由被管理者向管理者转变加速,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四)网络自律与他律并行

首先新闻报道要始终坚持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保持媒体的客观性,避免因情绪化冲动的结论性语言,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其次舆论监督要坚持程序性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只属于法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事实是,往往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舆论就已经进行了导向性预判,信后顺序的颠倒,影响了大众认知判断。再次,舆论监督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应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化也是舆论监督合法性的保障。[2]新闻媒体工作者一定要做到自律,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因为流量和猎奇而故意歪曲事实,导致信息不对等,从而误导公众。这不但需要新闻工作者自律也需要公众具有一定鉴别能力,不要人云亦云,为审判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提倡媒体应该理性监督、合法监督。

二、新媒体时代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把双刃剑

(一)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舆论促进司法公正。首先,网络舆论会将少数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案件放大化,使法律事件变成社会热点事件,比如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被曝光的企业。使一些难以监管的大型企业在舆论中发酵,在公众压力下秉公办案,透明处理,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公开。比如“孙某刚事件”他因为缺少暂住证被送往“三无”人员收容站,遭到殴打最终致死,这一事件的发酵,致使全民热议,这一事件促使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次舆论使得法律知识普及程度提高,在众声喧哗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会潜移默化的增长,比如人们对官员贪污思想的转变,从人情社会到法治社会,“表”哥“房”嫂的相继下台,各省的大老虎落马,催生了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网络舆论在政府适当有力的监管下逐渐向成熟形态转型。无论是舆论还是司法都追求客观、公正,二者目标具有双向一致性,所以,舆论对于推进司法审判改革、公正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二)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经过不恰当的发酵,使网民在同一事件的认知趋同化,在“沉默的螺旋”个体害怕被孤立思想的影响,与主流不统一的意见被压制和排斥,事件原本的事实被掩盖。通常案件受理结果出来之前网络舆论已经进行了价值观的偏向性引导,有强烈的主观性,甚至利用社会公众的声音未审先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本身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由于媒体的商业性需求,对流量和热点有着执着的追求,这就使媒体的问题不在于立刻报道出真相而是对于报道材料有了倾向性的取舍。最终事实与新闻报道发生了一定意识偏离,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而且也会错误地示范民众,造成司法的公正审判严重受阻。[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2016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综合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6.02亿,使用率为82.4%。[4]用户主动搜索行为减低且以低学历、低收入为代表属性的非搜索引擎用户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越来越高。网络打破了以往传统政党和媒体的垄断与主导权,信息传播方式的泛化与民粹政治的出现,发表观点的低成本使得“沉默的大多数”开始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从众心理促使大众进行非理性表达容易人云亦云。导致了信息与事实之间的不对等。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个人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接受者,每个人都参与信息的传播与发散。我国当前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社会转型期的矛盾激化,思想转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调,不均衡的发展拉大了人们认知之间的差异。所以应该从青少年开始,就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理性的思维方式,能够思辨的看待问题。

民意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媒体舆论是民意的主要来源。[5]审判的评判标准是法律,而舆论的评判标准则是道德。司法独立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所必须的步骤,它不仅不应受政治和金钱的影响,也不应受到舆论的绑架。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发展。比如快播CEO王欣的审判,公开庭审并且运用新媒体的形式进行直播,观众全程参与互动,在这期间不但观众可以在弹幕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有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答疑和讨论,这是一种新型的互动模式,拉近了法律与大众的距离,同时在普法过程中推动法制化社会进程。大众为何对舆论案件如此感兴趣,正是在于多数媒体对于新闻司法监督的现状不满,在大众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关系,而是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形成互利的关系。利用新媒体推动司法审判的发展,规范新闻监督使之两者共同进步势在必行。

[ 参 考 文 献 ]

[1]数据参见中国互联网录信息中心(CNNIC)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曾尚健.浅析信息社会舆论监督对警察执法的影响[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6):56-58.

[3]仟学勤.舆论关注下的司法审判――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现代交际:下半月,2011.

[4]2016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调查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5]孔洪刚.论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和理性与正面价值[J].新闻界,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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