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要建立联动机制
2018-01-22
传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传入我国后,以“暴富”为饵,诱使一批又一批人误入歧途。虽然历经二十多年的打击,但传销顽疾依然难以根治。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各地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才能彻底根除这一“经济邪教”?
传销活动线上线下相结合
当前传销行为呈蔓延之势,传销的行为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由过去以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手段传销发展为无商品的传销,且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更是强化了传销的破坏能力。
传销犯罪分子不再提供任何商品服务,而是采用诈骗或绑架的方式让受害者陷入他们设置的陷阱:比如通过贴招工宣传广告,或者发布资本运作信息等,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让受害者主动参与;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投资理财诈骗;甚至有的犯罪分子直接通过绑架行为控制求职者或者投资人,洗劫其个人钱财等。
网络传销的本质没有变化,即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只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传销的活动区域在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人员不断增多,涉及案值不断增大,传销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众多的群体,不仅仅涉及大学生,还有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公务员等;不仅仅是点对点发展会员,网上传销案件的点对面发展会员发展迅猛。
传销活动具有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特点愈发明显。在传统单纯依靠亲友关系发展会员的基础上,当前的传销也通过网上平台发展会员;纯粹的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进行网络传销的组织,也通过发展代理商等形式进行地面推广,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众多的人员,发展速度极快。
此外,传销的迷惑性较强。传销组织一般不会承认自己是传销行为,总是不断变换拉人头的理由,以合法的名义掩盖违法的活动。传销的具体模式在不断变化,尤其是网络传销平台故意规避法律对于传销的界定,使得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难度加大,普通群众辨别更为困难。
多因素致传销禁而不绝
尽管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对非法传销参与者缺乏严厉、强制性的法律打击,缺少打击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安排、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取缔的难度,容易形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执法消极局面;再加上传销组织驱散难、非法传销取证难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办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导致非法传销禁而不绝。
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从当前传销犯罪的发案情况看,各部门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此外,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既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
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处罚较轻以及各地打击力度的不统一,某种程度造成了传销的不断外溢、转移、蔓延。
众多的传销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恰恰工商部门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导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转移再聚;公安机关只能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广大的参与传销者无能为力。众多的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这些人员会转移阵地另起炉灶、改头换面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些人员反而成为了传销的传播者。
建立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加强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认识
很多人之所以会被传销所蒙蔽,是因为他们对传销艳丽外衣下的欺骗本质认识不清。传销组织者也利用一些人投机、暴富的心理,鼓吹“一夜暴富”“金钱万能”的错误理论,使这些人越陷越深、难以自拔。不少传销人员在执法机关解救、驱散后又自动回到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打击传销的关键必须是要对这些被“洗脑”的人员重新灌输正确的理念,帮助他们纠正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各种宣传媒介工具,向群众宣传国家对传销、直销活动的政策法规,还要不定时公布典型案例向群众揭露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的本质,披露那些打着各种看似很前卫时髦的新名号、新名词的传销活动的实质,认清传销活动会给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传销活动。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要彻底根除传销,就要从法律上、制度上进行完善。对传销的定义、定性、法律后果、监管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等问题应该着重明确及细化。同时,针对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增设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罪,增强刑法自身结构的内在统一性。
成立专门反传销部门,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职能部门设专门打击传销办公室,整治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把整治工作长期化、日常化,整治责任更加严格化、明确化。
在应对网络传销犯罪方面,制定反传销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务等部门在内的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国互联网一体化合作监管机制,既强调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也着眼于形成执法合力,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遏制网络传销犯罪。
提高传销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标准,合理设置人数标准和级别标准,增加犯罪的成本的同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侦办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传销犯罪的惩治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各部门要积极执法,并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包括社区、城管、工商、电信网络、金融等部门要主动发现传销犯罪的苗头,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置,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积极移送案件,形成联合打击机制。
相关部门单位需齐抓共管
传销属于社会问题,不是简单的违法犯罪问题,应群防群治。相关宣传部门应切实履行宣传职能,尤其是针对易参与传销的群体,进行精准宣传、点对点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群众防范传销的觉悟提高了,可以及时识别传销,积极为打击传销提供线索。
经过20多年的打击传销案件,各部门积累了一定的打击传销经验,应积极总结、提炼工商、公安、金融、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经验,制定出一套系统化的打击传销模型,所有的涉嫌传销的风险参数输入模型,设置风险等级,突破地域限制,加强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传销认定难的问题。
相关部门应各自发挥优势,工商、公安、街道办、金融监管等齐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打击传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整体、系统打击作用,挖源头、断网络、打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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