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与运行研究*
2018-01-22黄旻康谭孝敏
黄旻康 谭孝敏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它可以在调动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发挥司法体系的民主功能,进而为人民民主的实现提供保障。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了国家司法体系改革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运行情况探究,有助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
人民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裁判活动的重要途径。它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司法制度,而是具有一定政治价值的司法裁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的提升。根据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很多地区的法院都已经构建了一套完整化的人民陪审员遴选体系,也对拟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专门培训。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裁判文书概览等课程成为了提升人民陪审员实践性技能的重要法学课程[1]。一些法院在改革合议庭制度以后,构建了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为核心的大合议庭制度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人民陪审员“社区宣誓仪式”也成为了提升人民陪审员使命感、责任感与荣誉感的重要措施。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有待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定有待完善和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体系有待优化的问题是人民陪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拔过程中会沿用原有的人民陪审员,也会将一些便于法院管理使用的人员吸收至人民陪审员队伍之中,由此出现的“陪审专业户”现象会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带来不利的影响。在人民陪审员未与外界实现相对隔绝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制度会让司法审判为社会舆论所掣肘,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履职保障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会让陪审员失去参与案件审理的热情。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策略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政治功能、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在坚持保证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与提升审判效率的原则的基础上,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提升这一制度的实用性的重要方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方面,法院可以在拓展人民陪审员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队伍所体现的人民群众的广泛性进行强化。如法院可以在对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为降低选举成本,法院也可以在本地区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开展人民陪审员遴选工作。在这一措施实施以后,相关机构只需在人大代表选票中增加“人民陪审员”这一选项,就可以完成选票的制作。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制度在人民陪审员遴选过程中的应用,也有助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规范性的提升。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定的完善,可以为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提供保障。针对现代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法院需要让人民陪审员与外界环境之间处于相对隔绝的状态。如在合议庭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将一些已经受倾向性报道及社会舆论影响的人民陪审员予以排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需要对人民陪审员接触与案件有关的舆论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法院也可以借助法官指认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审人选。针对一些专业层次较高的案件,法院需要将选任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及陪审员组建合议庭。在借鉴法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法院也可以对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列表制度进行完善,以便对现有的司法体系进行完善。
(三)创新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体系
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机制的完善,是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工作以后,会耗费大量的体力、脑力及时间成本。陪审补助与陪审员实际劳动不匹配的问题,会严重影响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2]。为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法院可以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补助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及就餐费用进行补助,也可以按照职业法官收入比例,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定的报酬。
三、结语
人民陪审制度与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优化陪审员构成,完善陪审员参与庭审及合议的方式,是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严密论证与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优化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一制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