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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校园欺凌

2018-01-22包梁睿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校园法律学生

包梁睿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明确校园欺凌概念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部门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校园欺凌”词语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所发的一项《通知》①。而在这之前的文件里,政府的红头文件一般对这类欺凌行为叫做“事故”。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中将教师体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也认定为“事故”。通过2006 年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2016 年之前国家机关都是将此类事件纳入“事故”范畴②,在人们预期之外的发生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是事故的本质特征。从法律解释的方面来看,在谈到“事故”等相关名词,是指当事人超出自身的预期且不希望发生但事实上发生了的事件。而校园欺凌行为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后果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二者决然不同。结合中国现状,我们准确界定“校园欺凌”概念和含义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我们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基础。

二、校园欺凌概念和特征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结合我国法律来看,国家和政府对“校园欺凌”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我看来,校园欺凌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欺凌”,指所有发生在校园及辐射区域内的,对学生和老师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结合中国现状,要想更快更有效的治理校园欺凌事件,对“校园欺凌”不能做广义解释,应当作狭义解释,这样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更有益处。狭义校园欺凌应定义为:在小学、初中、高中及它们的合理辐射区域内,在校教师或学生针对在校的学生进行心理或人身攻击和侵害,这些行为使受害者遭受到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但侵害者不包括校园外来入侵者,受害者也不包括教师。

(二)校园欺凌的特征

狭义“校园欺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欺凌者应该是与被欺凌者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有经常接触。对于中小学的学生来说,在校园里与老师和同学交往最多,由于这种频繁的接触关系,使得欺凌行为产生了反复性、不易察觉等特点,且受害者往往由于家长不理解和疏忽,或是老师的不关心和不处理,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使得校园欺凌行为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校园外来人员的侵害行为,因其具有偶发性、易识别性等。很容易被辨认和防治。所以对这两种行为应当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不应将二者混在一起。

第二,校园欺凌的产生场所是小学、中学、高中及其合理的辐射区域。尽管高校比如大学里也可能会发生此类行为,但由于大多数学生都是成年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生处于青春期和心智成长期,相对弱势。故欺凌事件在中小学的发生频率明显高于中小学的发生频率,不可避免的,欺凌行为对青少年学生的危害要大于成人学生。什么是中小学的合理辐射区域呢?是指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具有关联性的区域,例如在校园周围的小卖部、网吧、书店等就属于合理的辐射区域。

第三,受害者不包括教师。互联网上有报道称,一场考试后有几名学生课后不交试卷,老师问起原因,让其交卷,却惨遭殴打。像这种行为也不应归为狭义的校园欺凌之中。理由如下:首先,这种行为发生率不高,也不会是重复行为。其次,当教师遇到这种行为时,他们会立即保护自己或向学校或警方请求帮助。最后,老师已经是成年人了,这种行为给他造成的心理伤害较小,和校园欺凌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显然是不同的。

第四,欺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是对学生人身财产或精神上持续的侵害行为,都可以将其纳入欺凌行为的范围。首先,欺凌可以是个人或物质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像侮辱,嘲讽,起恶意绰号或者孤立等。也可以是性虐待,比如歧视他们的性别,性取向等。其次,欺凌可以面对面或通过电子信息手段进行,比如微信,电脑等。根据各国防治校园欺凌的经验,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比如“校园欺凌保护委员会”,里面应当包括心理学,医学,教育学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它具体对校园欺凌的情况进行确定。因为缺乏权威机构的认定分析,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理举措,这也反映出我国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能力欠缺。欺凌行为的形式会随着社会发展也不断改变,我们要及时查明新的情况,完善措施。我认为只要是对学生人身财产或精神上持续的侵害行为,都可以将其纳入欺凌行为的范围。

