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职能 服务创新发展
——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思考
2018-01-22李汉波
李汉波 王 欣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一、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现实需求
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以及提高综合国力的必然选择。对于各国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其发展的灵魂,是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1]。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创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检察部,成功办理了“中国版权第一案”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等在内的一批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试点的成功,使上海、成都等地纷纷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提高了办案质量,取得了很好的实效。近年来,最高检相继出台的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从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有的地方检察院整理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相继开展了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开辟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绿色通道”,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机制阻碍
(一)立法不完善,检察监督举步维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逐年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侵权方式、手段多样等特点,对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立法目前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为执法、查处或审判,对于知识产权定位的模糊性不利于明确实践方向。加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比较狭隘,缺乏完善的救济措施等法律限制,使检察机关在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也导致追究侵权者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司法途径无法彻底遏制住犯罪的萌芽。
(二)检察办案模式专业化不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不够紧密。与传统的“傍”名牌、生产销售“山寨”产品相比,现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少针对的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检察机关往往因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能力不强,而达不到全面指控犯罪的目的。通过分析案件,我们也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给企业造成的致命损失并非来自一次两次的侵犯,而是多次的有预谋的。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做出了行政处罚,司法机关有时因忽略了行刑合作,没形成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导致犯罪苗头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
(三)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待提高。据统计,同地区侵犯商标权案件数量往往远高于侵犯其他类知识产权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商标犯罪的成本相对较低,通过简单复制标识即可大量生产假冒商品,获得远远高于其实施侵权活动成本的巨额利润,所以,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有待提升。近年来,假冒商品的范围更加广泛,且由共同犯罪形成的产业链化趋势明显,使追诉司法成本更高。每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子很多,但最终追究刑责的不算多,存在关键的证据提取不到,最终只能以罚代刑。
三、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之路径
(一)完善典型案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建议立法积极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有关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通过增补罪名条款等方式,扩大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管辖、证据规则、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的法律化、制度化。典型案例是法治的“试金石”,当法律不够完善时,案例以其指导性、参照性给法律工作者以启发。检察机关应通过定时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方式,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共享知识产权审查办理资源,指导下级正确把握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定性,使案件质量得到保障。
(二)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实行“双报制”即鼓励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院收到相关报案线索后及时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职能。同时,建议检察机关统一办案标准,制定证据收集、审查引导,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通过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从提前介入时机、启动程序、介入引导方式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明确检察机关批捕、公诉部门介入侦查的范围和重点。破解“立案难、取证难”问题。
(三)建立专业化机构,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保护知识产权的紧迫性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手段的多样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建议检察机关将近五年的案件量进行统计,以划分出案件量较大和较少两个层级的检察院,在知识产权类案件量较多的市,设立专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内设机构;在案件量较少的地区,通过市级检察院的统一领导,设立专项活动,指定综合能力较强的检察院集中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通过区分界定“繁简”案件,结合案件办理的程序、相关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制定“繁简分流机制”,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效性。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挑选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领域优秀人才组成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人才库,在办理重大案件时,指派精干力量加入办案组,形成知识产权专班。同时“随案引入”技术专家制度,通过办理个案与鉴定人、技术人员积极建立常态化联系,壮大检察智库力量。学习北京市检察院知识产权专业化案件的鉴定人出庭机制,强化庭审中对专业问题的证明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检察保护质效。
(四)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搭建行刑协作平台。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特别是在建立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平台方面,检察机关在“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的基础上,应加快与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争取各类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需求依法有序进入法律监督程序。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搭建商标权、版权领域“两法”衔接平台,强化行刑协作,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五)送法上门,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和风险防范意识。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加大为企业服务的力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企业实际,可通过积极提出送法上门,专题论坛等多种形式,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总结侵权案件的特点规律。通过开展企业调研,查找企业的制度漏洞,培育防范意识,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引导企业走创新经济之路,与企业共同建立知识产权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