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阐释
2018-01-22李冠杰李荣娟
李冠杰 李荣娟
1.咸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2.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党的十九大指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18年5月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坚持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这表明,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一种全新的生态环境治理方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习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但是,面对区域生态系统退化和区域环境资源破坏的持续加剧,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该如何进行?为此,社会各界做了诸多尝试和探索,以期有所突破。总体上看,区域生态环境是作为系统的有机整体而存在,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赖,某一种要素的变化,不仅会对其他要素产生影响,也会促使整个区域生态环境系统发生改变[1]。这说明,需要用系统性和协同性的观点去分析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的关系并对待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而基于协同治理视角,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体共同参与、有效互动、平等合作的“互补共生”协同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绩效。因此需要对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
一、协同治理的核心观点
目前公共行政领域关于“协同”、“协同治理”的探讨及应用存在不同理解,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2-5]。这些观点大都突出了协同治理目标的一致性、运行的复杂性、主体的多元性和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极大地丰富了协同治理的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启发意义。但是,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与当前理论界关于协同治理的阐述不同,当前学界关于协同治理的分析和界定侧重于治理而非协同,对比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区别在于:一是多中心治理中的“协同”固然重视多元主体合作,但却强调政府在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合作过程受制于政府,合作结果听命于政府,主体间地位不平等,故不能形成独立的子系统而发挥效用,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则突出子系统间的平等性和功能性。二是多中心治理中的“协同”仅重视各主体间的简单线性关系与合作的维持,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则重点关注各子系统间的非线性关系与合作的改善;三是多中心治理中的“协同”经常受政策、制度、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外部动力而非内生动力是推动合作的重要力量,这也使共识的达成和绩效的确定因受政府合作意愿、企业合作动机和社会合作能力的制约而难以获取,影响了治理效果,协同学理论中的“协同”则致力于系统的自组织状态以及系统本身实现自组织转变的机制与过程[6]。
二、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基于协同学的分析
协同学,即“协调合作”之学,认为协同是一定条件下子系统之间通过相互竞争与合作自发形成有序结构,具备有组织性功能,改变无序状态,带来关联有序运动,产生协同效应,实现自组织的方式和过程[7]。协同学理论对分析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运作逻辑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恰切性。首先,协同学提出了“两个系统”,即独立的子系统和由子系统构成的系统整体。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了多元合作共治是必然选择,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本应就是一个由不同类型主体构成的各子系统,以及由各子系统构成的系统整体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其次,协同学提出开放观点和“两种互动”,即独立子系统间的互动和系统整体与外界环境间的互动,开放性是实现“两种互动”和系统自组织化的基本途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利益主体间协调难度大、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这要求各子系统间、系统整体与外界环境间相互竞争、相互作用,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克服自身局限,建构开放体系,完成一致动作。
再次,协同学提出序参量概念和伺服原理。协同学认为各子系统因相互作用而产生序参量,从而使各子系统良性运转,序参量又发挥着调节各个部分行为的功能,并不断提高系统自组织能力,最终推动系统形成有序结构和最佳性能。序参量,是考察系统宏观有序度及其运行模式的参量,决定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宏观结构,可以通过综合研究获取,进而把握系统宏观秩序,了解各子系统微观行为及其运动状态,描述系统如何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伺服原理,即役使或支配原理,其核心是控制系统发展方向的慢变量决定快变量的行为,序参量决定系统的行为。尽管两种变量在系统维持平衡状态时区别并不显著,但系统失衡则导致差异的逐步显现。因此,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找出促进系统良好运行的慢变量和序参量,以便重点把握慢变量和序参量的变化进而认识和把握系统整体的演化。能够表征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慢变量和序参量的是利益、权责和制度等要素。其一,权责要素。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所架构的权责体系是描述各治理主体间有序度的慢变量和序参量,对协同治理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及其运行状态具有控制和决定作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主体设定合理、角色准确、权责分明,那么相互间能够紧密配合,彰显自身优势,履行基本职责,从而使协同治理系统有序运行并呈现较高程度的协同性。其二,利益要素。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各治理主体在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合作推动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同时,其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也将成为协同的瓶颈和障碍。也就是说,各治理主体间既存在互动与合作,也存在冲突和矛盾,而基于公共利益的互动与合作是描述各治理主体间有序度的慢变量和序参量。构建治理主体利益协调机制,形成系统自组织的内在激励因素,能够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协同性。其三,制度要素。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单方行为和集体理性冲突时刻存在,各治理主体在共同行动方面欠缺依据和规范,而基于各方不同利益诉求的合理制度安排又是描述各治理主体间有序度的慢变量和序参量。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达成共同认可的治理方案或行为约定,从而实现治理各方的有效协同。
最后,协同学提出序参量的作用机理及系统的两种运动趋势。当子系统间的协同因系统陷入无规则的混沌状态时而变得较弱,这时各子系统独立性强、序参量为零;当子系统间的协同行为逐渐产生并居主导地位时,系统整体变化加剧,到达临界区域,序参量增加并达到饱和值。对序参量的值具有导向作用、能够促使其呈指数型增加并在较短时间内达到饱和值,从而推动系统不断接近临界点或其附近,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化和转变,关键在于各子系统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并由此产生协同作用。这表明,可以通过机制建构塑造非线性关系,产生各子系统间的协同作用,限制非协同行为,实现最佳协同效应。而基于权责、利益、制度等要素所构建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能够作为强有力的牵引,通过有效的传导模式,确保系统变量间形成关联有序运动,并嵌入整个治理网络体系中。
三、结语
相对于多中心治理中的“协同”,协同学视域下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比较优势,其所提出的“两个系统”、“两种互动”、序参量概念以及自组织状态,强调了各治理系统的平等性、开放性、功能性和内生动力,以及系统实现自组织转变的影响因素,有助于理解和把握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系统的运作方式和固有规律,重新审视当前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协同学理论视角下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一要突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平等性;二要形成开放性的治理系统;三要构建实现系统自组织化的机制。因此,基于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体共同参与的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和机制,这不仅是协同学理论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所要解决的两个突出问题,同时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协同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