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体育法的印记
——从古奥运会到现代奥运会
2018-01-22马超群
马超群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从宇宙有生命体以来,运动就一直伴随着各种生命体,从生命出现到死亡,从运动到静止,任何形式存在的生物都有着运动的属性。人类的产生过程也是一样的,达尔文在1876年写了《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他指出人类从动物状态中脱离出来的根本原因是劳动,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也是劳动。不难看出,人类身体活动的进化带来了自然科学的演变。从简单的身体运动到体育概念的产生,是无组织的,无意识的,然而从古代奥运的产生开始,组织和规则已经开始出现了。
一、古希腊奥运会中的体育法印记
公元前776年,古代的奥运会开始在希腊的奥林匹亚举行了,而且是在严格的规则框架下准备、组织和执行的。从古希腊到古罗马,我们能在历史中找到相关的规范,尽管很零散,但至少能体现体育这一运动是离不开规则的。体育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一同发展的,有体育比赛就意味着有组织规则和竞技规则,因为比赛本身就意味着体育超越了个人强身健体的阶段,具有了社会交互性,而只要它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式,它就会产生出对规则的渴望,体育法也就顺之产生[1]。在史料中最早留下体育法印记的就是古代奥运会的记载。
希腊的政治家和立法者非常精通体育的价值观和基本要素,运动员之间的比赛和关于不同言论的辩论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必须以真诚的手段击败对手,以公正和正确的方式来战胜对方。赫拉科斯被认为是第一个创造了奥运会规则的人,他认为奥运会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所有参赛运动员之间的机会均等。
希腊体育法的渊源就是古希腊城邦之间签订的《神圣休战条约》,根据古典作家们的记载,伊利斯国王伊菲托斯遵照德尔斐神谕,提倡恢复赫拉克勒斯创办的奥运会,得到斯巴达立法者莱库古和皮萨国王克列奥斯特尼斯的响应。于是三方达成协议,决定重建奥运会[2]。这一协定使得古代奥运会成为证明体育对国际法发展影响的早期例子之一,古代奥运会也被视为形成真正国际法的最早一步[3]。
另一个体现古希腊奥运会中体育法规则的属于体育自治法的范畴。在奥林匹克元老院的永久座椅上,刻有规则字样的碑文。这是对古希腊奥林匹克法律的基本内容的一种重构。这些碑文如下:(1)以下人被排除在奥运会之外:奴隶;所有的野蛮人;被法律和道德所质疑的人;谋杀犯;被判处罚金的人;已婚妇女;(2)为了有资格参赛,运动员必须连续10个月参加训练,同时需要注册在一份名单上,不允许迟到,必须待在训练馆一段时间,用传统的方法获得运动技能,宣誓奥林匹克誓言;(3)在比赛期间,以下行为被禁止:无论故意或者是过失,杀死对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比赛;试图对对手或者裁判施加压力使其受伤。以上只是简单地列举相关的条文,同时还规定了观赛资格法等规定[4]。
古希腊奥运会的实践广泛,包含了很多体育法相关规则,古希腊人的历史实践证明了体育法并不是近代才实际产生的,相反在古希腊已经存在且真实的运行着。
二、古罗马时期的奥运会与体育法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罗马人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古罗马时期的奥运会也离不开法律的规制,甚至这一时期古奥运的消亡也是由于法令的颁行,虽然这一说法引起史学界的怀疑,但也至少说明体育法在规制古罗马奥运会中有过历史印记。
罗马体育法极大地体现了体育的特殊性,一项元老院决议禁止在玩乐时以金钱为注,除非他们是竞赛投掷长矛标枪、赛跑、跳远、混斗或者拳击。因为这是力量的竞赛。立法者通过这项敕令可以使竞技体育竞技运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由自然法向市民法演进,同时也对运动员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法律上的特殊规制。另外,古罗马的体育行政法,包含了百年节赛会组织法,观赛资格法和参赛资格法;运动员地位法,规定了运动员的法律特权包括豁免部分公役和赋予尊严;体育人身伤害法;体育赛事组织法;马戏管理法等诸多体育固有法的规定[5]。
在古罗马的奥运历史中,《阿奎流斯法》作为现代体育侵权的鼻祖法典被历史所记载。《阿奎流斯法》规定了大量的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条文,这些条文是在古罗马时期的体育实践中产生的,它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奠定了现代侵权法的基础。与此同时,针对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事件,该法采取了特殊的处理规则,也即体育比赛中的过失侵权免责。
古罗马时期的奥运会和体育法息息相关,这一时期针对体育的特殊性,罗马法学家们采取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现代体育法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始积累。
三、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复兴与发展中的体育法轨迹
奥林匹克运动的复兴和发展是在《奥林匹克宪章》的生成和不断完善的进程中逐渐开展起来的。
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当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和原则。1908年,顾拜旦起草《国际奥委会的地位》,其中阐述了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1978年,国际奥委会将过去几十年间规章的集合总汇总成《奥林匹克宪章》,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随着现代奥运会的发展,宪章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根本大法指导着奥运会的实践。
现代奥运会是在一个庞大的体系下运行的,同时针对奥运会的立法,学术研究,实践也一直在进行着。以下是奥运会所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参赛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奥运会与人权;奥运会与种族歧视;奥林匹克的标志保护问题;奥运会的隐性营销问题;奥运会的转播权问题;奥运会的赞助问题,奥运会的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等等。
综上表述,奥运会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文明史,但同时也是一部法律规范史。从古代奥运会到现代奥运会,规范一直伴随着奥运会的兴衰,这也是体育法有了历史的印记,国外的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体育法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国内不少体育法学研究者也逐渐意识到要想承认体育法的存在,必须找到它的历史痕迹,同时体育法学的发展中离不开基础理论的研究,而奥运会的法律实践为体育法提供很好的素材,期待体育法史的研究能够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