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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提取和审查言词证据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言词行贿人言辞

李 林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行贿受贿等一对一犯罪案件,特征是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言辞证据又容易受到人为干扰而改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翻供或避重就轻供述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言词证据是能否指控职务犯罪行为成立的关键。

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言辞证据时,首先要从整体上研判每个犯罪事实有哪些证据用于指控,哪些犯罪情节需要哪些相应的言词证据来证明,分清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并形成证据锁链。其次,根据所需证明的每笔具体的犯罪事实按照证言证明力大小、与被告人关系的远近以及作案发生时间的长短将案卷中所有言辞证据排成顺序。比如笔者所办理的某房管局长蒋某某受贿案,蒋某某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起诉后翻供,辩解自己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公诉人出具蒋某某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证明其有罪供述时神情自然,表达顺畅,系自主供述。被告人辩解自己当时作有罪供述之前受到威胁,自己承诺作有罪供述后办案人员才开机录像。公诉人出示当时讯问的提押证,其中记载提押及还押时间与录像时间相符,公诉人指出当时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实施言语胁迫的时间可能。公诉人并出示行贿人证言,并出示若干证人证言证实行贿人所在企业在行贿前后向房管局申请审批事项遭遇的差异性对待,最终审判庭判决被告人有罪。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更多的是注重证据量的积累,忽视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有的检察人员甚至认为如何分析运用证据是专家学者理论研究的职责。但是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一切指控调查要在法庭上开展,一切判断也要在法庭上进行。搜集并审查言辞证据只是职务犯罪刑事检察的基础,通过分析对比各种言词证据,可以从已有的证据材料中筛选出可靠的、具有说服力的指控内容。公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查言词证据:

证据纵向审查法。对提取的各种言词证据,首先是对证据主体的本身进行审查,包括主体的年龄、文化知识、阅历。其次是对证据主体的品质、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等因素进行审查。比如,笔者所办理的某水利局长受贿案,被告人自年轻时酷爱古玩。某企业为承包某水利工程向其行贿若干古玩。开庭时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只是收受日用品,不知道其真实价值,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公诉人通过出示被告人社会调查,证实被告人自学生时期就喜欢收集古玩字画,在其朋友圈内多名文玩玩家证实被告人历年来多次收集并转让古玩,对古玩鉴定及市场行情颇有研究。根据其多年知识积累,不可能不知道受贿物品价值,最终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受贿事实成立并判处有罪。

横向对比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者寻找相互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比如,笔者所办理的某中学校长受贿案,虽然行贿人证实自己为了承包教学楼施工工程安排两名职工至被告人家中行贿,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否认当日有人来访。但是两名职工证实一人上楼行贿,身上携带巨额现金,行贿完成下楼后另一职工对其搜身,证实其身上无任何现金。结合全案其他银行帐号查询明细,合议庭宣判被告人受贿罪成立。

检察人员进行言辞证据的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从而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也可以发现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时补强证据。比如:笔者单位起诉的原教育局长皮某某贪污受贿案,皮某某在法院全部翻供,辩解之前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部分行贿的证人立场亦有所动摇。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出示提押证、讯问笔录、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时系资助供述,侦查人员无刑讯逼供时间及行为。出示受贿作案时间前的行贿人银行取款记录,案发后被告人存款记录。使得行贿人消除动摇心态,再次在法庭证实自己行贿事实。最终被告人皮某某在不认罪的情况下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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