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探析
2018-01-22李佳卓
李佳卓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起点问题的探究有着其积极意义,行政法学学科构成以及发展方向都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有着联系,尤其是处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加强行政法学的认知就更为重要,通过从理论上深化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研究就有着其实际意义。
一、行政法学认知基础以及缺陷
(一)行政法学认知基础
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主要有几个重要层面,其中客观性是其重要认知基础内容。行政法学认知的谈起就要想到范畴,行政法学概念是主观的,也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认识的行为结果,这一结果不因有认知行为变成客观,是主观的就能设计行政法学科体系模式,不同认知方法以及个体认知都有不同结论,是客观就不能形成两个或以上结论[1]。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建立的学科体系,不会存在本质意义差别。行政法学认知基础,是作为认知过程基础来说的,不是主观是客观,可能和客观制度相关或客观权力相关以及客观社会关系相关,这对整体行政法学科体系构建起到的作用就有可选择性。再者,行政法学认知基础有行政法学认知间接性,行政法学认知基础并非行政法直接构成,其作为行政法研究当中间接东西,行政法学认知基础就和行政法现象关系有着紧密联系,行政法学认知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决定行政法现象。另外就是行政法学认知基础有行政法学认知内在性和基质性。
(二)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缺陷
从当前的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缺陷能发现,体现在诸多层面,其中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视野比较狭隘是突出的,法学研究主要是以现象为核心,法学是总研究领域,要和国家实在法现象相结合。而在研究的视野上狭隘性,对当前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就会产生很大的阻碍[2]。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所以要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上能够扩大,以适应复杂化的行政管理关系。
再者,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缺陷在理论基础的薄弱上也是比较突出的。虽然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比较早,但是在理论基础上还依然是比较传统的内容,需要将理论基础进一步的深化,这一理论基础的薄弱就会影响行政法认知基础的发展。研究中只是涉及理论基础是什么,但是没有从开始进行明确理论基础是什么[3]。从我国在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的研究方面能看到,这一方面的研究一直是一块短板,在研究的方法论的不足上也是比较突出的体现在局限于用政府管理认知行政法学认知基础断裂,以及局限在采用平衡理念认知行政法认知基础断裂等。
二、行政法学认知基础强化措施
加强行政法学认知的基础就要从诸多方面着手实施,首先就要能树立科学行政法观的价值观念,行政法观的概念还没有提到过,其并非完全属于行政法哲学范围,行政法观是人们对行政法态度,其有着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以及法制指导思想。通过行政法观概念的提出,来进一步激发研究者的工作积极性,能有鲜明的态度,这样对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认可以及推广就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强化,要充分注重将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构建行政法秩序的深入研究,将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并要能对行政主体服务功能明确化,当前行政主体理论将行政主体定位成享有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是对服务性要求没有过多的强调[4]。所以要能将行政主体服务功能要明确化,扭转实际中发展当中的不足。要能建立行政主体监督机制,这些都能有助于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强化。
再者,行政法学认知基础的强化,要注重形成科学解释逻辑价值观念,行政法治形成发展有很多学者都认为是政府推动,政府是行政法体系形成运转发动者,在短期能促成行政法制定实施。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其主观性也是比较途虎的,将复杂社会机制模式化和治理方式标签化,这样在行政法治的一些层面就会造成不认同的问题。行政法学认知基础是比较客观性的,行政法学认知以及体系建立就有着紧密联系,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要能有新的解释逻辑。除此之外行政法问题分析的底土价值要加以呈现,对行政法认知基础的研究不能和底土相分离,并要能够促使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契合价值充分体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涉及到的理论内容比较广泛,在对其进行研究过程中,就要能从多角度进行考虑,和我国的行政法学的体系建立现状紧密结合起来。由于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对其进一步深化研究,希望在此次的理论研究下能为实际理论丰富起到一定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