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
2018-01-22王志鑫
王志鑫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法律规避行为的含义和效力
(一)法律规避行为的含义
法律规避行为,又称“法律欺诈”,一般指的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为了适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而采取故意制造连接点的方式,以达到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的行为。
(二)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问题,“早先的学说并不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萨维尼就认为它与国内实体法的规避行为是不同的两回事;华赫特(Wachter)和魏斯也主张法律规避为合法”。[1]
“目前理论界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法律规避无效说、法律规避有效说以及法律规避折中说”。[2]不同国家的规定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英美国家突出的特点就是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而瑞士的《瑞士民事关系法》规定了当事人不得缔结婚姻来规避瑞士的法律,也就是只规定了规避本国法无效。但也存在着国家规定同时禁止规避本国法和外国法,比如葡萄牙。我国的《民法总则》中没有与法律规避问题相关的条文,只是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违背国家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予以了否认。
二、各国的立法分析
(一)法国相关的立法分析
法国法律的规定是禁止规避本国法。而且“法国在1955年颁行了一部《民事身份一般指令》,其中第四百七十五条写道:即使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的当事人的母国法规定不能结婚,或者当事人不提供本国法的,只要满足法国法的规定要求,负责办理婚姻的官员就可以更具当事人的请求为其登记,但是会说明本婚姻可能不会被其国籍国认可”。[3]
(二)美国相关的立法分析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虽然存在着联邦法律,但各个州的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美国全国有50个司法独立的州,是一个多法域国家,而且美国各州之间的交往十分便利,所以美国公民在州与州之间的迁徙十分平常,当事人住所的不确定性导致连接点的改变十分便利。又加上各州对于在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的立法并不一致,所以必然的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区际法律规避行为。根据美国的相关判例分析,可以认为婚姻如果在美国举行典礼,被视为有效。即使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也不会承认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地婚姻的效力。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一般也是禁止法律规避行为的。
三、我国的立法启示
对于我国实务中该领域的操作方法显得很模糊,因为中国并没有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详细立法,更何况是在婚姻领域内。这就使得涉外关系当事人经常钻法律的漏洞,特别是跨国婚姻民事关系中,双方的国籍不同,定然会产生法律冲突。在跨国婚姻中产生冲突时,如何寻找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的准据法,以及如何禁止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都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法律规避制度来制约法律规避行为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国际私法典,对于法律冲突的问题并不能做出详尽的规定,所以在我国在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时,都是利用公共秩序保留或者强制性规则适用等原则性条款。
鉴于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仅仅依靠公共秩序保留来制约法律规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规避制度,重视法律规避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消灭法律规避行为。一些学者主张法律规避制度的建立并无意义,因为依靠公共秩序保留和强制性规则适用等原则就足够了。但是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在适用时主观随意性较大,还是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套完备法律规避制度。
(二)明确在涉外婚姻领域内禁止适用外国法
李双元教授认为:“冲突法所要处理的问题,表面上是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但是隐藏在这种法律冲突的背后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总是倾向于适用自己的法律,或者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4]因此,我国不可以默许和纵容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并可以直接通过立法来明确我国的立场:在涉外婚姻领域内,禁止适用外国法律。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交往逐渐加深,法律规避行为也逐渐开始出现在涉外婚姻领域内。由于我国对此的立法并不明确,法律规避问题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希望我国能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积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相信日后涉外婚姻法律规避行为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