第五,校园欺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恶劣。2014 年美国学者写了一篇文章:《美国精神病学杂志》,该文章介绍了一个研究成果即研究者发现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可以一直持续到中年以后,而且经常受到欺凌的孩子在步入中年以后会有更大的抑郁、焦虑、自杀风险,到50岁后他们的认知功能开始剧烈下降③。英国学者曾经做过一组调查,研究人员长期跟踪调查了一组在 14 岁时开始欺凌别的同学的学生。而后来他们发现,有 18%的被调查对象到了 32 岁时仍然会欺凌他人,有超过六成的人比普通人更具有侵略性,他们往往表现出脾气暴躁、易怒、暴力倾向,还有20% 的人竟然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这些研究成果足以反映校园欺凌行为对受欺凌者和欺凌者他们成年后的生活都有严重的危害。

第六,校园欺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对象相对固定等特征。学生之间在玩耍时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欺凌。受欺凌对象具有固定性是指某一个学生经常被老师或学生进行欺凌,如果被取笑的学生可以是随机的而非固定的,则该行为也不属于欺凌。当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欺凌者实施的一次行为如果符合一些特定标准,也有可能构成校园欺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详细规定。

以上是狭义的“校园欺凌”概念和特征的阐释,这也为进一步具体研究该问题进而能提出立法对策的理论前提。

三、通过校园欺凌的案例分析造成校园欺凌现象频发的成因和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校园暴力给学校也带来许多不好的方面。学校本是个研究学问的地点及文明有礼的地点,任何人对任何事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学校,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应该实施采用暴力冲击或者侮辱别人等不文明的行为或违法手段。然而“校园欺凌”事件却经常发生,2016年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八年级学生陶成鹏,在六一儿童节,这个美好欢乐的一天,选择一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年仅 15岁的生命,留给家人莫名的伤痛。从陶成鹏的遗书中发现,他受到的都是一些其他同学强迫他打水、扫地,同学向其要钱等欺压行为,时间持续较长,宿舍人看着不顺眼,六名宿舍同学一起殴打。最终,陶成鹏在极度无助和绝望的情绪中,写了三次遗书而且实施了两次自杀行为,第一次没有成功,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自杀,这些都能看出他的内心是多么的痛苦和绝望,最后遗书中他还让父母帮忙还他欠同学的钱。心肠如此善良的男孩怎么就选择了这条不归路呢?我们不禁沉思。

而这六名施暴的宿舍同学仅仅就罚了几百元现金,没有受到其他处罚,法律判处的行政拘留由于六名被告未满16周岁而不予执行,这也折射出我国针对欺凌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欺凌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造成无法可依的现状,我们应当致力于将《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化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从而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而不是成为欺凌者逃避惩罚的工具。

校园暴力事件在很多所学校都有发生,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在2014年到2017年间,通过媒体曝光的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就达到85起左右,发生地不仅包含河南、海南和山东等,还包括北京和上海等城市。这说明现今我国面临很严重的校园欺凌问题。校园欺凌从小学至高中都有涉及,70%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达到45%。欺凌者多是女生,而手段暴力等多是男生打架行为。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实施的欺凌行为呈现出明显小团体化的特点。

(二)原因分析

1、从法律视角观察校园欺凌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存在误区,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中犯罪者保护过多,而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少,除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处罚基本没有,这样肯定会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处罚不力的结果,而且会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心理和身体创伤难以恢复④。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受害者自诉案件,这些案件检察院不会主动起诉。但是由于是同学之间,老师与同学之间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所以受害学生碍于情面或是害怕,也不想或没有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从而没有让施暴者受到刑事处罚,到最后并没有追究欺凌者的责任。

《刑法》中相关法条规定由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当前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规定的很不完善故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未来,必须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法律人应当具有全局视角,不能只关注案件的恶劣程度和处理结果,更应该从根源找到原因。

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干预和管理制度。但对保护未成年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不完善,比如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疏忽、缺乏身心健康教育,忽视了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我国法律针对这些情况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及责任追究制度。据不完全统计,犯罪的未成年人约80%是处于失学、辍学、流浪等闲散状态,充分说明了缺乏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笔者认为应紧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庭保护与教育责任,国家要扮演宏观管理和惩罚者的角色,对那些在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疏忽、教育不当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处罚与干预力度⑤。

2、其他方面原因

首先,国家机关对发生在校园里的欺凌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其危害性,笔者翻阅了相关的案例也没有发现相关法律条款去参照。

