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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错刑事案件违法审判责任适用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合议庭责任制情形

吕 帅 黄 炎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一、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的现实问题

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完善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的强调了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在内的多类司法参与者的办案责任制度,并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司法改革启动至今,我国有数十起重大的冤假错案重审并平反结案,但反观这些冤假错案的审判责任追究,不论从追责主体、追责对象、追责结果来看,均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违法审判责任不是单纯因为某一个个体的原因造成的,其违法审判结果的产生,往往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刑事案件的违法审判责任界定较为困难,而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又缺乏对于这类较为复杂的共同致错违法审判情绪的可操作追责程序,对于已经完成追责的刑事案件,在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内部的追责情况并不详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效果也就不够理想。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来看,无论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是《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共同致错违法审判的情形,或缺乏规定,或操作性不足;而在学界研究方面,对于单一致错刑事案件违法审判责任已有一定研究,但在研究过程中,违法审判责任的讨论对象集中在主审法官、法官这一群体中,并未将审判辅助人员、介入审判的领导纳入研究范围,而共同致错语境中,问题的讨论范围就不仅仅是审判权与管理把关之间的关系,涉及人员应该扩大到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介入审判的领导等,涉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定位。

所以,关于我国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的研究存在司法实践上的必要性,同时法律政策和学理研究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

二、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的适用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情形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官独任审判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由一位审判员独任审判。由一位审判员构成的独任庭,虽使得参与人员较少,但是仍可能存在审判员与审判辅助人员共同致错的情形。在这一类案件中,行使审判长职权的审判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责任需要厘清。其共同致错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①主审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共同致错;②主审法官与干预审判领导的共同致错。

(二)合议庭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大部分案件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在合议庭多人组成的背景下,对合议庭不同身份成员进行排列组合,就产生了多种共同致错的可能。因为存在审判者身份的不同,在共同致错的情况下,对于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就需要进一步地确定。其共同致错主要存在以下情形:①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共同致错;②合议庭成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共同致错;③合议庭成员与干预审判领导的共同致错。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

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将有合议庭提请院长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为一个实际上可以影响到案件结果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对于违法审判责任的承担属于共同致错情形下的问题,需要遵从共同致错的追责规定。其共同致错主要存在以下情形:①审判委员会委员之间的共同致错;②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共同致错;③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共同致错;④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干预审判领导的共同致错。

三、立法与制度建议

(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应当明确共同致错情形下违法审判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哪些,在不同的审判组织下的责任承担主体详细规定,责任追究才有迹可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再看,笔者认为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干预审判领导、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这几大对象,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主体身份的确认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联性。

(二)细化不同情形下的责任界定方式

共同致错情形下责任界定应当有细化并可操作的办法,结合法院司法责任原则与审批权力运行运行机制,综合考虑司法人员职责与权限,得出在实践上合理有效的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界定方法,准确确定不同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有无与责任大小问题。

(三)构建完善的追究程序

立法保障违法审判责任人的应有权利,构建专门的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结合违法审判责任人主体的特殊性,合理量化责任适用时效,明确责任承担后果,由专门机关监督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

总体而言,只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理论和法律基础,填补学界关于违法审判责任理论研究中共同致错责任划分的空白,结合实践总结规律,提出具体的共同致错违法审判责任监督、约束、惩罚机制,从而使司法责任的划分精细化、准确化,才能正在实现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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