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发源
2018-01-22丁浩洋
丁浩洋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发源成为了人们研究的重点。因此,必须了解国家政策作为民法发源的历史发展过程,并通过对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分析,从而有效提高我国法制水平。
一、国家政策作为民法发源的发展过程
国家政策是在客观历史背景下成为我国民法发源。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到《民法通则》出现与实施这一过程中,我国关于民事的法律法规十分匮乏,为了更好地审判民事,国家政策成为了主要的评判依据[1]。在当时,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有着极强的政策性特点。同时,许多司法解释是完全依靠国家政策出现的,其最终目的就是有效解决民事难题。例如,在《物权法》出现之前,我国并没有法律对宅基地的归属权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参考中央1962年发布的关于人民公社的修正草案之后,明确指出公民并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即使是在《民法通则》发布初期,民事审判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也没有得到完全改善,因此出现了第6条规定,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处理民事活动。这也导致拆迁政策、建房政策以及承包政策等许多国家政策成为了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在民事立法逐渐完善的今天,虽然国家政策在民事管理中的影响逐渐降低,但其仍然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影响着民事司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政策
(一)侵权关系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对违法侵权责任进行明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管制规范都被用来当作侵权案件的处理标准。例如,在“永达公司污染纠纷”这一案件中,相关法院就把上海质量监督局制定的城市照明规范作为依据,判定永达公司安装的路灯违反了规定,已经造成了光污染,并要求其立刻停止侵害。通过这一案件,部分学者认为可以根据管制规范来明确具体的违法侵权责任。其提到的管制规范主要有法律、规章、行政法规以及各种在法律允许下形成的国家标准与技术标准。同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标出了这一内容。例如,第48条中规定可以将道路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在第58条中指出,若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规章、行政法规或者是其他相关规定时,也可以让其承担过错责任。而在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条例中,其如此定义医疗事故的概念,即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是相关的医务人员因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规章、行政法规以及护理常规,而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种事故。通过管制规范的应用,国家政策可以参与到侵权案件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二)合同关系
在合同不合法时,我国国家政策还可以以各种方式宣告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中的第4款与第5款内容都是国家政策参与到合同关系的主要方法。其中,第4款中指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损害,第5款指的是违反了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中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在国家政策通过规范性文件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时,其虽然无法利用第5款规定,但其可以通过第4款内容判定合同内容无效。例如,在处理“淮南案”时,二审法院就认为规范性文件与《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相符,并以其为依据判定合同内容无效。国家政策还能够以制度或者是条款的形式参与到民事司法中,并有效控制社会中的私法契约。例如,在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审理时,若合同违反国家的限购政策,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定其无效。同时,由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原告还可以提出定金返还及合同解除等要求。
(三)婚姻关系
国家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立法精神以及司法解释等,直接对婚姻关系进行干预。同时,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婚姻关系也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中只有27条内容,且内容比较简单,因此,在遇到无法依照法律进行解决的案件时,各地法院都会将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其做出决定。在1980年《婚姻法》发布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现有法律中的离婚问题进行了统一指示,其中有很多内容都体现出了国家政策的要求[2]。以革命军人离婚为例,在各级法院将情况反馈到最高法院之后,司法部与最高法院就给出“联合各部门加强对军婚状况的研究”、“表扬模范事迹、加强爱护军人家属教育”以及“切实解决军人家属各种困难”等指示,显示出了其对军婚的重视。
三、结论
国家政策作为我国民法发源是有着客观历史背景的,同时其在侵权、合同以及婚姻等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是在今天,国家政策也对民事司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应该承认其作为我国民法发源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