其次,由于我国实行的政策方针即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从宽处罚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较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或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由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生,年龄大多在6周岁至18周岁,其中能达到可以适用刑法处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欺凌者太少,故而造成我国对于校园欺凌方面的刑事处罚率很低⑥。

复次,欺凌者主体缺少法治观念,道德素质低下,而应当承担好教育者和保护者责任的学校,也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没有进行积极的法治宣传,更没有达到学校应该做到的教书育人目标,只是一味的威慑和粗暴的管教学生,才酿成了如此不良的严重后果。

最后,在中国这样信息网络发达的环境下,由于我国没有设置媒体分级制度(就是不同年龄的人群可以接触到不同的网络资料)。而我国网络监管力度不够,网络、影视中暴力色情内容很多,所有的孩子都有可能接触到这些不良文化,从而实施违法行为。据警方分析,80%以上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是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

四、如何防治校园欺凌

我们知道,惩罚犯罪很重要,而犯罪预防同样也很重要,应当重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产生。在今年两会期间,老师们、家长们都期盼校园欺凌少一点,校园周边的环境安全一点。很多代表和委员们也相继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发表个人观点,呼吁通过加强立法和采取其他措施等方式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给祖国的花朵一个安全的成长和发展环境。

(一)具体对策

1、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王胜明也提出:法律是关键,“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关注和研究校园欺凌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校园欺凌问题⑦。”

2、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上层建筑影响全局,所以要抓紧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虽然防治校园欺凌活动已分别由各不同级别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但防治校园欺凌,更重要的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将现有的防治校园欺凌规定提升为专门法律。整合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采用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惩处机制、措施和规则等内容,融入到《反校园欺凌法》中。

3、设置两级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

如何将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真正贯彻实施,除了立法,还需要政府、家庭、学校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对校园“欺凌”进行宣传普法,应该通过讲座和宣传单方式进行教育宣传,要让广大师生和家长知晓,欺凌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家长和老师应当重视哪些行为,哪些是学生要注意的不应该做的行为,像身体伤害、精神上的贬低、言语暴力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这些行为都是欺凌的行为,必须引起重视。

第二,设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设置两级的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一是校级委员会,二是县区级委员会。”两级委员会相互配合,分工合理,负责校园欺凌事件的相关具体内容。校级治理委员会及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县区级,然后县区级委员会根据事情严重性和复杂性再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采取措施惩处。

第三,加强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利,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未成年学生不敢实施欺凌行为,增强威慑力,将校园欺凌事件扼杀在摇篮中。

4、惩罚与矫正并重

除了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外,“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治理”。例如,设立“社会服务”等工读学校,建立“工读制度”,加强监护人问责和司法保护职能,“及时纠正校园欺凌行为,否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报复行为。”对于校园欺凌还是要分类治理,像开玩笑、主观恶性小的行为,要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来解决;而情节严重的,则要通过法律途径去惩罚和纠正。

中共十九大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根据这一伟大号召,我们必须从各方贯彻落实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意志。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也不断进步,在我国全面网络信息化的大环境下,应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设置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完善未成年人浏览信息限制制度。加大对网络游戏和媒体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与监控,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游戏开发;另一方面,青少年作为祖国发展的希望,应当加强对其成长教育的重视,学生在遭遇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当积极充分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国家和政府要积极对无能力维权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要大力扶持和帮助困难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教师和学校作为重要的辅助人应该谨记自己的义务,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学校的监督,促使校方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对教育者加强法律普及,提高教师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让他们明白自己的义务不仅是教授知识,更要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而父母除了关心孩子的学习问题,也要加强对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视,努力创造条件让孩子可以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多方携手共同努力,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学习生活,实现他们的梦想和价值。

[ 注 释 ]

①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43.

②陈小英.校园欺凌事件频发 大量个案被“内部消化处理”.法制日报,2015-07-13-8.

③戴利尔.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戴宜生,译).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4):13.

④王楚婧.校园欺凌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理论导报,2016(2):50.

⑤薛宁兰.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体例与构造.法学杂志,2014(11):34-35.

⑥刘英.遏制校园暴力亟须“反校园暴力法”.青年时报,2016-03-08-4.

⑦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法学家,2016(1):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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