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中的公共法律服务
2018-01-22莫运媚
莫运媚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农村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资源的供给,社会多主体参与提供,旨在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顺应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变革必然会涌现出各种复杂的矛盾,特别是户口、土地等与群众切身相关的问题。加快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其发展和完善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有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既加快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为基层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城镇化进程中必然会涉及许多利益相关问题,处理不当则容易引发矛盾冲突。新农村建设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迫切需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切实保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定。
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群众“息讼”、“厌讼”思想普遍
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基层群众在解决纠纷或维护权益时,通常会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长辈来参与调解。在熟人社会,因为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作为乡土社区单位的村落在此特性下,在村落生活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则是一种熟悉到不假思索的习惯或惯例。在他们看来,这种习惯或惯例甚至比国家颁布的法律还重要。
(二)基层法律资源匮乏
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基础较为薄弱,法律服务资源向经济发达的地区集聚,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资源分布不均现象尤为突出。基层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等原因,法律服务资源严重短缺。
(三)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紧张
对城市相比,基层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得到的经费保障严重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尽管各级财政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是由于地区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费短缺仍是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缓慢的一大因素。
(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我国基层农村主要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但由于基层群众整体学历较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也比较匮乏,即便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也都是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当地村民,其所提供的法律专业服务水准较低,大多依靠邻里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劝诱导,并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解决矛盾的途径。
三、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这一发展模式最早见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广东等省份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也对此进行了本土化探索。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支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体系构建的积极性,保证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发展。
(二)引导法律人才向基层流动
引导法律专业人才到基层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正视人才流动规律,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以政策激励的措施打造人才洼地,吸引法律专业人才向农村地区自发流动。①明确并加大基层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物质保障,强化媒介宣传的正面效应,把支法纳入到“三支一扶”的规定当中,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参与法治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法制教育
法律信仰强调人与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基层群众了解法律、相信法律,塑造基层群众的法律信仰。
(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
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对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可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公共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到同级财政预算当中。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法律服务由无偿到有偿的转变,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体现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尊重,也是提高法律服务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
(五)推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
当前社会正在进入“互联网+”时代,那么依托现代化信息媒介来推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 注 释 ]
①王霞.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山西政报,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