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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路初探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经济法农业农村

兰 倩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有着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大力发展农业显得无可厚非。而如今社会经济早已迈向新的阶段,城乡发展差距也被逐渐拉开,基于这一现状党和国家则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大目标,目的则是为了有效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这项与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相符的工程,需要做好长期坚持的准备,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将其确定,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奠定法律保障基础。

一、经济法内涵与新农村建设概述

经济法体现的是一种内核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关键原理,更是民众对经济法最为理性与最为基础的认知[1]。具体来讲,经济法的立意基础为社会本位观,其目标在于将社会中各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协调与平衡,同样以社会全局经济利益为主要核心,兼顾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以及协调宏观与微观、近期与远期的利益。经济法便在这一理念之下逐渐完善,旨在最大限度达成社会范围内的本质公平。

而新农村建设工程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需要完成的全新任务,其目的在于大力扶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缩小城乡差距以及平衡工业与农业间的发展份额,从而助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战略规划。其中,新农村需照顾到绝大部分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需要坚持以组织经济利益为核心,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发展的长效与稳定,基于这一角度,经济法的内涵与新农村建设在目标设定方面存在高度统一。

二、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我国推行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关键法制保障,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当中,需要将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强化农村基建作为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的关键点,而这些关键目标的达成都离不开经济法作用的发挥[1]。纵观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财政部门也划拨了大量资金对新农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然而切实用在水利、电网、通信、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却偏少,主要原因在于这些项目具有投资大、公益性强的特点,再加上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往往导致工程滞后。倘若纯粹以民法进行约束,建设实效依旧难以提升,而经济法作为大部分群体利益的代表,应当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

经济法作为合理分配各主体物质利益的法律保障,其作用在于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合理调整。而新农村建设战略的目标同样也是为了能够在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物质利益,此时便需要经济法在这一利益创造过程中提供法律保障。随着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建设逐渐受到人们重视,在农业生产中则存在着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不足之处,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横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环境资源法的实施,所以需要以具备整体性特征的经济法对其进行管制,确保在利益创造中能够实现平衡,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例如工业建设造成耕地减少、三废污染、能源枯竭等问题,都可在经济法的干预下得到有效改善与抑制,助推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战略的目标在于对农村、农业发展中的应得利益进行弥补,同时也进一步缩小我国农业与工业及其他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而经济法基于制度规范角度来看,其与新农村建设在核心思想、终极目标方面是保持统一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2]。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经济法所塑造的实质公平具体体现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其中宏观层面的实质公平主要是指经济法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要尽量平衡农业与工业及其他产业间的经济利益,基于全局视角去实现农村与城镇、农村经济主体与城镇经济主体在权利及义务方面的平衡;而微观层面的实质公平,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去促进农村产业内部与农村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调。

三、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创新思路

为全面发挥出经济法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强大作用,则应当通过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两大手段予以实现,以创新思路去促进与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推行。具体来讲,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依法制定利好政策,适度倾斜投融资向新农村建设靠拢

现如今,我国在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方面采取着整体调控政策,并且就财政对农业投资的结构与方式作出了一定改变,基于此应遵循存量适当微调、增量稳定倾向的原则,逐渐提高财政支农的金额补贴,同时要确保“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得到落实,从而形成以工业促进农业、以城市带动乡村的长效发展战略制度,促使我国农村地区获得长效且高效的发展。

(二)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情,完善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

作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基础型产业,农业在自然、市场以及社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高风险,同时经济效益表现较低,要想避免农业的基础地位不被经济社会的发展边缘化,仅仅依靠市场与社会的调节是无法凸显效果的,还需要有关部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法律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需要积极推进国家关于农村建设、农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旨在以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去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当前阶段,我国所确立的农业法律已有10余部,其中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等,此外尚有40余部农业行政法规及340余部农业部门规章制度,可见我国当前在建设农业法律体系方面已取得不错效果,然而除《农业法》能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之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均缺乏实际指导作用,大多数为原则性内容[3]。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农业宏观调控经济法的相关立法工作,唯有基于法律的有力保障才能够促进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稳固。

(三)加大对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等手段的综合运用

对农村财政政策展开微调,需要确保公共财政职能得以明晰,才能够充分发挥其提高财政资金总量与促进转换的作用。在推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便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无论财政、政策,还是投融资,都需要将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在农业税收方面,则需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原则全面进行创新与变革,笔者认为可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将农业税改为农村保障税,并且推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农村的金融政策方面,一方面需要促进更多金融资源注入农村,另一方面国家也应提高对新农村建设的贷款支持,具体来讲应当给予贴息贷款、利率浮动等利好政策;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推出更加灵活的服务方式,与农村社会实情相结合去推行适合农业发展建设的保险,并且促进农业补贴方式的制度化,由过去的价值性补贴转变为直接性补贴。

(四)创新有助于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随着农业生产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市场中所出现的各类组织结构势必会以利益互惠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而就目前我国农产业生产与流通主体来看,基本上为企业、合作社两种模式,而这两种模式都具有服务功能缺陷、管理制度漏洞、稳定差、发展缓慢等不足,因此需在经济法的指引下逐步予以完善。由于当前农村经济法的制度系统存在不完善的现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条文制定工作,以经济法的创新、改革与完善,培养更多具备产业化优势的经济组织机构,进而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经济建设[4]。

为盘活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则需要确保农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顺畅性,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农产品的价值,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市场的发展。所以,当前阶段需要对农产品的市场流通进行立法保障,这也是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关键,具体立法内容应聚焦于农产品市场的孵化与规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这一市场有清晰的定位,并进行有效把控。比如,可推进《农用物资供应办法》、《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粮食价格保障法》等立法,以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去形成农产品合法流通的市场机制[5]。

此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成果的实践应用,为了促进新农村建设则需要以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去保障科技成果能够快速有效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确切来讲,笔者认为可基于法律规则前提构建可行的激励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保障制度,进而确保在法律的推动下实现科技兴农目标,从而间接推动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行。

(五)推行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决策,防止农村环境污染

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然而这项工作的推行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在新农村建设当中一定要注重维护生态平衡,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方面,我国立法部门需要对当前农村土地使用的补偿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对环境污染治理及保护的方法政策进行制定,大力扶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鼓励更多新型能源的利用与相关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实行对环境污染的前端控制,对于一切不利于环保的发展项目与决策要一律禁止。从我国多年来在城市发展中得出的经验可知,前端控制要远比末端控制在环境保护效益方面有着更佳表现,更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价值观,所以在新农村建设工作推行中,需要以法律条文为保障,不得重走“污染性发展”的老路。为强化落实,可将农村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工作成效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的年度考核指标,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去杜绝“面子工程”的出现,针对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终极目标在于解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这一利民工程涉及到农村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并对促进与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创新思路展开探讨,不难看出经济法与当前农村社会的发展高度适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能够发挥制度保障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贡献出应有力量,在经济法的完善、创新及调整之下,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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