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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带来的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以广深地区为例

2018-01-22李文芳林翠娜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押金单车用户

李文芳 林翠娜

1.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2.肇庆学院,广东 肇庆 526000

共享单车作为近几年新兴的交通方式,以“互联网+交通工具”的创新形式为市民的短距离出行提供了便利,对城市交通运输压力起一定的缓解作用。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骑行的安全事故、用户的押金退还、被非法占有和损坏、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等。对新事物的改革需要与时俱进,目前我国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和规范仍处在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阶段,更需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制度。

一、共享单车的界定

(一)我国共享单车的模式

共享单车,通常是指由企业自主经营或者企业与政府合作,在人流量较大的地区为用户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租赁的服务,例如地铁站、公交车站、大学校园、居民区、商业领域等地区。随着中国的“朋友圈”不断地扩展,共享单车和网购、高铁、支付宝作为新世纪中国的“新四大发明”,被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所熟悉。现阶段国内的共享单车智能模式是利用互联网的方式,让消费群众下载对应的APP或者添加小程序,通过其定位功能寻找附近的可用车辆,扫描车辆自带的二维码一键解锁自行车,结束行程后根据骑行路程距离或者时间长短,用户通过网络支付相应的费用。

我国共享单车的正式使用兴起于北大校园,共享单车拥有定位寻车、电子支付、自由停放的高效率功能。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得出,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从2007年到2010年,国内引入了由政府资本占主体的公共有桩自行车;2010年至2014年,出现了私人企业投资和承包的市政单车,其多数为有桩单车;2014年至今,主要为企业注入资本的共享单车,出现并兴起了结合互联网思维的无桩共享单车。

(二)共享单车是一种租赁关系

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自行车生产制造工厂或者代工生产工厂,在市场上看到的共享单车基本都由企业自身生产制造并且支配。共享单车用户作为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向其所在公司即出租人交付一定的租金费用,从而使用他们的产品,以满足个人需求和体验。这里可以看出共享单车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租赁模式。同时,用户在注册使用共享单车的账号时,需要阅读并且同意的用户服务协议中也表明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是一种租赁协议的关系。

二、共享单车带来的问题

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给广大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以广深地区为例,2017年9月28日《南方周末》报刊指出,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最近的报告显示,广深地区在推出共享单车之后,广州和深圳的交通拥堵程度分别了下降6.8%和4.1%。在今年第二季度参与抽样调查的20座城市中,共享单车用户累计骑行里程量达到11.98亿公里,节约汽油量高达8388万升,减少二氧化碳和PM2.5的排放量分别达到214661吨、14.1吨。由此可见,共享单车在广深地区的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新兴行业的兴起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用户骑行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押金不能及时退还、共享单车被破坏盗取、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破坏市容市貌、用户私下为单车上私锁,以及近期新出现的用户扫描伪造的共享单车二维码后被混淆诈骗的行为。自2016年9月开始,共享单车正式在广州规模投放,花花绿绿的共享单车争先进驻广州,并迅速扩张单车投放数量。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于2017年1月至3月,以广州市为中心,辐射其周围地区,对常见的共享单车品牌,如ofo小黄车、摩拜单车及小鸣单车等向消费者开展共享单车服务调查的活动。根据本次线上调查的结果显示,受访者对共享单车发展的态度和看法,73.9%受访者表示支持发展共享单车,认可其积极意义;在共享单车的用户体验和使用评价方面,“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共享单车出现次数最多的问题,而其中“乱停乱放”是用户反映,在使用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

(一)产品安全隐患引发骑行事故问题

自2016年底以来,国内共享单车数量激增,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市场较为混乱。面对可观的发展前景,为了抢占先机、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共享单车企业将首要目标放在不断增加生产和投放共享单车的数量,同时也尽力降低其生产成本,很少有企业会把重点放在提高自身服务和产品质量,这就容易导致单车质量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出现了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况。

《法制晚报》曾做过相关统计,自2017年年初到4月份,市民因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的事故多达18起。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保险服务作用较小,以ofo小黄车为例,应对骑行意外人身伤害他们的做法是给用户买保险,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不断普及使用,索赔过程程序复杂,难度会逐渐加大。共享单车的运营方也不会轻易地赔付,一般公民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程序繁杂,难度非常大。

