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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合作是中小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唯一途径

2018-01-22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联合社成员农民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10.2万家,平均每个村3家以上。笔者调查过一个人口不过几十万人的中等县,合作社数量达到了3000多家。数量尽管多,但平均每家合作社的成员数却很少,全国平均60户左右,很多为20户左右,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业内人士批评合作社“空壳社”的原因之一。

2017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这部法律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前十年主要推动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发展,那么进入第二个十年后,合作社的发展应该以提质增效为主要目标,即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增加合作社给成员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笔者的看法是:再合作。

再合作的途径有二,其一是扩大成员数量。从现实中看,这个很难,调查发现,大部分合作社都保持办社初期的规模,只有少数经济效益较高的才有可能扩大规模,而且非常缓慢。因此,再合作主要依靠第二条途径,即联合,在合作社基础上成立联合社,原合作社继续保持独立经营状态。合作社之所以倾向于成立联合社,是因为联合社能够为它们带来制度净收益。如果这个净收益为零或者为负,需要成员社负担联合社的交易费用甚至财务费用,那么这样的联合就会趋于失败。

应该说,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应了合作社在第二个十年发展中的这一要求。新修订法律专设一章(第七章)规定了联合社发展问题。其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联合社和成员社之间的财务关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联合社和成员社都是独立经营单位,有利于提高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联合社或者加入现有联合社的积极性。

当然,在现实中,并不是有了制度框架,合作社就会自然而然地联合起来,而是要有外力的推动。其中,最有效的外力就是市场压力。从合作社发展的历史来看,农民愿意组建合作社,是因为市场压力,即合作起来闯市场,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而合作社之间的再合作,即成立联合社,也是因为市场压力,即联合起来闯市场。当然,由于两次合作或者联合的层次不同,面对的市场规模以及要实现的目标也差异很大。不仅合作社之间可以联合,联合社之间同样也可以联合为更大的联合社。通过不同层级的联合,联合社规模会越来越大,对市场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在许多欧洲国家,一个国家的某一农产品主要由一家大型合作社控制,这样的合作社大多为联合社,只是由于联合社运作时间过长,最低层次的合作社有的已经自动失去了独立经营职能。

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才刚刚起步,积累的经验不多,出现的类型也极为有限。现实中,主要是同业联合,即同一行业的合作社联合在一起共同面对市场,目前最成功的就是奶业联合社,其主要原因是乳品加工企业的垄断程度高,全国乳业被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所垄断,这就不可避免地损害奶农的利益。当奶农组建合作社以后,发现单个合作社仍然难以抗衡乳品企业,于是只好再合作,即成立联合社。当然也有异业的联合,即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合作社联合在一起,这种类型联合社的存在大多基于产业链延伸而带来的制度性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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