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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创新研究

2018-01-22王鑫垚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纠纷

王鑫垚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相较于传统商务贸易而言,电子商务成为当前信息网络时代商务交易的新形势。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其交易不仅仅突破了时空与地域范围的局限,同样也使原有的经营主体业务范围得到了迅速的扩张,为同一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可供经营的产品与业务渠道,进一步使其商贸交易与产品销售的范围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扩张。

一、重新定义民商法的法律地位

鉴于当前电子商务活动有着规模大、范围广的特点,因此倘若缺乏针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界限的明确法律规范,极易导致电子贸易活动呈现出任意性、无组织性、无纪律性等特点,进而导致交易纠纷问题的出现。在面对因上述缘由而产生的交易纠纷时,传统的民商法因其贸易模式的不同,导致其针对民商事主体的界定方法不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因而难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背景下的交易纠纷。因此,应当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针对民商法的相关条款与规定进行创新,从而更好的为主体矛盾与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参照。

要想切实寻求民商法的创新,应当基于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针对民商事主体进行重新规划定义,并运用法律手段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主体应当拥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民商事主体大多呈现出较强的虚拟性,其交易模式主要依靠虚拟数据,无形中为主体身份的辨别增添了一定难度。因此,要想针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民商事主体的确定,应当从技术层面予以完备支持,确保从事电子商务贸易的企业网站都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以供认证,从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身份提供有力的证实依据。同时,倘若进行个人认证也可以通过两个渠道达成,其一是经由网上支付的实名认证机制进行认证,其二是借助在商业银行开通网银账户业务时进行实名认证。此外,在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加强主体资格要求的明确,通过电子商务准入机制的确立保护交易安全,进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改进与优化。

二、构建良好的电商交易法律环境

通过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了解,可以认识到其中存在许多违法行为,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鉴于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与交互性的特点,虽然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易速度的加快,但其虚拟环境的创设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诈骗等行为的契机,一定程度上也致使其行为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使交易主体、消费者的利益难以获得有力保障。因此,应将电子商务相关情况与传统商务做有效区分,着力构建安全的电商交易法律环境,弥补当前民商法的不足,进而为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扫清潜在威胁,确保电子交易的合法特性[1]。例如在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借助计算机技术将相关凭证进行伪造,普通消费者缺乏辨认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益的能力,这也就导致在后期交易纠纷出现时失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凭据,进而导致消费者蒙受严重的利益损失。此外,鉴于当前互联网大环境的复杂特点,病毒威胁与黑客入侵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因此在进行民商法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各项交易犯罪行为做出明确的定义与严格划分,进一步加强网络制约监督、创设有效制裁措施,从而更加有效的为电子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三、践行世贸组织平等中立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本商务贸易规则隶属于国际通行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借鉴意义。当前在进行民商法创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际化原则,确保针对电子商务行为建立规范协调的约束机制,从而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推动跨区域贸易进程的增速,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基于联合国贸法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交易双方应当针对其交易细节展开协商,进而共同完成具备法律效益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制定。因此,我国民商法的创新也应当借鉴这一法律规定,践行WTO的平等中立原则,给予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媒介同样的地位,针对不同民商事主体秉持同等态度,针对不同主体给予同等保护,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信息的流通性[2]。

四、结论

总而言之,民商法贯穿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环节中,应当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针对民商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与创新,重新定义民商法的主体地位、构建良好法律环境、践行平等中立原则,推动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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