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制度研究
2018-01-22蔡旻君张嫣然
蔡旻君 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我国刑事禁止令概述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时代所需,其进一步强调了我国“以保障人权为主、打击犯罪为辅”的刑罚理念,为我国的《刑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刑事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度创新,并非新刑种的创设,而是对于管制犯、缓刑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管措施的细化和补充,本质上是对特定犯罪分子的一种特定的行为规则,旨在弥补执行缓刑和管制刑过程中的不足。有效地解决了管制刑所存在的管束不严的问题;增加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的可控性等从而增加了两者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刑事禁止令经历了几年的适应和磨合,在我国的刑事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形态,但仍有需要改进之处。
二、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困境
首先,对于其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亦不成体系。一方面,刑事禁止令的出台的目的之一本就是弥补《刑法》中关于管制犯和缓刑犯的过于笼统规定,以求增加实践中对其的适用,充分发挥其效用,避免“僵尸条款”。然而,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的规定仍然出现“原则化”、“抽象化”。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禁止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适用。对于“确有必要”有很多非量化的影响因素,如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再接触对其再犯罪的影响大小等。另一方面,虽然相关机关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但是正如我国《刑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之前的样态一般,抑或正如我国《民法》目前的样态,对于一事物的规定存在于多部成文法中,给法官的适用造成困难,体系内部亦欠缺统一性。
其次,管制犯严重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缺失。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被宣告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违反刑事禁止令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缓刑犯违反刑事禁止令达到严重程度的,由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但是对管制犯实施严重违反刑事禁止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管制犯多次违反刑事禁止令与缓刑犯只违反一次刑事禁止令,两者的危害性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但是对于严重违反刑事禁止令的管制犯却没有退路一般,如果采取更改原判刑罚的方式,必定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如果一味的延长禁止令的时间,则会缺乏对犯罪分子的震慑能力。
最后,适用对象不够广泛。目前,刑事禁止令只适用于缓刑犯、管制犯,但是依照刑事禁止令的功能来说,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扩展。比如未成年群体。未成年作为一个量大但极为特殊的群体,因需要特殊保护所以被免除或减免部分刑罚,但我认为应充分适用社会矫正制度,社会矫正制度的强度更易与其承受能力相匹配,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又能使其不脱离社会,改造后仍然有机会成为社会栋梁,亦不至于对其心理、身体造成太大的伤害。
三、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对于上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抽象、适用范围较窄等,均可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除此之外,我还希望通过以下方式,从其他角度完善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人格调查制度
人格调查制度,即是对犯罪分子个人品行和生活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和分析的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人格、学历、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等。由于人在平常放松的状态下表现出来的样子最为真实,所以这样的调查报告应作为判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第一手资料,增强刑事禁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域广,社会环境较为复杂。所以对于犯罪分子的监督和改造,如果完全依靠司法资源,则会对司法造成极大的压力,且明显降低其效果。由于行业协会、居民自治组织对于本区的居民较为了解和熟悉,其更加有优势对其对症下药,这不仅能有效的实现自我管理,而且还能减少司法成本和司法部门的压力。
为了解决行业协会、居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问题、经费问题等,我们的政府应加大对这些自治组织的物力、财力的投入,使团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更新陈旧的办公设备从而使其能够及时高效的履行监督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组织这些自治组织中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督水平和能力。
[ 参 考 文 献 ]
[1]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贾宇.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翟广恒.刑事禁止令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5.5.