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分析
2018-01-22宁静
宁 静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证据认定是行政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证据认定的质量与效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发展方向和成果。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识别,评估和适用可能存在违法问题,从而影响行政执法合法化,触发不正当执法成果。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与合法证据相对立的概念,是一种收集过程中出现了违背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内容的证据材料,这种材料包括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不能被执法程序所采用。证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提供、审查和运用。[1]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收集证据的过程非法
在采集、认定证据的过程中,一切的方法途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通过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或者以窃听、偷拍等秘密手段获得的一切证据一律为非法证据。
(二)证据内容及形式非法
所收集到的证据内容及形式不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材料均为非法证据。
(三)证据主体不合法
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应当具有法律、组织的授权。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单位无权收集证据材料,即使这些单位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真实材料也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为行政判定提供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
我国学界有很多关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与运用的不同观点,其中包括“全盘否定论”、“真实肯定论”等。
(一)全盘否定论:对于非法证据的一切内容都保持否定态度,即不采纳、不提倡。即使该证据材料体现的内容真实性与案件相关度较高,也不能作为形成判定的合法根据。
(二)真实肯定论:将非法证据的“非法性”与“真实内容”分割开,即使非法证据的判定过程、形式、主体等层次存在非法行为,但是只要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就可以作为案件判定的依据。重视证据的客观性,不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真实”的证据价值,实事求是处理问题。
(三)区别对待论: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即口供材料不论真实与否,都排除;而应肯定那些查证属实的物证材料。
(四)“线索转化论:承认非法证据根本上的非法性,不符合法律原则。但是应当寻找其内容中的合理性,根据一些线索进行合理、合法证据的收集,将非法证据合法化。
(五)特殊情况论:大部分情况下,否定非法证据的一切。但是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以采用非法证据的一部分内容。
三、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
(一)收集证据程序违法
法律明确规定收集证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2]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非法证据认定工作中,法律规定“严重违法认定程序”时所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严重”的定义反映了法律口译员的考虑:一方面通过严格限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又根据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予以采信的余地,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
秘密是指在没有他人知识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窃取,录音,窃听等手段收集证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秘密方法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禁止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实际上,在行政执法中,通过法律手段有时难以获得某些关键证据。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的有效性被否定,不利于查明案件。因此,秘密取证只有在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才予以排除,这里“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公民的隐私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权。[3]但也应注意其弊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许鼓励行政机关不注重通过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管理。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这一类主要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取证据,这一类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根据此类材料判定案件。使用酷刑来榨取口供和其他不公正手段是中国政府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对亲属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排除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执法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四、结语
除上文所述三种情形,也应严格排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材料。证据是执法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机关更应该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评定和运用,将理论与复杂实际相结合,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的合理化、合法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