(二)用户押金退还的问题

目前市场上主流共享单车企业还是需要用户提交押金,而用户最关心的还是押金最后是否能即时退还给自己、押金退还程序是否复杂。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8月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在这个月受理的事件中,消费者对小鸣单车的投诉事件占了绝大部分,多达96宗,投诉原因均是押金无法退还,这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同年九月底,北京的酷骑电车总部也被前去退押金的用户给包围了,据了解,酷骑app上已经无法完成退款。还有在南京运营的町町单车,公司最后携带用户押金跑路。经营过程中,用户押金形成资金池,无可厚非,企业将其进行投资,一旦公司资金链断了,押金退还困难。比如卡拉单车就是由于投资人撤回资金、客服和财务人员,导致四处艰难地筹钱给用户返还押金。实际运用中,退还押金需要用户在结束骑车时完成支付,主动向平台申请退押金,需要等待2-7天才能到账。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约束和规定,押金问题处在法律盲区,押金退还得不到保障。

(三)共享单车被破坏占用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使用对象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国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近期共享单车被毁坏、占为己用的现象频发,备受社会民众的关注。共享单车自进入大众市场以来。起初奉行的理念是共享单车资源,方便公众出行,私人占用的行为违背了共享单车的这种经营理念和创办人的初衷。例如有些群众出于私心,为图免费使用,破坏ofo小黄车的定位系统、机械锁和二维码,将其安装上私锁,喷上其他颜色的油漆,带回住所供自己独自使用,这种行为对共享单车公司的收益权造成损坏,同时也改变了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性质,所有权由共享单车企业占有转变为私人个体占有,共享单车变成了“私家车”。共享单车被私藏起来,又谈何“共享”呢?

三、有关共享单车问题的法律规制

共享单车作为新事物的产生,目前对其管理和规范还处在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阶段,为了更好地解决前面提到的问题,需要依靠多方参与者的自觉和自律,同时相关法律的规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政策

无规矩不成方圆,共享单车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轨道上才能越走越远。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能对企业和共享单车用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从而维系市场的正常运转。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制定共享单车企业管理条例,引导规范企业的行为,严惩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针对企业投放单车过于集中、乱投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故意破坏竞争对手单车产品等行为,政府应制定相对的管理条例,一经查实,处罚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后,设立共享单车专门的管理部门。应对政府部门关于共享单车的职能和权利进行明确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例如把规划行驶车道、监督骑行安全、规范停放秩序、监管押金安全等多项工作任务分配到交通、工商和金融等各个职能部门,划分好权力的管辖,做到权力分明。另外,相关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执法效率和能力,执法必严,让企业和用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加大政府监管规制力度

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要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即国家在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适度干预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以“有形手”来减少“无形手”产生的弊端,维护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政府规制力度,建议要做到以下两点:

1.规范指导单车市场

首先,政府跟共享单车企业两者之间要达成共识,确定共同的目标是促进共享单车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提高其服务水平。政府建立与这种共享经济的新模式相适应的行政规定和优惠政策,提高对新兴行业的协调管理能力。例如,城市道路和市容市貌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单车的过度投放和违规停放,政府应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给予单车停放区等基础配套设施的优惠政策,规划好共享单车的停放区域。

其次,加强对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建立相关的行业标准,提高市场的准入原则。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前提下,进行宏观调控,公开透明共享单车市场价格机制。目前的共享单车市场良莠不齐,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的过关,不定时巡查其生产过程和抽查产品质量,监督企业定期巡查、及时维修有故障的共享单车,回收功能损坏的单车回厂重造,提高资源利用率。

2.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除指导监管企业之外,还需要政府对用户个人行为进行监管,在原来的国民信用体系基础上,建立共享经济信用体系,将用户对共享单车的损毁和破坏等不诚信文明用车行为纳入个人的诚信记录。在约束用户不良行为方面,可学习借鉴支付宝芝麻信用的运营模式,对良好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进行积分,其中积分累计高的用户可获得一定的鼓励金或者限时免费用车等福利,以此鼓励引导人们的良好用车行为,形成正面的群众反响效应。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修缮用户协议

