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论检视与实效考察
2018-01-22翟季姝
翟季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我国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除立法之外,在地方,部分省、市也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上海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室”,北京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厦门实行一般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等,成效卓见。虽然有些省份直辖市积极探索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高效模式,但是这些模式仅仅在地方得到适用,并没有作为普遍适用的原则得到推广,更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而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模式的实效考察
根据宏观数据显示,从1995年的271843起案件至2002年773137起案件,交通事故的数量近乎直线的幅度上升,2002年的案件数量几乎是1995的三倍。从2002年开始,交通事故的数量有降低趋势,2003年较之减少十万,2004年较之2003年再减少十万,下降幅度不大。自从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从2004年五十万余件到2011年二十万余件,交通事故的数量迅速减少,但形势仍不容乐观,其背后爆发出的负能量是不容忽视的。
在2004年前的道路交通恰好就是这样的局面,就是“法网盲区”。同时,交警人员的数量有限,执勤人员未能全面覆盖管辖范围。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交警大队队长说,面对浦东新区1210.14平方公里的管辖区,只有四十多个道路交警,意味着每一个道路交警要巡逻管辖30平方公里的面积,管辖面积差不多是一个静安区的总体面积,人手远远不够,实行管理时捉襟见肘。
近来,在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应追责的情形,反映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和重点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心。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微观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到“哈顿矩阵”为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思想。
按照这种思想,道路交通安全的治理要考虑驾驶人的因素,还要考虑也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道路、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需要针对这些因素分别采取教育、工程技术、法制和紧急救援方面的多种有效措施。
笔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到在泰国,交警要求闯红灯的驾驶人员在闯红灯的路口处站岗一天,并且在有车辆来往的时候,要用双手比出爱心的模样。这种“损面子”的方式听来很无厘头,但是效果显著。当然,这不意味着我国就要仿照泰国的处理方式,因为在这里列举的只是多类交通事故中相对轻微的情形。笔者认为,从泰国的“比爱心”措施中,能够借鉴的是对交通肇事人员心理上的处罚,而非仅仅是物质上的。比如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拍照、公示,对肇事严重的进行通报,就像银行对“老赖”宣传一样。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就要从国民理念上进行转变。我国江苏也有一些城市在进行试点,比如江苏宿迁在正对闯红灯者进行实时拍照,并且在LED屏幕上循环播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要求机动车必须让非机动车先过,否则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
当然,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千千万万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方式也因情形而各不相同,在这些因素背后构建一套完备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系实属不易,因此,在漫漫法治路上,我们的任务仍然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