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预警模式研究*

2018-01-22周一丹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周一丹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电商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冲击,也对金融业监管及执法司法部门带来了压力。由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支撑带来的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成本低等优势的发挥使移动支付、资金融通、交易中介愈加普及,暗藏的风险隐患也不时爆发。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现状

自200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贷平台公司ZOPA在英国上线运营起,P2P两年后在中国诞生,并开始野蛮生长。2012年以前,全国平台总量约20家,且多因信用违约而跑路,2012年后,P2P平台的发展进入快速扩张期,同时伴随着风险的高爆发率,2014年前后,国家的一系列政策规范随之出台,在对P2P行业施以一定限制的同时,表明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鼓励态度。

《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多项规定初步遏制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生长的态势。网络借贷平台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因此其定位只能是充当信息中介,也符合《合同法》中“居间人”的定位。然而不免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触碰法律红线,险象环生,成为问题平台。被称为“合规规范年”的2017年,“1+3”监管制度体系搭建基本完成,关于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的规定更加明晰。

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须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在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这成为了P2P行业发展历史上的一道分水岭,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将乱象丛生的行业做了一次规整。在6月大限之前,争取成功备案成为了P2P平台公司的头等大事。从停发大标、取消风险准备金、砍掉活期、消化违规存量、业务转型到完善信息披露,各家网贷平台的整改动作明显加速。备案能够避免平台跑路的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经营性风险和技术安全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涉法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信用经营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及的法律风险以信用型经营型为主,法律和监管的缺位诱发了多种获利“灰色手段”,由此引发的经济犯罪类型主要有非法集资类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诈骗犯罪、洗钱犯罪。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心,可分为平台服务方本身合法性的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的风险以及平台所依赖的互联网的潜在风险。

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乏与滞后性,带来了互联网金融平台高度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行业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其金融本质,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存在让新金融业态的司法适用成为一道瓶颈。首先是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P2P平台在业务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代表着其多样的诉讼地位,一些不要求实名制的互金产品在纠纷中存在无法查明诉讼主体身份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与实际借贷主体不一致,出借人向借款人直接追索存在客观上的障碍。这一类的风险来源于互金平台本身,在“备案”通知出台前,由于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导致平台“跑路”的情形多发,而“备案”是对平台是否合规的综合性筛查,基本消除了平台跑路的风险,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集中于平台的运营风险。

利用互金平台进行违法犯罪,即平台作为工具的犯罪,是基于互联网的迅捷隐蔽而使资金得以快速流通引发的洗钱犯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够严格,交易双方只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即可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将非法资金洗白。平台全面备案的时代尚未到来,因此很多人利用市场准入暂时的缺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互联网借贷平台建立的成本极低,只需数万元的成本建立网站,并加入P2P功能,再办理互联网备案登记,一个P2P公司就诞生了。多数这样的小公司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的能力,当风控机制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大量坏账,而原本单纯的“资金撮合”的信息中介,就变成了吸取资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对资金实施控制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特点,则可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个别公司甚至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方的审核机制不严格,也会诱发借贷双方中借方的违法动机。许多平台为了在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占领一定的份额,设立了较高利率,除了要交付约定的正常利息外,借款人还要支付中介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用,许多借款人会因融资成本过高、违约成本低而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借贷纠纷,有的甚至涉及到合同诈骗。

互联网金融所依赖的互联网平台本身的融资模式也存在较大风险。为了融资需要,大多数互联网网站在海外上市,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对互联网企业的海外上市进行了限制并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因而众多互联网企业通过VIE(Variable Internet Entities)模式实现上市,该模式的实质在于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实践中,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量,我国目前并未将其作为无效协议处理,但事实上,其背后仍潜藏着巨大威胁。

(二)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技术安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不仅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线上运营能力,平台本身的安全性维护也存在大量漏洞。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只要有网络,互联网即可延伸向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因此将互联网与金融捆绑在一起时,其风险不可小觑。不法分子攻击平台网站获取客户信息、盗取资金等事件时常发生,引发网络犯罪和金融犯罪兼有的“复合犯罪”。只要熟练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知识,就能通过互联网问题平台的漏洞实施犯罪。网络使犯罪手段和犯罪现场抽象化、虚拟化,给案发后的侦查追赃带来极大困难,也给受害者带来巨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预警模式

2015年至今,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政策一步步落实,乱象丛生的P2P行业也得以不断加以规整,银监会牵头下的监管思路逐渐清晰,明确了P2P业务的四条红线——信息中介性、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和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来看,对于互联网问题平台的讨论仍是一个热点话题。推陈出新的互联网技术带来不断更新的获利手段,法律的滞后性和行业监管的欠缺仍给某些犯罪行为有机可趁,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本课题组提出法律、监管、保险三位一体的预警模式,紧密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以更全面的风险防控对策迎接P2P行业春天的到来。

(一)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法律预警对策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和平安定的基石,为P2P行业走向规范的道路上搭起坚实的框架。法律的制定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和规律,明确社会关系、交易关系需要很高的要求,不能盲目地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变化而修改、增添或废除,否则会造成金融整体性、系统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摸清行业行进的轨迹和导向,认识到其金融本质,才能面对不断进化的行业形态时仍能起到有效作用。

刑法作为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拥有最严厉的惩戒力度,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来净化新金融业态环境,同时不能过度打击使其失去创新活力。因此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介入应当遵循责任界分原则、二次违法原则和比例原则,遵循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在寻求互联网金融安全与互联网金融效益平衡的基础上,发挥保障与惩治的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监管预警对策

“1+3”的监管体系之下,资金存管、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内容得以细化,但P2P借贷运作细节、违规惩罚等内容亦待明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行业监管的主体为银监会,但传统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新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对现行金融运营壁垒与金融管理体制有所冲击与突破,具有复杂多元的特征,其所处的环境和其不断扩张的范围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美式监管拥有更为成熟的业态,美国的P2P平台自诞生起就受到SEC、FTC、CFPB根据平台类型的分头监管,同时也会受到所在地方的监管体制监管,在信息披露的同时,能够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对借款人信息进行评估评级。当然更重要的是监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不同的机构定位和监管思路。除了行政监管之外,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是最有效的监管方式。完善行业准入制度、退出机制和内部分享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将P2P平台上的违约记录与央行征信系统挂钩,从而帮助P2P平台在借贷双方身份审核上有更良好的导向。

发生平台的技术安全性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做好与执法部门的衔接工作。同时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完善情报信息网络的构建,强化阵地控制,提高预警能力和打击能力,掌握应对犯罪行为的主动权。

(三)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的保险预警对策

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P2P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存管、备案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引入保险这一概念为风险防控保驾护航。利用保险业防范风险、提供保障的能力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财险业也正努力打破车险一家独大的局面,推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各家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也瞄准了“互联网+”这一概念。P2P网贷旨在响应普惠金融的理念,但大部分人缺少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基本的金融知识,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因而利用保险来防范风险不失为一个明智的举措。

大数定律和概率统计共同构成了保险业的数理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风险管控理论,从事前防范到事中监测,再到事后的补偿和给付,使保险成为P2P平台防火墙成为一种趋势。保险能够缓解P2P平台的运营风险,避免大量挤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 注 释 ]

①陆俊炜,沈慧.浅析网络造谣的刑事法律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3(11).

②张莉.监管“靴子”落地在即,P2P网贷面临洗牌[N].中国证券报,2015-2-27.

猜你喜欢

监管金融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对强化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思考
监管
P2P金融解读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支持“小金融”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