共享单车用户服务协议是在对未来信息的假设中签订的合约,具有不完全性,在合约执行时有可能发生其他没涉及到的情况,比如共享单车创立者可能没想到单车损耗数量之多,甚至影响经营。因此交易双方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对合约作出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便更好的保障彼此的权益。例如在使用单车前,企业有告知用户共享单车使用价格、期限、保证单车质量安全、实时退还押金和安全纠纷解决的方式等义务,使用过程中,用户有按时缴纳费用、妥善保管和按时归还车辆等义务,合约中应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和完整。另外,用户对缴纳的押金去向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企业有告知押金情况的义务;若用户出现违反用车合约,例如故意损坏或者非法占有的严重行为,企业有权利扣除其押金。

2.第三方账户存管押金

针对押金退还的问题。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两者的法律关系是以租赁合同为主,金钱质押为从,根据担保法第63条相关规定,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质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的质物。即用户结束用车并归还后,企业平台应退还用户押金。毕竟押金问题容易涉及非法集资,创立人一旦携款跑路,民众损失巨大,例如卡拉单车资金链断裂,其用户收不回押金。

因此,应吸取卡拉单车的教训,考虑将用户押金与公司运营资本彻底分开,存放到专门设置的的押金账户中,由第三方账户存管押金,存管方建立完善的资金明细登记和清算体系。例如让银行负责押金的存管和退还程序,提高退还押金的时效性。运营方应该建立符合民众需求的自动退回押金的原则,在用户申请退款时像银行转账一样向用户实时退还押金。同时建议出台完善相关行政监督制度,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户押金的监管力度,监督押金流向和使用情况,尽可能透明公开化。

3.保险赔偿

在面对共享单车被占有破坏的问题上,企业在寻求政府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帮助下,应借鉴美国Spinlister自行车租赁网站的经验,通过与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和简化保险理赔程序的方式,规定单车损坏和盗窃索赔的金额,转移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降低单车的损耗率,从而更好地维持企业的盈利和用户的利益。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在用户的人身安全方面跟单车的损耗方面都很好地控制了风险,既保障了用户在事故发生后的索赔,也降低了企业本身可能承受的风险,很好地兼顾到了企业和用户两者的利益。

(四)增强企业法律及社会责任感

企业集中投放和无序停放单车破坏了城市道路和市容市貌的整洁性,甚至妨碍交通,客观上其行为已构成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的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此规定了处罚,虽然很多时候是用户违规停放,仅仅是由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不愿意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一味逃避问题,事态只会更加严重,陷入无序停放、拖入废弃场、重新投放的循环过程。企业应成立维修团队,及时维修出现故障的车辆,确保用户的用车安全。同时,回收和召回严重受损的车辆,不使其占用过多的城市空地。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担负起清理回收单车,维护社会公共场所整洁的责任,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并给用户树立良好的榜样,规范停车的秩序。

(五)加强法律意识层面的宣传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即在使用共享单车期间,如果用户不能履行正常保管单车的义务,故意破坏共享单车是违约的行为,也属于民法上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甚至给共享单车挂上私锁、占为己有的做法,更是一种盗窃行为。在深圳我们也可以看到来自各行业自发组成的单车“猎人”,他们在通过自己的行动寻找解救被藏起来的、被破坏的共享单车,他们在积极地想办法改善共享单车目前的使用环境,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身边的人。而在单车猎人出现后,大家的用车行为也越来越自觉和文明。然而单靠猎人们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共享单车的进步需要法律的约束。共享单车时代,我们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让共享单车便己也便他,让共享单车走的更远,走的更好。

四、结论

共享单车作为地铁、公交、的士等传统公共交通系统的补充出行方式,是对共享经济形式的创新和发展,也在城市的交通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它很好地解决了人们出行一小段行程的运输工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行车被偷的次数,也降低了市民搭上“黑的”的可能性。发展共享单车带来的好处,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都能体会得到。

事物的发展总有正反两面性。共享单车带来的问题贴近民生生活,涉及消费者、经营者以及管理者多方的关系,关联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容市貌管理以及财产类的基本法律问题。共享单车的发展应采取与时俱进的措施,通过日趋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和解决方案,使其在规范的环境下得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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