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入股的法律分析
2018-01-22胡珍
胡 珍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亚当·斯密最早把人力视为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但没有形成任何理论。中国学者丁建中在《新价值论与产权改革》指出,劳动力是特殊的并促进生产力的人力。①冯子标称,人力资本是指在知识、技术、信息与能力同劳动力分离成为独立的商品,且在市场交换中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的高级劳动力,它主要由知识、技术与信息组成。②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就是指依附于人身,能够通过特定形式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资本。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就是指把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一种“人格化”的资本出资,入股公司,分享利益。
二、人力资本入股的必要性分析
2016年12月30日,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珠横新办【2016】44号),这是全国首部人力资源出资办法。
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本出资立法除广东横琴外,还有上海浦东(2008.10.4)、浙江温州(2006.2.15)等地区。
(一)允许人力资本入股,能够充分实现人才价值
我国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放松了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登记前部分实缴等限制,调整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外部人的利益关系,给予了双方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只是出资形式依然存在不足,即没有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方式。
2017年全球人力资本报告指出,全球人力资本平均开发利用率仅为62%,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都尚未充分实现人力资本对经济的贡献潜力。与之相对应的是,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在人才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它已经与证券市场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金融市场借贷所形成的“债权”一道,成为企业增长和打造企业价值的重要要素。在人力资本时代,“融资”与“融智”已经成为了企业生存与发展并重的关键因素。
因此,加快人力资本投资和股权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的价值。
(二)允许人力资本入股,能够实现公司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
传统的观念认为,“谁投资谁得利”,投资者独享企业盈余。结果造成劳动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公司法应该认识到,劳动者劳动能力的重要性,确认并构建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的合法地位,允许人力资本入股,实现公司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
三、人力资本入股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分析
(一)人力资本股权的转让与退出问题
物质资本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因而,在进入公司之后,所有者便丧失所有权。但对于人力资本投资者来说,情况要复杂的多。人力资本始终依附于人身,并且与出资者后期的努力、学习息息相关,这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转移。
《广东横琴新区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本股东在人力资本出资履行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到,即使广东横琴也仅仅是提到该股权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转让,也并未对股权转让与退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人力资本入股的股东责任问题
现行公司法中的“资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为了确保公司的责任得到承担,在货币、实物或智力成果方面支付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公司破产或因企业倒闭而解散时,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人力资本股东的责任承担却存在一些问题,即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发生倒闭、破产或需要清算时,人力资本的出资数额多少已转换为公司的生产和运营效益或利润?其中的出资不实责任该如何承担?又该由谁承担?这一系列问题在实践过程中随时随地都可能存在。
[ 注 释 ]
①丁建中.新价值论与产权改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6.
②冯子标.人力资本运营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