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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

2018-01-22尹一帆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宪章国际法人权

尹一帆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一、人权概念的起源与主要人权理论

人权,是生而为人该当具备的权利。人权概念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智者学派在公元前5世纪掀起的人权解放思潮为近代人权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古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重视个人自由,认为在国家法律上仍然存在着更高的自然法则,使得人权概念初步形成。到了近代,涌现出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启蒙思想家,他们关于自然权利、平等权利、天赋自由、天赋人权、思想言论自由等问题的论述,形成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在东方社会,人权思想也早已萌芽,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学家管子就提出人权民权是国权的来源,强调国家应当顺应民心,以人为本。在古代中国,人权与仁学的博爱平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尊重人格和尊严是博爱平等地基本要求。人格概念最先由儒家学派提出,例如孔子就认为人的尊严对一个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孟子更是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①的保护人格尊严观点,近代沈家本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人格概念,在这一时期人格主义理论逐渐形成。

在关于人权观点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三代人权理论,它是由联合国和平与人权司前司长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第一代人权论,又称为古典人权论,产生于对国家的专制统治的抵抗中,强调政治权利上的自由。第二代人权论也称社会人权论,它从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主张平等,认为国家应当承担起为每个人创设平等机会的责任。第三代人权论是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影响下,在各国注重发展权、环境权、知情权等新人权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多元文化的价值理论,它主张博爱,并将个人的人权上升到集体的人权层面。

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分析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体现在由人权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国际人权法,或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②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人权属于一国内政事务,他国无权干涉,但是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更加强调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宪章》的第1条确立了联合国的三大宗旨,即和平、发展与人权,从原则上规定了各国行动所必须符合的目的。第55条和第56条是关于人权的关键条款,这两条为具有为会员国创设法律义务的效果,各会员国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款。在南非种族局势的第616号决议中,大会指出南非政府的政策加剧了种族歧视,是违反《宪章》第56条之规定的行为,并在其后不断援引该条呼吁各国按照宪章采取个别或者集体措施促使南非政府放弃这些政策。除此之外,《宪章》的第13条第1款、第62条第2款、第68条以及第76条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将人权条款写入《宪章》体现着人权保护的国际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重视人权保护的表现,它将人权作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主题,使人权的保护不再仅仅局限在国内法层面。各会员国在侵犯其国民人权时,不得以内政不受干涉为由排除其国际法责任。《宪章》明确提出了“促进普遍尊重与遵守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概念,并使人权保护从过去零散的、有限的保护转变为对全世界所有人的具有普遍性的保护;《宪章》建立了人权委员会并赋予联大和经社理事会在人权方面的具体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大批国际人权文件诞生了,并产生了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国际人权法。

三、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主要有两个体系,一个是以《宪章》为基础的保护人权的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其中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是正在进行中的联合国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个体系就是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建立的国际人权条约机构。除此之外,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庭和法院的建立为《宪章》和公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一)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演变而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虽为推动国际人权保护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自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信誉降低、专业精神减退等现象,并经常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基于这些情况,联合国对人权委员会实施了改革措施,以提高联合国人权保护工作的效率。2006年3月1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诞生并取代了人权会员会。人权理事会建立后的一系列举措对国际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作为一个权力机构,其地位较人权委员会得到了提升,更有利于组织暴力、保护受害者和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其次,建立了普遍审查机制。作为联合国体系内独特的报告审查制度,普遍审查机制旨在改善各成员国人权保护的状况并减少各国对人权的侵犯。与人权委员会不同的是,它在人权状况问题上对每个成员国一律平等,成员在任期间都要受到审查,中国作为理事会会员国已于2009年2月9日受到审查。该措施可以敦促各国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权状况。再次,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例如对于理事会规定,对于侵犯人权的成员,在符合条件时,可决定暂时停止其在理事会的成员资格。这一措施有利于人权理事会履行其保护人权职能,对减少和预防各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震慑作用。

除人权理事会之外,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妇女署等联合国人权机构也不断发展完善,并且为使社会更多地关注在武装冲突中遭受悲惨境遇的儿童,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任命一位独立专家研究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现任特别代表是来自阿尔及利亚的莱拉·第鲁圭女士。

(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上的人权公约大量涌现,目前联合国核心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9个,在公约的基础上,相应的委员会也得以建立。这些条约机构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专业性,通过针对专门领域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整,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人权立法上不断侧重于特殊群体的保护。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通过就是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上,面向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加强保护,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截止2017年2月,公约的缔约国已达到189个,公约赋予各项原则以法律拘束力,并且规定这些原则得适用于所有妇女以维护其妇女权利,还规定了为了达到维护妇女权利的目的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198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立,其任务是监管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问题上的工作状况,对缔约国提交的为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行动的国家报告予以审查。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权利,联合国根据世界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着该公约,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人权条约司官员诺沃萨德指出,移民和难民在全世界的大规模流动给妇女带来了许多威胁,例如使用性暴力作为战争策略、早婚和强迫婚姻、剥夺妇女的性和生殖健康权以及其他有害做法。诺沃萨德强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原则的遵守就更为重要,应当加强各成员国实现两性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孩权能的问责度。③

(三)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庭和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侵略者的暴行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侵犯人权的行为不都是国家做出的,有时个人才是暴行背后的指挥者,若仅仅使国家承担责任而不对侵害人权的个人进行惩罚,则会导致个人以国家作为挡箭牌施加暴行的现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在确定个人应为战争负责的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们审判的都是被称为“甲级战犯”的轴心国国家领导人,其确立下来的“纽伦堡原则”认为从事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到惩罚。

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目的是审判在南斯拉夫境内从事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犯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旨在对卢旺达境内从事此等行为的罪犯进行审判。然而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在审判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上都具有局限性,是联合国安理会为审判在前南和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犯而建立的,这个范围之外的国际犯罪行为则不能管辖。

为了对国际社会上犯有罪行的个人进行普遍的管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采用了纽伦堡原则,认为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当受到惩罚,不应当以官职地位、政府或上级命令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同时,对于犯有罪行的个人也应当保障其人权,国际刑事法院只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核心罪行行使管辖权,并且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正审判,对他们的审判也应当遵守正当的程序。目前,已经有4个国家将其领土范围内的情势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包括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和马里。另外,安全理事会也将达尔富尔、苏丹和利比亚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在这些情势中涉嫌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的12个案子被法院受理,29名嫌疑人遭到通缉,其中17位已被逮捕或自首,其余的均在逃。此外,2011年3月31日,第三预审分庭允许检察官启动了对科特迪瓦情势的调查程序。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消除了上述临时性法院所固有的缺陷,保障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对国际上的犯罪行为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是人类在促进普遍的人权保护进程中迈出的巨大一步。

[ 注 释 ]

①孟轲.孟子全书[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

②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③资料来源于联合国网站[EB/OL].http://www.un.org.

[ 参 考 文 献 ]

[1]白桂梅.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0.

[2]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版.

[3]张爱宁.国际人权法的晚近发展及未来趋势[J].当代法学,22(6).

[4]何金波.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历程和新发展[J].法学研究.

[5]柳华文.联合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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