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
2018-01-22杨丽
杨 丽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婚姻逐渐成为法律所约束的对象,但其形势并不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而是人类在步入高级别社会形态后,逐渐形成的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利用《婚姻法》,有效的将当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制度化进行合理的规定,并成为当前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规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概念
实际上,无效婚姻是当前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自身具有较深的历史渊源。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促使当前相对发达的国家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对违反当前婚姻法的当事人进行规定,对于当前不符合当前婚姻法并且主要是以当前的情绪定下的条件而产生的婚姻行为统统不属于合法行为,因此,该类婚姻自身的形式被纳入当前的无效婚姻范围,所以也不存在婚姻法律后果,同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当前婚姻双方中有一方采取威胁、暴力以及恐吓手段等,对于另一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于另一方的亲友人身自由、财产、名誉甚至是健康进行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身的真实意愿而进行虚假的行为,形成婚姻关系。实际上,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进行婚姻行为时由于自身的意识不真实而在要件造成欠缺,因此,通过当前的撤销权对当事人进行行使权利,将形成的婚姻关系消除其自身存在的法律效率,进而满足当前的需求[1]。
二、婚姻法中实施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违反婚姻法的情况屡有发生,尤其是对于婚姻双方中的弱势一方,很有可能受到来自于精神、财产、人身以及情感方面的伤害,也逐渐成为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事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通过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有效的处理当前出现的违反婚姻法情况,并将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促使我国法治建设逐渐完善,满足当前的需求,具体来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利用其制度自身的功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并促使社会和谐与进步,例如,现阶段我国现实生活中违反婚姻法的事情屡见不鲜,如,近亲结婚、重婚等,通过新婚姻法出台的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进行有效的解决,促使广大公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另一方面,有效的维护当前我国婚姻法的权威,通过详细的规定,对于当前利用婚姻关系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积极进行法律严惩,如,伪造身份证明、隐瞒婚姻状况等,通过相关的制度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为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无过错方应向有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
相对来说,精神损失是一种相对无形的概念,其自身并不具备实际参考物对具体赔偿的数值进行限定,只能以实际的受损失一方提出的赔偿进行估算,基于此,导致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存在不同的效力,难以利用数值进行明确。因此,在进行婚姻关系赔偿过程中,应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在该段情感中投入程度进行判断,例如,情感、时间、金钱等,进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意义。当婚姻关系形成撤销或者宣判无效时,其自身为婚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在该婚姻下,应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关系,并促使婚姻关系中无错方向有错方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2]。
(二)保证婚姻法自身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
道德伦理是我国五千年文明传承的重要思想,并且其理念在我国的精神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当前我国的新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当前的道德伦理,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充分展现出伦理道德,促使社会文明进步。例如,保证婚姻法遵循当前的伦理道德最明显也最直接的方式是禁止当前直系姻亲的婚姻关系进行明确的确定,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改变传统无效制度中存在的模糊观点,将当前的无效婚姻行为从传统血亲婚姻扩展为非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所不认可的亲缘关系,进而以此为基础,维护现阶段的不正当婚姻关系,为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保护。同时,还应积极对当前的婚姻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进行有效的优化,例如,近年来由于金融欺诈、人为失误等导致的婚姻伤害未能做出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满足当前的需求。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点内容,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应积极对当前的婚姻法进行创新,在不断的发展优化过程中,促使其迎合时代文明的发展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维护婚姻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扩大其保护范围,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