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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的关系探析

2018-01-22黄婉莹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私法民事责任税款

黄婉莹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一)两者发生前提条件相似

这两者都是在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发生。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聚合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而税收担保物权是纳税义务人为了担保应交税款,如果纳税的清偿期已经届满,纳税人逾期没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执行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处置该财产用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看出,税收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是以纳税义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税款为前提的。

(二)承担财产性责任时都具有优先效力以及承担责任均涉及顺位问题

我国的相关立法确立了以财产权利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由于各种责任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性质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责任形式不可改变,它们也不能相互替代。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聚合时,应当优先处理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税收担保物权作为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一种具有民法性质的担保物权。它也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具有的效力,例如,物权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那么我们可以知道,相对于普通债权,税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

(三)两者的侧重保护的利益虽然不同,但是最终目的趋于一致

有很多学说认为,税收担保物权的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虽然目前对税收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其公法的色彩更加浓厚,税收担保物权侧重保护国家的税收安全与稳定,更加侧重保障国家的利益。虽然两者基本上还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但不能动摇保护人民利益的最终目的。虽然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各自具有自己的调整范围,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两者共同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二、民事责任原则与税收担保之间的冲突辨析

(一)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的冲突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税收问题的矛盾处理,是民事优先,还是税收优先,正是在两者关系的界定上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情况不同、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标准也不统一。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责任人以存在没有缴清相关的税款为由,阻碍法院对相关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程序。由于税收具有国家公权力的特性,在实务中,往往将税收的优先效力凌驾于其他的民事赔偿之上,如此责任人便以一种合法的方式逃避制裁,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按照两者之间的赔偿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法院留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院自由裁量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过程,最终的判断和选择结果也是归于法院,而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又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之间冲突的根源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之间的冲突关系的本质在于国家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何为本位的问题,观点的不同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民事责任的优先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为着眼点,利用司法救济的表现。但是税收担保的目的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为了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实现税收的目的,税务机关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特色。这是私法普通主体无法享有的权力和国家强制力,民事优先原则主要是规范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税收担保物权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具有公权色彩,纳税人或者担保人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职权强制执行有税收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作为公法上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以货币支付为内容,在私法上也具有债务与债务关系的一些特征。国家收税以维持其财政的正常运作。国家作为债权人与私法主体作为债权人不同,税收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就地位而言,国家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是私权利主体无法比的。一旦认为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则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保障。民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税收优先则破坏了民事法律的这种保护私权益的基本精神,维护的是公权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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